
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租管理暂行规定.doc
2页1江西理工大学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职工住房出租管理工住房出租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理工发[2008]49 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关于颁发的通知》(理工发[2005]4 号文件),现对校内产权和非产权职工住房出租管理规定如下购买或租赁了江西理工大学房屋(含柴间)的,产权职工住房所有人或非产权职工住房租用人将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适用于本规定已完成第三步房改的学校职工住房(含柴间)为产权职工住房(含柴间,简称为“产权房”);未参加房改的学校职工租用的学校住房(含柴间)为非产权职工住房(含柴间,简称为“租用房”);本规定所称柴间是指过去所建造位于住房底层或单独设立用于住户堆放生活杂物或停放自行车等的杂物间本规定所称套房指含有卧室、厨房及卫生间等设施的单元房屋校园内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房屋管理,并负责住房出租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保卫处负责住房区域的治安;后勤产业集团负责住房区的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共同做好住房出租管理工作。
产权房持有人原则上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校外人员居住,学校提倡产权房职工持有人将闲置的住房优先出租给本校需要租赁住房的教职工资产管理处要对教职工欲出租住房和欲租赁住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汇总,积极为本校教职工之间达成住房租赁协议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出租房屋的教职工提供相关服务持有租用房的职工,不得将住房再转租或转借给校内外其他人2员居住如本人不住,可以退回学校,违反者将按学校理工发[2005]4 号文件相关处罚标准处罚房屋出租人应对所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以及邻居的安全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治安管理、学校房屋管理和校园物业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搭建或扩建;原则上不能将出租或出借给在校学生居住,确需租住或租借的学生须经学工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租住或借住;严禁利用所租房屋从事经营、办班以及妨碍他人休息、生活的活动柴间主要供住户放置杂物和之用由于原设计的层高、供电、给排水和消防、卫生设施不齐全为保证人员安全,柴间不允许住人,不允许圈养家禽家畜,更不得在柴间内生火做饭、私接水电及堆放可能会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物品。
、、对出租人、承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和生活秩序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将承租人清出学校并对出租人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相应法律责任,因房屋出租引起的治安纠纷由出租人调处凡在学校承租房屋的住户,须另向学校缴纳卫生费 0.3 元/M2·月为鼓励出租人将住房优先出租给本校教职工,对本校教职工承租住房的,卫生费按正常标准收取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下月起实施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