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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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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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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特殊情况可强制性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 二、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强制休假期间,风险合规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十五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三、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休假待遇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至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一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 2、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3、停职检查或受行政、刑事拘留者 (三)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 年度累计使用 (四)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本制度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风险与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指在本行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活动中具有相应的岗位授权、需要强制约束和有效制衡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人员分为管理类和操作类人员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本行分管条线的副行长(含助理)、分管运营的副行长(含助理);会计主管;资金财务、授信审查、科技运营等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贷款系统管-理-员、信贷专职审批员、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员、行政印章管-理-员 第二章 强制休假 第三条 强制休假是因银行业的特殊性,由单位安排,在不预先告知本人情况下,要求其离岗休假,并派员接替工作,开展检查的休假制度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实行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强制休假,新履岗人员次年起实行 共 8 页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其实行强制休假 (一)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 (二)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 (三)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 (四)可能存有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强制休假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 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办公室拟定,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岗位层面,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拟定,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强制休假形式可分休假和换岗两种形式,后一种主要用于营业部关键岗位 (二)开展检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正式书面通知强制休假对象,并落实顶岗人员,即时办理工作交接由授权顶岗人员或检查人员对强制休假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三)落实措施 经顶岗检查后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结束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不适宜回原岗位工作的,则调离;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纪依规处理 共 8 页 第七条 顶岗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所在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 2、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 3、对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费用开支和公共财物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 5、经营管理中是否存有违规、越权行为; 6、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 (二)操作类人员 1、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 2、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岗位制约是否到位; 4、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 5、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

      第八条 强制休假人员要根据本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协助对其的离岗检查或审计强制休假的假期减半抵扣当年年休假,超出年休假部分按年休假处理 第三章 轮岗 第九条 轮岗是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间、不同部门间进行有计划的、强制性的岗位轮换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行长满6年、副行长(含助理), 共 8 页 必须进行轮岗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运营负责人满3年、本行层面其它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满4年,必须进行轮岗 第十条 轮岗的程序 (一)计划审定 运营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本行营业部拟定,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计划实施 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轮岗人员应按轮岗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并尽快到新的岗位报到任职需任职资格审核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计检查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本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及时、准确地建立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档案。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线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和轮岗人员应服从单位决定,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服从者,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办公室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顶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对在顶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差错和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村镇银行制定并解释,自行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附件:1、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 2、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 3、村镇银行强制休假回执 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 同志: 根据《村镇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和轮岗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通知你强制休假 天,休假时间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休假期间,由 同志临时接替你的工作 请即时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离岗休假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村镇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 村镇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回执 办公室: 于 年 月 日接到下发的强制休假通知,本人将根据安排,即 时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离岗休假。

      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内控制度,有效防止各类违规违法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银监部门和省77有关精神以及内控管理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强制休假制度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二条 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强制休假对象和时间规定 第三条 强制休假对象,包括本行全体在编在岗员工 第四条 强制休假假期具体为:年度内,员工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为4天;员工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为7天;员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员工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为15天 第五条 强制休假假期年度内一次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强制休假安排 第六条 强制休假实行总部和支行、分理处分级负责制,按 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全体员工和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分批安排实施,其他人员以支行和分理处为单位,分批安排实施; 2、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休假人员; 3、当日营业终止时,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通知休假人员,并即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离岗休假; 4、委派会计离岗休假,其移交手续由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其他员工离岗休假其移交手续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负责。

      第七条 对强制休假人员经办的业务,在经办人休假期间,由支行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检查核对 第四章 强制休假期间待遇 第八条 强制员工休假的假期视同员工年休假对待,不另外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九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如因特殊情况年度内未安排休假的人员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通过强制休假发现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稽核监察部或相关职能部室报告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报告的,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执行强制休假过程中,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度, 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总部和各支行、分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77农村77银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在贯彻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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