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吴大学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办法」修正草案对照表.docx
6页「東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修 正 後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 動,充實課外生活,期許其 在承擔責任中學習,在學習 付出中成長並培養其自治 及領導能力,特依東吳大學 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訂定本 辦法1・分章節2.將大學生發展理論精神納入條文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學生發展,輔導 學生參加社團活動,充實課 外生活,期許其在承擔責任 中學習,在學習付出中成長 並培養其自治及領導能力, 特依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 三十六條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個人 興趣參與或申請組織各種 性質之學生社團,但公共類 社團除外第二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個人 興趣參與或申請組織各種 性質之學生社團,但公共類 社團除外無修正第三條本校學生社團依性質分為公共類、藝術類、學術類、第三條本校學生社團依性質分為下 列各種社團:一、公共類社團1. 文字修正2. 第二項刪除,因為公共類 包含之團體已於第四條 陳述體育類、服務類、聯誼類等六類二、 藝術類社團三、 學術類社團四、 體育類社團五、 服務類社團六、 聯誼類社團前項第一款所稱公共類社團包含:學生會、畢聯會、系學生會及宿舍勵進會等。
第四條各社團之輔導單位分別為:—、藝術類、學術類、體育 類、服務類及聯誼類社 團:由課外活動組輔 導二、公共類社團:〈一〉學生會:由學生事 務處輔導〈二〉畢聯會:由學生事 務處輔導〈三〉系學生會:由各學 系輔導第四條各社團之輔導單位分別為:一、 藝術類、學術類、體育 類、服務類及聯誼類社 團:由課外活動組輔 導二、 公共類社團:〈一〉學生會:由學生事 務處輔導〈二〉畢聯會:由學生事 務處輔導〈三〉系學生會:由各學 系輔導無修正〈四〉宿舍勵進會:由學 生住宿組輔導公共類社團之組織運作及各 項活動,皆應符合課外活動組 之規定〈四〉宿舍勵進會:由學 生住宿組輔導公共類社團之組織運作及各 項活動,皆應符合課外活動組 之規定第二章社團成立及運作1.分章節第五條公共類社團,其組織成員皆第五條公共類社團,其組織成員皆2.縮短時間:二個月改為一為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為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之個月義務除公共類社團之組織義務除公共類社團之組織3.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紙外,須有二十五人以上聯名外,須有二十五人以上聯名本改為網路登錄方式發起,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申發起,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請手續:一、發起人將社團名稱、組一、發起人將社團名稱、組織緣起及發起人簽冊,織緣起及發起人簽冊,以書面送課外活動組陳以書面送課外活動組陳請核准後,始得進行籌請核准後,始得進行籌備。
備二、經核准後,發起人應召二、經核准後,發起人應召開籌備會議於二個月開籌備會議於画個月內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內擬定社團章程草案,並召開成立大會並召開成立大會三、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二三、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前二日日應通知課外活動組,應通知課外活動組派員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列席,並請領社團綜合登會召開後十日內,需上記本網登錄,並將登錄相關四、社團成立大會召開後十日資料一式兩份、社團組,將社團綜合登記本送回織章程及成立大會會課外活動組,並完成社團議紀錄繳回課外活動登記後,方為正式成立組,方為正式成立前項程序未按規定或期限完前項程序未按規定或期限完成時,若仍欲申請,應重新申成時,若仍欲申請,應重新請第六條各社團章程內容應包括:第六條各社團章程內容應包括:明訂辦法由各公共類社團一、社團名稱一、社團名稱另訂二、宗旨二、宗旨三J社址三、社址四、組織與職掌四、組織與職掌五、 經費及財務管理辦法六、 財務監察制度七、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 生及其任免程序公共 類社團負責人之改選, 應組成選務小組辦理, 其選舉辦法由各公共類 社團另定之八、 社員大會之召開九、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五、經費及財務管理辦法六、 財務監察制度。
七、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生 及其任免程序公共類社 團負責人之改選,應組成 選務小組辦理,其選舉辦 法另定之八、 社員大會之召開九、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第七條各社團正、副負責人在當選 前學期及任期內之平均學 業成績須及格基任期以一學期或一學年 為原則,連選得連任乙次,第七條各社團正、副負責人在當 選前學期及任期內之平均學 業成績須及格,並於任期內 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如有 不符條件者,應立即解除其 職務1. 第七條為原將第七條與 第八條第一項合併2. 對同學擔任社團負責人 之數量作一限制3. 公聽會同學意見: 任期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出席刪除原案無意見 城中28 21 0 7雙溪26 15 6 5每學期以擔任一個社團之負 責人為限出席刪除原案無意見 城中28 2 21 5雙溪 26 3 13 10每學期以擔任一個社團之正負責人為限,未向課外活 動組報備者,不得中途更 換第八條各社團負責人之任期以一 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未向 課外活動組報備者,不得中 途更換各社團正、副負責人由校長 核發證書,單一校區運作之 社團以核發二張為限,雙校 區運作之社團以核發三張為 限第八條各社團負責人之改選及交接,應於每年五月或十二月前 完成,並將網路登錄相關資 料一式二份及社團改選會議 記錄,依規定時間送至課外 活動組。
各社團未於規定時間內繳 交前項資料者,由課外活動 組公告收回社團辦公室,再 次通知仍未繳交者則停止 該社團之運作第九條 各社團負責人之改選及交 接,應於每年五月或十二月 前完成,改選及交接前五 日,應通知輔導單位第十四條各社團負責人應於學期 前,將下列資料送課外活 動組核備學期中有臾換 者亦同:一、 社團基本資料二、 社團正、副負責人資1. 第八條為原第九條與第 十四條合併2. 紙本改為電腦登錄方式料三、 社團輔導及指輔導老 師資料四、 刊物發行登記五、 改選會議記錄六、 社團交接清單七、 社團幹部名單八、 社團組織章程九、 社團大事記各社團未於規定時間內繳 交前項資料者,由課外活 動組公告收回社團辦公 室,再次通知仍未繳交 者,則停止該社團之運 作貉三章社圈殖券第八條 <第二項〉各社團正、副負責人由校長 核發證書,單一校區運作之1. 分章節2. 第九條為原第八條第二 項,發證書標準細則另訂 之第九條 各社團正、副負責人由校長 核發證書社團以核發二張為限,雙校區運作之社團以核發三張為 限第十條各社團得敦聘本校教師職員一至二名為輔導老師,並 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若干學 有專長者為指導老師第十條 各社團得敦聘本校教師職員 一至二名為輔導老師,並得 視實際需要聘請若干學有專 長者為指導老師。
無修正第土二條各社團輔導及指導老師 之任期與社團負責人相 同,社團負責人改選交接 後,由該社團視實際需要 予以續聘或另行改聘第十二條 各社團輔導及指導老師之 任期與社團負責人相同, 社團負責人改選交接後, 由該社團視實際需要予以 續聘或另行改聘條號修正第十二條各社團輔導老師之輔導 事項如下:一、 協助社團組織之運作O二、 認可社團之活動三、 輔導社團財務、經費 及改選交接第十一條各社團輔導老師之輔導事 項如下:一、 協助社團組織之運作二、 認可社團之活動三、 輔導社團財務、經費 及改選交接條號修正第十三條活動若有安全顧慮者,須 由該社團輔導老師領隊, 並須附繳家長同意書第十六條 校外或校際活動須事前向 課外活動組報備,始得舉 辦;活動上有人身安全顧 慮者,須由該社團輔導老 師領隊,並須附繳家長同 意書1 .條號修正2.作文字刪減第十四條 有關社團活動場地管理第十七條各社團舉辦活動可依「東 吳大學學生社團經費(含 訓輔經費)補助辦法1提出1. 第十四條為原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合併2. 增加社團評鑑辦法辦法、刊物輔導辦法、財務管理辦法、社團經費(含訓輔經費)補助辦經費補助申請;未經學校 核准者,不得向校外募捐 或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十八條有關刊物輔導辦法、財務 管理辦法另定之法、社團評鑑辦法另定之第十五條 各社團舉辦活動所需借 用本校之場地、器材及海 報張貼等事項,其管理或 借用辦法另定之第十五條各社團舉辦活動所需借用 本校之場地、器材及海報 張貼等事項,其管理或借 用辦法另定之無修正第四章社團獎懲第二十一條 各社團舉辦特殊或重大 之活動,擬申請獎懲者, 應於舉行完畢二週內提 出;一般活動,則於學期 末依課外活動組通知辦理 之,逾期不予受理1. 分章節2. 條號修正第十六條各社團舉辦特殊或重大 之活動,擬申請獎懲者, 應於舉行完畢二週內提 出;一般活動,則於學期 末依課外活動組通知辦 理之,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七條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得由課外活 動組依情節輕重予以刪 減社團經費補助、改選、 改組、停止運作、解散或 簽請議處:一、 當屆任期內未曾舉辦 活動者二、 未參加社團評鑑者第二十二條各社團及其成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得由課外 活動組依情節輕重予以 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 改選、改組、停止運作、 解散或簽請議處: 年內未曾舉辦活 動者二、 所辦活動違反社團 宗旨者三、 侵佔、損壞或浪費 社團公共財物者。
四、 違反社團活動相關1. 條號修正2. 增加第一項第二款未參 加社團評鑑者三、 所辦活動違反社團宗 旨者四、 侵佔、損壞或浪費社 團公共財物者五、違反社團活動相關規 定或學生獎懲規則 者規定或學生獎懲規 則者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O條號修正第十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 審議再提報校務會議通 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 施行,修正時亦同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 施行,修正時亦同1 .條號修正2.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