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
14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3年第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扬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恳守信、勤勉尽责、照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允、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精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实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实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化 第三章宣扬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扬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扬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扬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扬单、手册、信函等面对客户的宣扬资料; (二)、、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扬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扬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精确和清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担当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扬理财产品,违规运用平安、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举荐性文字; (五)在未供应客观证据的状况下,运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精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精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扬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中运用模拟数据的,必需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供应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供应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扬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楚,不得运用小概率事务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扬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实力的因素发生改变,请刚好完成风险承受实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留意投资风险,细致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状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相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相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依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须要充分相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情愿担当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须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其次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依据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改变导致投资比例短暂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刚好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依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依据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其次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须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依据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其次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销售文件约定刚好、精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具体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运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须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其次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纳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分 其次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其次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 其次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分 其次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实力评估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阅历、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淌性要求、风险相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实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阅历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实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其次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纳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实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实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实力状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实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实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实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供应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实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供应服务时,由客户供应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供应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