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docx
19页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正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消除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时机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老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说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老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局部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局部,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当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当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1998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 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当法律责任 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成心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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