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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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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36951492
  • 上传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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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1987 年 6 月 16 日,国家计量局、铁道部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轨道衡检定与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对促进国内外贸易、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轨道衡的管理,确保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经国家计量局授权,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能,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市、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第 3 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分所)或衡器管理所内,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名义开展轨道衡计量工作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第 4 条 负责本分站管内所有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贸易结算用轨道衡的强制检定,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专用印章由国家计量局发给第 5 条 在轨道衡检定、修理和监督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第 6 条 统一管理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安装和大修工作,并对其修理、维护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各单位轨道衡的选型、购置、安装、调整等技术咨询业务。

      第 7 条 动态轨道衡的周期检定,逐步由各分站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第 8 条 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求分站对其非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进行检定时,分站应予以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证明第 9 条 参加有关轨道衡计量的下述工作:技术仲裁和技术认证;轨道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鉴定;轨道衡量值传递和检测方面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等第 10 条 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分站管理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轨道衡周期检定和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器的管理和送检、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的管理1第 11 条 负责编制分站计量标准器的送检计划并按期送检检衡车和大砝码送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天平、小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就近送路局计量所或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第 12 条 新置和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包括各类型检衡车)应按第 11 条规定及时送检,经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第 13 条 根据检衡车厂修、段修日期编制年度厂修、段修计划检衡车厂修计划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汇总后报铁道部安排;段修由分站所属铁路局在指定车辆段进行第四章 检衡车的挂运第 14 条 检衡车和衡器维修车的挂运,按铁道部规定办理。

      分站要根据轨道衡的检定计划,编制检衡车挂运计划,及时与运输部门(包括车站、编组站)联系;运输各部门应密切协助,优先挂运,保证轨道衡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章 轨道衡的日常管理第 15 条 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要逐台编制一览表,注明型号、技术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安装地点、设备保管员、周检日期和交接站等,按台建立轨道衡的技术档案第 16 条 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铁路单位,须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方能开展大修业务;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非铁路单位,须经分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才能开展大修业务第 17 条 按国家规定核收检定费用第六章 人员第 18 条 分站应设计量监督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衡的计量监督、技术业务和管理工作第 19 条 分站的计量监督员,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局发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第 20 条 分站应有一定数量的检定员负责轨道衡的检定工作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检定员证”的人担任,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第 21 条 检定员的技术考核和培训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站应组织检定员的日常业务学习,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凡是《计量法》的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坚持计量法制管理,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第七章 附则第 22 条 分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分站轨道衡计量管理细则,并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备案第 23 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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