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检测报告总结归纳精选文档825.pdf
5页环境检测报告总结归纳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监 测 报 告 **监字[2011]第*号 项目名称: 被测单位: ***** 2011 年 2 月 15 日 监测报告说明 1、报告无本站检测专用章无效; 2、报告须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3、监测委托方对监测报告有异议,须于收到本监测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本报告仅对当日采集样品负责; 5、本报告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6、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 7、报告无 CMA 章无效; 9、报告无骑缝章无效 监测站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地 址: 厂监测报告 1、监测目的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管理和监督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依据《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年**月**日至**日对**有限责任公司**厂固定污染源进行第*季监督性监测,依据本次监测数据编写此监测报告。
2、监测依据 **监发[2008]**号,关于转发《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细则》 国家有关监测分析方法、规范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3、监测内容 监测项目:粉尘、苯可溶物、苯并[a]芘 监测点位和频率 在各污染源除尘设施后设一个采样点,采样点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相关要求,每个监测点均采 3 个样品,具体见表 1 表 1 焦化厂污染源废气监测情况一览表 序号 污染源名称 排气筒高度(m) 测试位置 监测项目 1 干熄焦焦仓 20 除尘后 粉尘、苯可溶物、 苯并[a]芘 2 焦化地面站 45 除尘后 3 干熄焦环境 24 除尘后 4、监测方法 废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方法进行监测,具体监测仪器、监测方法见表 2 表 2 监测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及依据 仪器名称及型号 烟(粉)尘 重量法 GB/T16157-1996 TH-880F 型烟尘采样器 苯可溶物 重量法 GB/T16171-1996 TH-880F 型烟尘采样器 苯并[a]芘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0-1999 高效液相色谱仪 5、执行标准 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物排放标准》表 1 中三级标准,苯可溶物及苯并(a)芘参照执行《炼焦炉污染物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表 2 三级标准,具体情况见表 3。
表 3 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一览表 项 目 设备名称 高度 (m) 粉尘排放 浓度 mg/m3 粉尘速 率 kg/h 苯可溶 物 mg/m3 苯并[a] 芘 mg/m3 干熄焦焦仓 20 120 焦化地面站 45 120 干熄焦环境 24 120 6、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过程严格按照(HJ/T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省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中规定进行 所用监测仪器、量器均通过本年度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依据《**省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对监测全过程包括采样、样品运输、贮存、实验室分析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均采取具有可操作性的质控措施,原始记录实行三级审核,具体质控结果见表 4 表 4 质控样分析结果统计表 标准滤筒编号 测 定 值(g) 置 信 范 围(g) 评价 1# ± 合格 2# ± 合格 7、监测期间工况 监测期间,该厂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其运行负荷均能达到 75%以上,满足了监测的工况要求。
8、监测结果及结论 通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干熄焦焦仓、焦化地面站、干熄焦环境排放口均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GB16171-1996)《炼焦炉污染物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相应标准,监测达标率为100%,监测结果统计见表 5 表 5 年第一季度废气污染物监测结果汇总表 生产装置 监测位置 监测 项目 平均风量 平均排放量 排放浓度 执行标准 排放浓度 排放速率 m3/h kg/h mg/m3 mg/m3 kg/h 干熄焦焦仓 除尘后 粉尘 73370 120 苯并[a]芘 73370 未检出 未检出 - 苯可溶物 73370 - 焦化地面站 除尘后 粉尘 93888 120 苯并[a]芘 93888 ×10-5 ×10-4 - 苯可溶物 93888 - 干熄焦环境 除尘后 粉尘 110695 120 苯并[a]芘 110695 ×10-6 ×10-5 - 苯可溶物 110695 - 校 核: 审 核: 签 发: 职 务: 职 务: 职 务: 时 间: 时 间: 时 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