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实务23133.ppt
16页3)发盘的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这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以及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所谓送达是指将发盘内容通知对方或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4)发盘的撤回与撤销,第一种,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发盘一般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得予撤销第二种,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认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撤销发盘第三种,《公约》上规定:已送达发盘人的发盘得予撤销,如果发盘人将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在没有生效前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发盘撤回的条件是发盘人的撤回通知要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5)发盘的失效,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拒绝(Rejection)还盘(Counter—offer)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标的物灭失等,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死亡或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3、还盘和再还盘(Counter—Offer),(1)定义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提出变更或另外增加条件的表示受盘人对发盘的条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表示)再还盘是对还盘的还盘还盘和再还盘又可分别称为还价与再还价,但其内容并不限于价格,也可对支付方式、装运期等主要交易条件提出不同的建议2)特征A、还盘是受盘人拒绝原发盘后所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是对原发盘的否定,但还盘中没有原来发盘的条件时视作同意即自动援引B、在发盘、还盘和再还盘过程中,发盘人和受盘人位置颠倒,发盘的受盘人即是还盘的发盘人实质上是一项新发盘3)表示方法进行还盘或再还盘时,可用“还盘(Counter Offer)”术语,但一般仅以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就意味着还盘4)效力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4、接受(Acceptance),(1)概念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这在法律上称作承诺接受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2)构成接受的条件A、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只有发盘指定的受盘人表示的接受才有效任何第三者针对该项发盘人作出的接受对发盘人均无约束力受盘人之外的第三方作出的所谓“接受”只是一种“发盘”的性质,并不能表示合同成立B、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如要达成交易,成立合同,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的条件,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必须与发盘人所发实盘的条件相符因此,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并构成还盘应该注意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所谓实质性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非实质性变更的后果依《公约》规定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C、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接受的生效)。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有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另一方面它也约束受盘人只有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接受应于何时生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解释不同前者规定:接受必须传达到发盘人才生效(投邮主义);后者规定:表示接受的函电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受才生效(到达主义);《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D、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公约》第18条第一款规定,“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表示的方式大多采用口头或书面声明的方式但也可以根据发盘的要求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所作出的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