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课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pt
78页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5年7月,2,报告内容,立法背景 主要条文 贯彻要点,3,立法背景,1994年9月卫生部令第37号《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2001年2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4,,2004年8月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需要法律明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需要依法来规范; 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需要依法予以保证;,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妥善处理必须有法可依; 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需要建立法定工作机制; 对贫困(困难)地区预防接种工作的政策倾斜需要有法律保证; 《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国务院的法定职责需要落实。
7,总体思路,体现“以人为本”宗旨,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 完善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制度; 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行为; 改革现行的疫苗流通体制; 强化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的相关制度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2005年3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予以公布 2005年4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9,主要条文,《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10,疫苗分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11,接种费用分担规定,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简言之,第一类疫苗:免费疫苗 第二类疫苗:自费疫苗,12,第一类疫苗的确定,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13,引入免疫规划的概念,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1974年WHO提出在全球开展扩大免疫规划 1978年我国结合实际提出儿童计划免疫 为适应我国预防接种工作发展需求,并与国际接轨,引入免疫规划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更为宽泛 不断将安全有效的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不断扩大预防接种的受益人群,14,监督执法主体,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15,接种单位的确定,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16,第二章 疫苗流通,《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主要面向以转售为目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直接向顾客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仅能销售非处方药品的超市、宾馆的药品专柜17,疫苗经营活动的特别许可,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18,第一类疫苗的采购,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 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 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19,第一类疫苗的供应,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20,第一类疫苗的分发,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21,第一类疫苗的分发,省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市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村医疗卫生机构,,,,,,,,,,,22,第二类疫苗的销售、供应,经营 销售 供应,23,,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24,第二类疫苗的供应,省级疾控机构,县级疾控机构,市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可以,不 得,25,疫苗储存、运输,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6,疫苗索证,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27,疫苗进出记录,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28,第三章 疫苗接种,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9,,1987年卫生部下发《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 1998年11月卫生部组织修订后,正式下发《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分为乡村级和县级以上2个版本 2002年12月起,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修订,先后多次组织有关专家讨论、提出相关意见 2003年6月进行讨论和统稿(第1稿) 2004年4月又由起草组成员作进一步修改(第5稿) 2005年4月,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讨论稿)》:正在征求意见,以便最终定稿30,《技术规程》和《工作规范》目录的比较,1998年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共分9章和4个附录 第一章 疫苗及其使用管理 第二章 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 第三章 冷链系统及其管理 第四章 接种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的诊断标准及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监测 第七章 统计与报告 第八章 计划免疫工作的考核 第九章 实验室管理 附录(4个) 接种率抽样调查方法 计划免疫工作综合考核评价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 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方法,2005年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程(讨论稿)》共分11章6个附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第三章 冷链系统管理 第四章 接种服务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 第六章 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第七章 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 的监测与控制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九章 督导、考核与评价 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章 附录 附件(6个) 冷链设备基本装备标准 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常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 几种主要的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要点 预防接种工作表格样式,注:文中红颜色为增减内容,31,对接种单位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32,接种单位的疫苗管理,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33,接种疫苗总体要求,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34,接种疫苗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