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docx
12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伊犁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计划生育干部补贴标准 一、结婚与晚婚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婚假为3天如果遇假期顺延 2、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为晚婚凡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每人100元婚假为10天如果遇假期顺延 3、各单位对新参加工作的适龄青年应鼓励晚婚晚育,签订晚婚协议书 二、计划生育政策 1、已婚妇女23周岁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享受3个月产假,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多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产假 2、已婚女方24周岁以上、已婚男方26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由学校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奖励100元女方享受3个月产假,如是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增加一个月奖励工资或增加一个月产假以上假期如果遇到寒暑假顺延其它节假日不予顺延男方享受七天护理假,如遇节假日顺延 3、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共1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担负五元,发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4、各单位对独生子女每年慰问两次,“六、一”儿童节和春节,每次、每个独生子女慰问标准50元,由学校福利费列支 5、已婚妇女生育完一胎子女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100元,公假3天,药费由保险费报销 6、经医院诊断需取环者,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50元,公假1天药费由保险费报销 7、已婚妇女生育完一胎子女后采取避孕措施失败的,经医院诊断需要做人工流产,享受15天公假待遇,其药费由保险费报销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经医院诊断需要做人工流产的,除享受15天公假待遇外,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贴100元 8、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妇科体检,经费由单位自酬资金列支 9、计划生育干部补贴每月每人10元,由单位自酬资金列支以上内容均列入对各单位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有关政策 ——广西北流市群众踊跃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广西北流市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家庭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表示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他们积极主动到市人口计生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经该局审核、发放11000多本。
根据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8、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9、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 下列途径支付: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夫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支付; 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10、根据XX年8月22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XX元 1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12、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13、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应当全部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救助与扶助 1、奖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XX元 2、救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XX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3、扶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 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来自:写论文网:伊犁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