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
24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四章 遗 嘱 与 继 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节 遗嘱继承,,,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一)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2、采用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尽可能使遗嘱保持法律效力3、采取区别制,不动产遗嘱的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的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4、适用财产所在地法二)动态冲突的解决,,1、主张应适用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2、主张应适用立嘱时的连结点3、采用结果选择方法,规定适用那个能使遗嘱有效成立的属人法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1、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2、主张统一适用立嘱人属人法或立嘱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4、选择适用法律说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受新遗嘱设立时立嘱人的住所地法支配,,第二节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一)区别制,,(二)同一制,,(三)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二、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2、继承人的人选,,3、继承财产的范围,,4、继承开始的效力,,5、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6、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著名画家陈逸飞先生于2005年4月突然去世,留下了巨额遗产。
陈逸飞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因其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陈天与陈凛依法协商遗产分割,但双方一直很难就分割计划达成一致留下公寓8套,别墅一幢,油画253幅,两个儿子为美国国籍,遗孀是中国人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陈逸飞长子陈凛提出了50 %:50 %的分配计划,其中包含了其母所享有的与陈逸飞之间的债权陈凛提出如超过最后回复期限,即 2005 年10月8日 ,陈凛将在美国按法律程序行事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至此双方的协调已无可能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2006年1月17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陈天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2007年,陈逸飞的遗产案和解,宋美英陈凛共管逸飞集团争议问题】,1、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均为美国国籍,而其遗孀宋美英是中国国籍,其遗产分割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陈逸飞长子在美国申请担任其遗产的临时管理人是否能够获得准许?3、其遗孀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能否动用陈逸飞的遗产?,,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一、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继承法意见》第63条,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作如下处理:(1) 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
2) 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则依该条约办理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某英国女子遗产继承案】,,一个20岁的英国妇女与一个法国男子结婚后,她原来设在英国的住所随之变更在法国然后她立下一份遗嘱,指明丈夫为她的完全遗赠人该遗嘱设立时她还未满21岁,10年以后她去世,当时仍住在法国,英国法院审理她的遗产继承案时,涉及如何确定她立遗嘱的能力问题本案中英国和法国有关遗嘱能力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按照英国法律,该妇女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而按法国法,不足21岁但已满16岁者可以立遗嘱处置其足龄时有权处置的财产的一半问】在该妇女未满21岁之前,她是否有能力设立遗嘱?,,【蒙古国公民巴图继承案】,,巴图为蒙古国公民,住所在蒙古,2005年4月在中国山东青岛旅游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死亡时留有现金、照相机、信用卡等价值人民币6万元经查讯该公民配偶早亡,无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随其一同生活,生前也未留有遗嘱为确定其继承人,当地外事部门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 (海外版)上发出公告,公告期6个月6个月后,没有人申请法定继承权问:对该蒙古国公民的遗产依何国法律如何处理?为什么?,,【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解放前,刘汉源与汪家旺在大陆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依次是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刘复华1949年,刘汉源由大陆去台湾,去台后未再婚1972年,刘汉源之妻汪家旺在长沙去世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最后一次回大陆探亲,于1995年2月8日在长沙去世刘汉源去世后,留有货币遗产为继承遗产,刘汉源子女之间发生争议,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以刘复华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问】如何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准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