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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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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一章忌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JL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道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 管理其中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 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曲、草圃等绿地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箸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四条城市绿化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 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 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绿化城市,人人有贵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仃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届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1:作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见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年度绿化计划:(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丁.作:(五)查处违反震惊化管理方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绿化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 垂宜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 定本单位的绿化貌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十.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 之三十:III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 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而枳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 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枳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 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以 及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关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其中 绿化JL程设计必须征得同级园林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I•四条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 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五条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和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绿化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资金列入建设的总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提取其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彳了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燃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第十七条城市园林苗圃、花圃、草圃用地总而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苗木培育要以乡土优良树种为主第十八条园林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引种驯化工作,丰富城市绿化植物材料第三章绿地和树木管理第十九条园林管理机构和其他城市绿化管护单位要加强树木花草的保护工作,防治病虫害,提高成活率、 保存率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和树木,按卜冽分工进行管理:(■)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园、街心绿地、街道两侧绿地和树木,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二)城市内铁路、市郊公路两侧和河渠两岸的绿地和树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生活区)的专用绿地和树木,由有关单位自行管理;(四)小巷绿地以及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小型游园,由街道办事处负资管理。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绿地和树木的管理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耘划中预留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但木条第二款燃定的除外因国家建设铁路、公路、机场及军事设施的需要,必须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中预留公共绿 地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施工,并须补偿同等而枳、同等质量的土地和重新建设的费用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施匚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城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修夏绿地协议, 并按JL程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按便用、修复绿地协议的要求修复绿地,并巾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四)在公共爆地、生产绿地内放养肉、布:(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I俩物品;(六)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七)其他第二十四条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等,必须编制经营活动布 点规划,并报上级园林管理机构批准。

      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园林管 理机构按照布点翅刻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在园内经营,必须服从园林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栽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栽的,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砍伐成龄树二百株以上•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但本条例第二I•六条第二款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除外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在园林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胶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树 木,砍伐者须按规定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第二十六条因建设施丁.确需修财城市树木时,须经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给『补偿因绯 护电力、通讯、电车线路,确需修剪树木时,按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线路管护 氓位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 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禁止损伤或砍伐古树名木,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古树名木 的,必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中的占树名木,为国家所有,山园林管理机构建档、造册、设置标 志,实行重点保护、统一管理。

      城市中生长「公共场所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散生「各 单位范围内或私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园林铮理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笫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 报告园林管理机构,并根据园林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砍伐、更新•)树龄己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戒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单位,要按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范 围,对门前人行道上的树木、花草进行养护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管护者应负责补栽第三十条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得引进珍稀和濒临灭绝的苗木及其种子资源 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和批准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 按所缺绿地血积资令限期补建:途期不补建的,按所缺绿地而积收取五倍易地建设绿地资金第三十二条对述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未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或绿化工程经验收不 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拒不补建、重建的,收取重建、补建所需费用两倍绿化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还反本条例第I•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治了,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 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补栽费用外,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夏绿地, 并按占用、改用绿地面积加倍收取绿地建设费,对主要贲任者和批准者有关部门应当给*行政姓分:逾期 不执行的,可视其情节,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拆除建筑物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绿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和补偿损失, 对情节严重的,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对述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I•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 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园林管理机构没有编制经营布点规划或不按照规划审批的,由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未经批准进入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管 理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款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按 砍伐(移我)树木总价位二倍处以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砍伐(移栽)树木总价值十倍处以罚款;对 违反有关规定报自批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很自修剪树木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闩砍伐占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的,视其情 节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第四I•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园林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易地建设绿地资金、 绿化资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园林管理机构收取但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他用罚款、没收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四卜三条当事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I•五日内,向做出姓罚决定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夏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夏议决定之口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m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夏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第四I•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人员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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