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docx
11页浅议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 警察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百姓平安的强制力量然而,众所周知,权力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警察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另一方面,警察权自身所具有的单方性、主动性、强制性又使得它成为一种极具扩张性、侵略性的权力,一旦运用不当,就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致命的侵害正如丹宁勋爵所说,“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侵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护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警察权正是这样一种极具两面性的“手段”因此,应以法治的理念重新审视警察权,并应以法治的原则和观念指导警察权的构建一、警察权的法理学分析学界在对警察职权性质的认识中,对治安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权性质的认识是明确并统一的,但对刑事侦查权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认识并不统一那么,警察权尤其是其中的刑事侦查权到底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权力,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性来分析,警察权应该是或主要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
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本质上有不同的特性:一是司法权是对社会冲突所作的最终裁判,而行政权则不然;二是行政权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具有中立性:三是行政权最基本的特性是上下一体、上命下从,而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四是司法权不能主动运用.具有消极性,而行政权具有积极主动性这些特性是区分和判明权力属性的基本标准照此标准[来自www.lw5U.com],警察权应该属于行政权因为它基本不符合司法权应有的特性一是公安机关和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裁决和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具有终局性;二是公安机关和警察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不是消极被动地作为,而是主动出击,采取的是典型的行政运作方式;三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者,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是其天性,它不是中立于政府和当事人之间,而是代表政府对影响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追诉;四是在组织结构中,行使侦查权的警察个体和组织必须服从和接受来自上级的领导、指挥、命令,是一种典型的上命下从、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显示着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二、法治视角下警察权的运行原则(一)公共原则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的行使是具有一定边界的,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首要原则,是人类文明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权保障原则的另一个体现。
该原则又包括三项原则;不可侵犯私人生活原则、不可侵犯私人住所原则以及不干涉民事原则在理解警察公共原则的时候,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警察权的行使也应当严格地以法律规定为界限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公民的权利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警察机关来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能做的所以,警察权只能表现为法律规定的职权,法律规定就是警察权的边界,不得逾越就警察权与警察职权的关系而言,警察权是警察机关依法进行警务活动的权力,是各种警察职权的集合体:警察职权则是具体警察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它与警察机关的法律层级地位、职责和任务相适应,是警察机关实施警务活动的资格和职能,也是警察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因此,警察权的行使必然以一定的法律为根据正是这种法律规定,体现了对警察权的限制,从而保证警察权的公共性二)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只对负有责任者行使警察功能这主要是从刑事警察权作用的对象角度说的刑事警察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使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种秩序与安全主要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而不是纯人为建构的因此,只有在这种秩序与安全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才有动用刑事警察权之必要。
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对于那些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进行犯罪活动的责任者.才能对其行使刑事警察权这就是说责任原则将刑事警察权行使的对象范围限制为责任者,对于非责任者不能行使刑事警察权如果对非责任者行使刑事警察权,就是警察权的滥用.这是法治社会所绝对不允许的因此,责任原则是对刑事警察权发动的限制三)比例原则警察比例原则是指警察功能仅限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其条件与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的障碍应成比例警察权的设置与行使,目的都是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警察权限应当与此形成比例关系,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是重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地大一些,反之亦然尤其是在警察处罚权的行使中,要使处罚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两者应成比例我国有关法律对于警察处罚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幅度,在此幅度之内,警察享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使处罚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惟有如此,才能做到公正四)制约原则制约原则是指刑事警察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有效的监督权力,作为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从其天性上来讲,其运行的不变规律仍然是——不受限制的权力要走向滥用和腐败,因而必须对权力的运行进行合理的制约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力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利化为乌有。
由此可见,这里有一个警察权的悖论,一定限度内的警察权是为保障公民权必需的,而超出这种限度的警察权,则有侵夺公民权之虞因而加强对刑事警察权的制约,是保障公民权利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制约刑事警察权的有效途径主要有: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民权利对刑事警察权的制约和加强对警察权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建立刚性的司法审查制度三、当前我国警察权面临的现实困境我国警察权实施的现实困境是,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失衡警察权运行失范是对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平衡利益格局的极大破坏它将导致整个警务管理活动处于极端混乱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一)超越职权超越警察权是指警察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人员以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人员,超越法定或授权或委托的权力及其限度,而做出的不属于警察职权范围的警察行为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就是警察超越行政职权的最常见的现象,警察机关越权实施警察行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滥用职权警察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滥用警械、武器;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处罚权:滥用行政确认权和行政许可权不过,对滥用职权的认定是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问题。
对如何认定滥用职权,曾有人建议采取下述方法:考察案件自身情节与裁量法律的关系.考察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关系,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考察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等三)不履行职权不履行职权是指警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拒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也称为失职行为因为行使职权不仅是警察机关拥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以结果来确定责任的原则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即便是因客观条件不足而不作为,但只要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在许多国家也要追究警察机关的无过错责任四)警察程序违法一是程序的异化即程序的实际履行违背程序本来的设立目的如立案程序,它是我国侦查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有的警察机关和侦查人员将刑事案件当成一般治安案件来办理,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还有的对刑事案件“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导致立案不实二是程序的弱化即程序因得不到强有力的保证或缺少监督而没有得到完全遵守三是程序的虚化即程序被完全抛弃程序的虚化往往表现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严重违反程序,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四、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的运行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发展水平。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警察行政权加以构建:(一)健全法制是警察权构建的保障法律是权力的来源,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高质量的立法,科学完备法律体系,是实行人权的法制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有关警察权的立法比较混乱.法律法规不统一的现象仍然存在警察权除了源于法律的授予外,还源于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特别是一些授权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规定还没有及时全面清理,如现存的由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所确定的劳动教养制度等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警察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尽快组织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完善操作性强的统一的警察权法律、法规体系,以明确界定警察权的范围,使各种形态的警察执法都有相应的权力形式而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二)司法审查是警察权构建的关键用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行政的必要手段警察权作为强大的国家权力,有着天然的攻击性和侵犯性,容易自我扩张和膨胀无论是治安行政管理还是侦查犯罪,警察权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限制公民的权利。
当警察权与公民权发生碰撞和冲突的时候,就有必要寻求超然中立的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纷争作出最终的裁决因此,将警察权纳入到司法权的控制之下并进行适当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对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除例外情形以外,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侦查机关自身无权决定鉴此,应该把警察拥有的行政处罚决定权改为申请权例如警察要对公民罚款,而公民有异议时,由法院来举行听证.双方进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决定同时,从刑事法治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将司法审查机制延伸到审判之前,对刑事侦查中剥夺、限制个人权益和自由的措施,纳入到司法权的控制之下确立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机制,使所有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事项都由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决定,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三)监督机制是警察权构建的后盾“一[来自WwW.L]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而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必不可少的手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强化并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的监督制约体系。
其中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大,因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重点应在完善督察机构的工作上2.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警察权进行监督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警务监督的积极性社会公众参与警察权的监督具有很多优点,特别是当事人的监督,警察权的行使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如果要让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警察权进行有效监督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警务信息公开特别是对当事人.警察机关应当及时并充分告知警察权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结果形成的依据和理由3.建立严格、客观、不以警察组织自身利益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绩效评估的存在促使警察组织必须按评估的标准而不是按自己的意思任意行事同时,绩效评估也为整个社会从外部监督警察行为提供了基准线,社会对警察权从外部进行的监督评判,包括舆论的评论、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广大民众的参与都将从外部为警察权的正确行使和改进起到促进作用,从而为监督警察权提供可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执法和办案质量评估工作的同时,应完善公安机关业绩机制和考核标准,不能只追求破案率,把办案数、破案率、定罪率这些单纯体现指标的情况作为唯一的考核标准和目的可通过设立警民联系信箱或网站,聘请特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