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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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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986 年 2 月份和 3 月份,先后派出 3 个调查组检查了 3 个省市的 2 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 个基层人民法院 1985 年审结的全部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检查的方法是:几级法院上下结合,“三堂会审”或者“四堂会审”,对案卷逐个查阅,发现问题则集体讨论、分析研究,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看法在检查的 632 件经济纠纷案件中,有 46%的案件处理得正确;有 43.6%的案件处理得基本正确,主要是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 10.4%的案件处理得不好,甚至有些严重错误这 10.4%的案件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就调解了事,草率结案;第二,对合同有效无效定性不准;第三,对已经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未予追究此外,有些极简单的案件却积压一年之久不能审结这次检查说明,经济审判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缺少经验,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在办案质量、效率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们必须花大力气,采取各种措施,限期提高经济审判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否则就不能发挥运用法律手段控制和调节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作用,对开放、搞活和改革的健康发展甚为不利鉴于这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为提高经济审判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我们选择出 9 个案件,逐一作了一些分析,拟发给各级法院作为借鉴,请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86 年 4 月 21 日〔案例之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年 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北沙河子村签订的合同规定,由北沙河子村售给原告梢径 5 厘米以上落叶松木杆 5000 根第二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把上列木杆的数量改为 130立方米,单价 280 元,总价款 36400 元,由北沙河子村负责在 3 月份运到原告所在地火车站交货,运杂费由该村承担,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每日按 3‰罚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签妥后,原告分两次共预付货款 20000 元,北沙河子村开给原告两张收据。

      北沙河子村又转付给第三人 14000 元购买需要的木材第三人买到木材后,因铁路运输紧张,原告应北沙河子村要求派 6 部大型汽车到发货地提货原告发现材质不符合同规定未提,空车返回,即要求北沙河子村返还货款北沙河子村仅给付原告催款路费 350 元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沙河子村返还货款 19650 元并偿付违约金 9600 元和赔偿汽车空驶费 6600 元北沙河子村负责人张某个人证明,“合同是孟某签订的,村里不知道,不承担责任孟某也向法院口头承认,“我签订的合同村里不知道,由我承担责任法院据此把经手人孟某列为被告受诉法院认定:被告私自以北沙河子村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债务由被告承担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于 1985 年底前返还原告货款 5650 元和赔偿 100 元;(二)第三人在 1986 年 1 月底前返还原告货款 14000 元;(三)诉讼费 220 元由被告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0000 元,入了北沙河子村开户银行账户,该村收进后又转付给第三人 14000 元。

      根据这些事实,北沙河子村应当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村不能以“村里不知道”为由推卸责任法院未把北沙河子村列为被告,而把孟某列为被告,是错误的二、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当北沙河子村是不能经营木材购销业务的,法院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法院却以“孟某私自以北沙河子村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为理由认定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三、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应当返还货款和赔偿原告损失第三人买到的木材质量不合格,也负有向原告返还货款的责任因此,法院仅认定债务由被告承担是不妥当的,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四、正当的请求未予支持该案审理中,原告曾请求被告赔偿 6 部汽车空驶费 6600 元,但法院以“被告无力承担和合同无效不好支持”为由未予支持,这是不对的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案例之二〕原告:某建筑公司构件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商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水泥厂生产的 325 号水泥 500吨,每吨 118 元,共计货款 59000 元。

      原告交付货款后,5 月 9 日被告将尚未出厂就已加价转手倒卖了二次的水泥提货单交给原告,原告按提货单写明的地点提取了水泥 116 吨,发现水泥不是双方商定的某水泥厂的产品,而是某县一个同名的水泥厂生产的水泥,经过检验,质量达不到要求,便要求被告调换水泥或者退还货款被告则认为水泥质量合格,如果不合格,愿意赔偿一切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提起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纠纷中原告与被告都负有一定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一)被告于 1985 年 7 月 12 日前退给原告未提取的 384 吨水泥款 45312 元;(二)双方其他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三)诉讼费 473.12 元,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 50%本案的处理有以下问题:一、没有对协议是否有效进行确认原、被告之间购销的水泥协议,违反了 1985 年 3 月 13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物资供应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经营,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的规定,法院应认定该协议无效二、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未查清原告起诉时曾提出经过检验,水泥质量达不到要求,而被告则要求对水泥进行化验,并表示如果质量不合格,不够 325 号,愿意赔偿一切损失。

      这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384 吨水泥货款 45312 元及其利息返还原告外,已提取的 116 吨水泥经过检验如果不够 325号,应作退货处理,被告应当返还 116 吨水泥货款并承担运费;诉讼费也应全部由被告负担五、未对被告的违法活动进行追究被告转手倒卖水泥,违反国务院 1985 年 3 月 13 日颁布的 3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倒卖水泥的非法收入,应予以没收〔案例之三〕原告:某市轻工业局基建处被告:某县水泥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于 1976 年 6 月签订借款协议,由原告从银行贷款 30 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于 1978年 10 月、1979 年 6 月两次还清,并在 5 年内按国家牌价向原告提供水泥 17500 吨届期,被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982 年 4 月还款 20000 元,7 月给付水泥 300 吨,剩余借款和水泥一直不给付。

      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在此纠纷中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 146629.56 元,分三次偿还原告:1985 年 9 月 30 日前还款30000 元,1985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款 5 万元,1986 年 6 月 30 日前还款 66629.56 元;(二)被告于1985 年 9 月 30 日前一次给付原告违约金 2 万元;(三)上述款项如不按期偿还,余款金额每日按万分之三罚款;(四)诉讼费 112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把无效协议当作有效协议处理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违反信贷集中于国家银行和企业间不准互相借贷的规定参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协议应为无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是错误的二、确定责任和处理不当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既然无效,就应根据事实确认原、被告的责任,参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无效协议不存在给付违约金问题,原审法院要被告给付原告 2 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是错误的三、调解书有些事实未叙述清楚原、被告的协议书上写明借款金额为 30 万元,而调解书上只认定为 20 万元,据了解,是因为轻工业局新建一个单位,分给新单位借款 10 万元,但这一事实未在调解书上写明。

      同样,20 万元是怎么变为 146629.56 元的,在调解书中也没有交待清楚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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