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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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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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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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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天津市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组织名称、项目地址、范围: 名 称: 地 址: 四 至:东 西 南 北 第二条 本业主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本业主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本物业实行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第五条 本业主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会章程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会第六条 本业主会筹委会成员由 组成,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七条 筹委会自组成之日起 日内,在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八条 筹委会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会章程、提出业主公约修订意见; (五)起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六)业主超过100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每 幢(门、层)推荐1名业主代表候选人筹委会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委会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二)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三)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四)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按照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每 建筑平方米为一投票权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会章程;(二)修订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四)确定物业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企业;(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续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本业主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业主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自本业主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第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会解散的,在解散前,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会印章交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销毁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第二十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 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一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三)遵守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会会议;(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业主会会议做出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代表业主会续签、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七)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九)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经本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第四章 会 议第二十八条 本业主会会议定于每 月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本业主会章程或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应当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本物业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开后仍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经过本物业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取消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九条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第三十一条 本业主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会会议时,需入户征求业主本人意见并由其本人签署具体意见本业主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或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业主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章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依法按照本业主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定于每 月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本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三十五条 本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 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本业主会作出的重大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经费和活动用房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提取活动经费第三十七条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本业主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由本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于每 个月 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质询第三十八条 本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用房位于 第六章 印章管理第三十九条 本业主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 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第四十条 本业主会印章应当用于本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活动本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使用印章,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业主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第四十三条 其他增加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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