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应诉制度.pdf
2页123 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应诉制度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庭应诉制度 为逐步规范支队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 增强执法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进一步提高支 队整体执法水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支队执 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办案单位在执法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或因复议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 本执法办案单位的负责人和案件主办民警应出庭应诉 二、法制科是支队出庭应诉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 作用,指导、协调各执法办案单位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三、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与法制科共同做 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程序及适用依据,准确把握原告诉讼主张; (二)熟悉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召集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共同研究应诉方 案,针对起诉状副本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制作答辩状,报支队领导 审阅,同时准备庭审需要出示的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并于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四)分析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认真撰写代理词,有 针对性的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124 四、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与法制科共同做 好下列庭审准备工作: (一)庭审前,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科工作人员要明确 分工,落实相应职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事宜; (二)庭审中,应当客观、全面地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依据,围绕争议的焦点,依法进行辩论, 并积极配合法庭调查、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后,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记录有遗漏或者 差错的,应当申请补证 五、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制科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法庭, 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 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支队将对各执法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出 庭应诉工作予以考评 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以及因办案单 位在调查阶段出现过错,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被判败诉的,在执法 质量考评的同时将纳入支队目标管理考评中 由于败诉导致国家赔偿的,按照支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解释权在交警支队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