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宗教事务局.doc
4页蚌埠市宗教事务局蚌埠市宗教事务局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依据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5.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1.31行政法规3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省人大2007.2.28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4.21规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9.26三、行政执法职权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一)行政审批(共 6 6 项)项)1 1、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法律依据:《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举办各类宗教培训活动,由宗教团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2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3 3、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4 4、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5 5、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 6、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市或者外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市或者外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法律依据:《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它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级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1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2、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4 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5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6、违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7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8 8、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9 9、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消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01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1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212、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313、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