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程.docx
5页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程一、远程医疗服务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二)人员基本条件1.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2.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
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3.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四)在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远程会诊 1.住院超3日未确诊或治疗无效者 2.病情突然变化而原因不明者的急危重患者 3.发生其他专科合并症,须协同诊断治疗的患者 4.需施行复杂的较大手术或开展较复杂的技术检查和治疗方法者 5.门诊疑难病患者 6.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 7.医疗机构须协同对患者进行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起远程会诊邀请1.远程医疗邀请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2.本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3.本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远程会诊提供支持的 4.远程医疗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远程会诊邀请 1.远程医疗邀请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 2.远程医疗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诊治条件的二、远程医疗服务实施流程(一)发出邀请。
对符合远程医疗服务申请条件的患者,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与远程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等相关病历资料一并通过“远程医疗管理系统”提交受邀方医疗机构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邀请,相关资料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远程会诊申请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拟会诊患者基本信息及病历摘要、拟邀请的远程会诊科别或医师姓名、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理由和目的、会诊类别(普通会诊/急会诊)、邀请方医疗机构、科室、医生等《远程会诊申请单》由申请医生和审签医生签名二)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邀请方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邀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1.受邀方对邀请方递交的《远程医疗服务申请单》、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邀请方并说明理由2.对审核合格的,受邀方应及时进行远程医疗服务安排原则上邀请方于当日15时前提交完整病历资料申请的,应于当日受理,并第一时间通知受邀方会诊时间3.邀请方接到受邀方确定远程医疗服务时间的通知后,准时开展会诊三)远程服务受邀方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远程医疗活动结束后,受邀方专家完整填写远程会诊报告单,通过远程医疗管理系统传输至邀请方,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四)远程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是对口支援或者医疗联合体等合作关系的,由邀请方进行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方进行诊断(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具体流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五)资料保存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