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第六版.doc
247页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第六版)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一、为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系统学习、掌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相关特别规定,特编印此书二、本《规则汇编》仅收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细则等,各上市公司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制定的其他规定三、本《规则汇编》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审监管部编辑,我们将根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修改情况对本《规则汇编》及时进行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审监管部二00八年四月目 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3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6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5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 29 -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43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6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50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5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 6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6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71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7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88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9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10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110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114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 127 -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 -关于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举行网上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137 -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142 -保荐工作报告书格式指引(年度/半年度)- 14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14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15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16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16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7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17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18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18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22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2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23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3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4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5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5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5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1号:业绩快报25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业绩快报修正25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号:业绩预告26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4号:业绩预告修正26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5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6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6号: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6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7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7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8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7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7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2004年5月20日)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第五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第六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第七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第九条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第十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2004年5月20日)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第五条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第六条 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七条 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第十条 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第十一条 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第十三条 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第十五条 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涉及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处理等事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二章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