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docx
22页附件: 编号:CNCA-N-009:2011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章2011-12-01 公布 2012-03-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公布— 1 —目 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治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治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本格式2. 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根本格式3. 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4.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章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章— 2 —1. 目的和范围1.1 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有机产品认证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1.2 本规章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 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治理的根本要求1.3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展的认证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 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展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 定1.4 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担当的法律责任。
2. 认证机构要求2.1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力量,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章和 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 5 张3.认证人员要求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养;具有相关专 业教育和工作经受;承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 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学问和技能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 质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力量做出评价,以满足 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3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5.认证程序5.1 认证申请5.1.1 认证托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 人资格;(2)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 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要求;(4) 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治理体系,并有效运 行 3 个月以上;(5) 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 品认证名目》内;(6) 在五年内未因 8.5 中〔1〕至〔4〕的缘由,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7) 在一年内,未因 8.5 中〔5〕至〔11〕的缘由,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 认证托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1) 认证托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 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 认证托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根本状况:a) 认证托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托付人不 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b)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c)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 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根本信息;d)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状况的 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 动物运输和屠宰等状况的描述;e) 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状况3)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四周接近地块的使用状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 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4)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治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 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掌握措施等。
5) 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打算,上一年度销售量、 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6) 承诺守法诚信,承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视和检查,保证供给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的声明7) 有机生产、加工的治理体系文件8) 有机转换打算(适用时)9) 当认证托付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 认证托付人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10) 其它相关材料5.2 认证受理5.2.1 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3) 认证依据;(4) 认证收费标准;(5) 认证机构和认证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 定与程序;(8) 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 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9) 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5.2.2 申请评审对符合 5.1 要求的认证托付人,认证机构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展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1)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2) 认证机构和认证托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托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 特别要求,认证机构均有力量开展认证效劳。
5.2.3 评审结果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并说明理由5.3 现场检查预备与实施5.3.1 依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 相应资质和力量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 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对同一认证托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3.2 检查任务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1) 认证托付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2) 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明施规章和其他标准 性文件;(3) 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 产加工基地等;(4) 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要求;(5) 检查要点,包括治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 和包装标识等;(6) 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5.3.3 文件评审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托付人的治理体系文件进展评审, 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5.3.4 检查打算5.3.4.1 检查组应制定检查打算,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托付 人确实认。
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打算有异议的,应至少 在现场检查前 2 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准时与该部门进展沟通, 协调全都前方可实施现场检查5.3.4.2 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 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缘由,初次现场检查不能掩盖全部申请 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5.3.4.3 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展现场检查; 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 +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全部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 进展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展现场检 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现场检查还应考虑以下因素:——有机与非有机产品间的价格差异;——组织内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像程度;——往年检查中觉察的不符合项;——组织内部掌握体系的有效性;——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5.3.5 检查实施依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托付人的治理体系进展评审,核 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托付人依据 5.1.2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全都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1) 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 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局部进展检查;(2) 对生产、加工治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3) 对 GB/T 19630.4 所规定的治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展审核;(4) 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5) 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状况的评价和验证;(6) 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7) 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确实认,并评估对有 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 样品采集;(9) 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实行的订正和/或订正措施 进展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完毕检查前,应对检查状况进展总结,向受检查方 及认证托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展说 明5.3.6 样品检测5.3.6.1 应对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进展检测,并在风险评估根底 上确定检测工程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展检测5.3.6.2 认证机构应托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展检 测5.3.6.3 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 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制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5.3.7 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认证托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 进展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 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托付方应为认证托付人5.3.8 有机转换要求5.3.8.1 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经过有机转换才 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5.3.8.2 有机转换打算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头实施转 换打算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打算完成转换 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5.3.9 投入品5.3.9.1 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 GB/T 19630.1 附录A、附录B 及GB/T 19630.2 附录 A、附录B 列出的物质。
5.3.9.2 对未列入 GB/T 19630.1 附录 A、附录 B 或 GB/T19630.2 附录 A、附录 B 的投入品,认证托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具体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 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依据 GB/T 19630.1 附录C 或GB/T 19630.2 附录C 的要求对其进展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前方可使用5.3.9.3 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根底上,公布有机生产、加 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5.3.10 检查报告5.3.10.1 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5.3.10.2 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供给充分的信 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打算5.3.10.3 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托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推断,对其治理体系运行有 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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