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及思考.docx
9页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及思考 摘要:通过对一起经济案件中关键事项会计处理的分析,法务会计师在诉讼中进一步取证,为判明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奠定了基础关键词:法务会计诉讼支持1案件回放A实业公司(以下称A公司)法人代表为吴X,为M总公司下设的法人企业1992年A公司与S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A公司受让位于S市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7176万元合同签订以后,A公司没有依约定在规定时限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1993年7月,A公司与香港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在S市注册成立了AB房地产公司(以下称AB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美元,A公司以土地作价640万美元出资,股权比例40%,B公司出资960万美元,股权比例60%AB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将960万美元打入AB公司的帐户A公司以1:9.1的比率(当时实行外汇双轨制,国家挂牌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5.78),兑换人民币共计8736万元1993年10月,A公司与S市人民政府地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协议书中的受让人,由A公司变更为AB公司;1994年7月,A公司与S市人民政府地产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确定政府出让土地的实际面积由20万平方米变更为16.26万平方米,土地出让金相应变更为5837.3万元。
随后,A公司以AB公司的名义,从8736万元中拿出5837.3万元,作为土地出让金支付给S市人民政府,剩余款项2898.7万余元,被A公司占用至此,S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为AB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AB公司章程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记载,A公司的出资为该土地的40%,即640万美元,账面记载汇率为1:5.78,折合人民币为3756.8万元,B公司的出资为960万美元,用于购买土地的60%,账面记载汇率为1:5.78,折合人民币为5635.2万元1999年7月及2000年12月,AB公司两次减资减资后注册资本360万美元,A公司、B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变在两次减资中,B公司共减资744万美元,由于当时汇率并轨,AB公司按市场汇率1:8.28的比例,以人民币6160.32万元兑换744万美元后归还给B公司A公司减资的496万美元,亦按1:8.28的比例,折合成人民币4106.88万元,由AB公司归还给A公司,但因此所造成AB公司的损失1242万元,在AB公司的财务记为“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科目2001年,B公司将在AB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吴X、陶X、郑X等五人成立的香港C公司。
2002年,M总公司决定转让A公司在AB公司40%的股份,吴X在获知此情况后,决定以陶X、郑X两人的名义受让该股份AB公司的会计朴X对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清理朴X提出:A公司两次减资时,未按账面记载的汇率折合减资资本归还,而是按市场汇率折合减资资本归还,违背了基本的会计准则,AB公司因此所产生的“汇兑损失”1242万元,应纳入AB公司的资产吴X等人采纳了会计的建议,决定将该1242万元及AB公司的其他资产一起纳入评估的范围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包括该1242万元在内,AB公司的总资产价值为8590万元,依照陶XX、郑XX与A公司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共应支付A公司40%的股份转让款为3436万元,扣除1242万元后,实际支付2193万元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以及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理由S市人民检察院认为:B公司两次减资共计744万美元,均是按照减资时市场汇率1:8.28折合注册资本归还的,依照“同股同权”原则,A公司两次减资496万美元,亦应当按减资时市场汇率1:8.28折合注册资本归还,且AB公司在已经按照当时的市场汇率以人民币购买了744万美元归还给了B公司以后,对A公司减资的496万美元,也按当时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归还给了A公司,被告人在受让A公司40%股份的过程中,又将1242万元作为AB公司的资产纳入评估,从而减少了应支付给A公司的股份转让款,应认定其共同贪污745万余元(1242万元*60%),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认为:2.1B公司出资时是美元现汇出资,美元现汇到位以后,又全部汇兑成了人民币,其两次减资时均要求美元汇出,因此,AB公司理当以人民币兑换美元归还给B公司,因此所产生的汇兑损失,AB公司理当承担而A公司是以土地实物出资,出资时账面记载的美元汇率为5.78,其减资时无须美元现汇,只应按照当时账面记载汇率折合减资资本归还人民币,没有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事实的发生,因而AB公司也就不存在汇兑损失的可能A公司无权要求获得账面汇率和市场汇率的差价,无权要求AB公司凭空多付出1242万元因此,该1242万元应属于AB公司所有,且该1242万元在AB公司的财务是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科目的,亦表明该笔账是挂账待处理的被告人将该1242万元纳入AB公司的评估范围,是合理的,其行为不是贪污2.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逻辑是:A公司既然占有AB公司40%的股份,那么,在减资的过程中,B公司是按744万美元折合8.28的汇率拿走注册资本的,A公司理当也要按照496万美元折合8.28的汇率拿走注册资本,否则就是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对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认为,这是对“同股同权”原则的错误理解。
实际上,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包括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都没有“同股同权”这样一个原则的提法公诉机关所强调的“同股同权”原则,实际上就是我国民法、合同法的平等原则,也就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当然,我们可以借用“同股同权”这样一个用词,但“同股同权”更多的是一种利润分配原则,而不是减资原则根据会计制度的追溯原则,减资时,以现汇出资方式的,必须以现行汇率折合现汇归还投资方,而以非货币性方式出资的,应按账面汇率进行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3案件中需要由会计专家从专业角度予以协助的问题律师在辩护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由于专业性强,需要由会计专家予以确认:①现行的会计制度、政策中,有没有关于减资方面的明确规定?②本案中,A公司两次减资时,究竟是应按出资时账面汇率折合人民币归还,还是应按减资时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归还?③本案中,在AB公司用人民币以市场汇率购买美元现汇归还B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以“同股同权”的原则,要求从AB公司获取所谓的汇兑收益?4法务会计师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相关会计审计问题的分析由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公司设立阶段、减资阶段和转让中方股权阶段分别分析。
4.1公司设立阶段所涉及的会计问题4.1.1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分析与评价:AB公司是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为S市的房地产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因此,注册资本如规定为人民币,则可以避免日后在经营过程中的汇率风险,并可避免在汇率双轨制环境下的套汇空间,减少舞弊发生的几率可以说,将注册资本规定为美元,就为以后的相关问题的爆发埋下了祸根为了进一步确认当时出资双方的约定,应调阅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协议4.1.2中方投入以土地作价640万美元出资:1993年在中国会计史上是极为特殊的一年,中国会计制度正经历着革命性的变化此时的相关会计处理不尽规范是可以想见的此案件中,中方投入以土地作价640万美元出资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中方实际取得土地只可能是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因此面临着外汇折算的问题,另一个,以土地作价640万美元,究竟是指中方投入土地以约定汇率折算必须要达到640万美元的土地呢,还是中方投入的土地只要评估值达到640万美元即可这里相关内容的约定不清,为吴X操控公司设立过程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4.1.3960万美元到账以后,A公司以1:9.1的比率(当时实行外汇双轨制,国家挂牌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5.78),兑换人民币共计8736万元:从会计师角度所提出的问题是:AB公司此时是否已经建账并记录此笔交易?会计分录是如何记的?汇兑收益是如何处理的。
或者,如果没有记录在AB公司账上而是记录在A公司的帐上是如何记的?4.1.4A公司以AB公司的名义,从8736万元中拿出5837.3万元,作为土地出让金支付给S市人民政府,剩余款项2898.7万余元,被A公司占用:此交易是AB公司的行为AB公司如何记账?A公司的会计记录又是怎样的?是否反映为应付款?需要查到双方公司的当时的会计记录!这是确定中方是否真实出资的关键4.1.5双方约定以美元为注册资本,应该是中方投价值640万美元的土地,外方投价值960万美元的现金,合计注册资本1600万美元如按1:5.78计算,应为9248万元现在企业所拥有的现金是外方所投的8736万元(按汇率1:9.1计算),低于9248万元,但中方没有相应的其他资产投入,所以注册资本没有达到章程的规定4.2公司两次减资时所涉及的会计问题以及需进一步取证的资料4.2.1两次减资按1:8.28共减资1240万美元:从法务会计师的角度说,要看到两次减资时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问题是:为什么要决定归还中方外币?“同股同权”并非是会计概念或原则,如果在减资时强调“同股同权”,那么在资本投入时是否也要强调“同股同权”此外,退回给A公司的4106.88万元,AB公司是如何做会计分录,A公司又是如何做会计分录?——按我们之前的分析,A公司在设立时并无一分钱投资,收到的这4106万元是计入长期投资冲回以及投资收益还是往来科目?4.2.2A公司减资所造成的AB公司的损失1242万元,在AB公司的财务记为“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科目,外方退股的差价在何科目反映?原投资时的汇兑收益(1:9.1与1:5.78之间的差额)是否已经摊销到以前年度损益表中?反映在谁的报表中?按照当时的相关会计规定,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待转销汇兑收益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那么此时(2002年前)产生的汇兑损失首先应冲减公司设立时的汇兑收益问题是中方并未实际投入资本,即使假设中方投入了资本,但因其所投入的资本为非货币资产,也不牵涉到汇兑损益的问题4.3A公司转让40%股权时所涉及的会计问题以及需进一步取证的资料会计朴X在清理财务账目过程中提出:A公司两次减资时,未按账面记载的汇率折合减资资本归还,而是按市场汇率折合减资资本归还,违背了基本的会计准则,2002年实施的会计准则中并无有关减资处理的会计准则但可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应获取减资时的董事会决议,据此判断董事会决策依据是否可接受5对检察院意见的分析5.1吴X等人不存在构成贪污罪的情节相关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即使A公司与AB公司就1242万的汇兑损失是否属于AB公司应收A公司款项存在争议,此争议仍属正常商务判断产生的差异,不属于利用职权侵占公有财产,不适用贪污罪的认定标准5.2从法务会计的角度看,争议的焦点在于此项1242万元是否应属于A公司所有如认定属于A公司所有,则吴X等人应退回A公司745万元(1242*60%),如不应属A公司所有,则不需退款解开此问题的关键在于:①当时减资时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纪要;②A公司对1242万元的会计处理及依据;③A公司的投资原始会计记录(如有);④A公司与投入资本相关的所有银行记录。
5.3以事实为依据,A公司在AB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应要求法院责令A公司补足出资款由此,对律师的几个问题的回答也就呼之欲出6对此案件的总结与体会吴X等人通过“玩空手道”的方式,虚构了对企业的出资,取得了AB公司40%的股权这实质上是一起经济诈骗案件,受害方为外方出资人受害方有权起诉吴X等人及其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