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毁美术作品原件不必然侵犯著作权 ――对“赤壁之战”壁画案的反思.docx
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损毁美术作品原件不必然侵犯著作权 ――对“赤壁之战”壁画案的反思美术作品 损毁 原件 壁画 美术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物权价值,但在表达作品内容的著作权功能方面,却与普遍的复制件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当美术作品原件不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全体人损毁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的著作权可以从其他的复制件载体上得以表达当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全体人对美术作品原件举行事实处分的行为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可以通过合同商定、全体权人善意通知、引入西方“接触权〞等模式来消弭此类处境下基于唯一美术作品载体所产生的著作权与全体权的冲突问题 一、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是否进犯的著作权 〔一〕“赤壁之战〞壁画案简介 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嘱托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四位画家创作壁画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按协议商定支付了9180元稿酬和相关费用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被评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
但就在当年六七月间,晴川公司对饭店举行整体翻修时,在事先未通知四名画家的处境下,拆毁了这幅壁画2022年12月,他们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画家们的索赔苦求画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认定一审事实,终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的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晴川公司拆毁?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并未进犯蔡迪安等对?赤壁之战?壁画所享有的著作权其理由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财产全体权与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可分开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全体人享有蔡迪安等享有?赤壁之战?壁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晴川公司对美术作品原件拥有全体权和展览权,晴川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其拆毁美术作品原件行为,是对自己的有形财产的处分,并未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权利范围,也不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进犯著作权行为之列因此,晴川公司损毁属于自己财产的美术作品原件,不属于进犯著作权行为 武汉中院认为,著作权属于智力成果权,其权利形态具有无形性。
作为一种特定表现形式的壁画美术作品,著作权实施的范围受到自身形式的限制当美术作品原件全体权转移后,某些要利用作品原件才能行使的片面著作权受到限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表达在自我养护其权利的一面,即遏止他人行使其著作权的权利,包括?赤壁之战?壁画美术作品原件全体人在此处境下,著作权人是无法利用作品原件实施其权利的,除非经原件全体人同意一审判决驳回原报告讼苦求 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根本认同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在其判决书中,湖北高院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晴川公司取得了壁画原件的全体权及展览该原件的展览权,其如何行使或是否行使上述两项权利既无合同商定,也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晴川公司不违反民法通那么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一条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全体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全面行使其上述支配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时,就应享有摈弃他人干扰、不受限制的权利〞湖北高院并另外强调,“在晴川饭店指挥部嘱托湖北美术院创作?赤壁之战?时,双方并未就将来假设要拆卸该画时是否要履行告知的义务举行商定,我国著作权法对壁画等美术作品也均以一般受养护作品对付,并未对壁画作品的拆毁、更换等问题作出特殊养护规定,同时也无其他相关法律对此义务加以特殊规定;在此处境下,不应认定晴川公司拆毁壁画的行为是未尽合理保管义务、侵害蔡迪安等人著作权的行为,因此,维持原判〞。
〔三〕本案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美术作品原件全体权人的全体权之间的冲突,概括来说,就是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是否必然进犯著作权本案中,壁画的著作权和壁画原件的全体权分别属于壁画和壁画原件的全体权人,双方权利的客体并不一致,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全体权的客体是作品载体――壁画原件,但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形,使得作品与其载体的结合具有了某种更加的价值,因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本案判决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美术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兴趣大量学者质疑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认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养护,出名的美术学家侯一民提出:假设壁画都毁了,著作权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对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关系的分析 〔一〕区分美术作品原件物权意义上的唯一性和著作权意义上的唯一性 对本案判决持批判态度的代表性观点认为,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一次性、不成回复性,的灵感、天性通过的笔触一次性地凝聚于其作品之上,由此完成美术作品的创作并形成美术作品的原件,因此,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成分开同时,美术作品原件因其承载着作品全部的视觉信息而产生了十足意义上的特定性,它不能为任何复制品和其他一致主题的再创作所替代。
因此,在著作权法领域,美术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由于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原件无法分开,所以,损毁美术作品原件,必然会引发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上述观点初看起来貌似言之有理,然而细加分析,却不难察觉漏洞:持这种观点的人事实上将美术作品原件本身作为物的价值混杂于其作为美术作品载体的价值,换言之,将美术作品原件的唯一性混杂于美术作品载体的唯一性事实上,美术作品作为物而言具有唯一性,这种稀缺性正是其作为物具有很大价值的理由所在但是,美术作品原件作为美术作品的载体却并不具有唯一性,除了孤本作品这种罕见处境外,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影像复制技术的兴隆,美术作品留下各种形式的复制件分外轻易,所以美术作品存在于原件和众多的各种形式的复制件之上从物的价值而言,美术作品原件无疑要远远超出复制件,有些作品原件价值连城,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但是作为美术作品的载体,美术作品原件和别的复制件却并没有什么不同,由于从表现的创作内容来看,复制件发挥了与作品原件同样的功能不难看出,损毁美术作品原件进犯著作权,务必首先满 足一个条件:美术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由于只有在这种处境下,行使著作权时务必以美术作品原件存在为必要条件〔譬如,复制、修改原有作品〕,此时,的著作权就与美术作品原件全体权人的全体权发生冲突。
〔二〕著作权的行使并不必然要凭借美术作品原件 还有观点认为,即使美术作品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但是有些著作权的行使务必凭借美术作品原件,因此损毁美术作品原件必然影响著作权这种观点同样是站不住脚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抽象存在的无体财产权并不需要通过作品物质载体才能实现,著作权养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凭借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开譬如,艺术玉雕“大禹治水〞,作为作品,不是那块玉,而是玉上反映出的大禹造型与山川造型;徐悲鸿的“群马图〞,作为作品,不是那张画纸,而是纸上载的群马造型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抉择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处境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包括作品原件〕发生必然联系 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对于财产权而言,是以复制权为核心和根基,而依靠作品的复制件,就可以实现复制权以及复制权衍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对于人身权而言,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以下逐项分析对于发表权而言,一旦将作品公之于众,就行使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完了,所以不存在发表权后来又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对于署名权而言,是指在作品上签署名字的权利务必指出的是,这里指的是在作品而非必然要在作品原件上签署名字的权利要行使这项权利并不以原件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作品依旧存在于一个载体之上,就可以随时行使这项权利对于修改权而言,同样是一种针对作品而非作品原件的权利如前所述,这项权利同样并不以原件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只要作品依旧存在于一个载体之上,也可以随时行使这项权利 值得指出的是,假设不是通过在作品复制件上来署名或者修改,而是要在全体权归属他人的作品原件上未经同意来署名或者修改,实质上构成对作品原件物权上的进犯要在作品原件上行使署名权或者修改权,需要得到原件全体权人的合作,而在作品载体并不唯一的前提下,强制原件全体权人供给合作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法理上的正值当原件全体权人拒绝合作时,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就只存在于名义上,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一种权利的“穷竭〞对于养护作品完整权而言,就更加不以作品原件的存在为必要,由于这项权利是一项防卫性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并不需要支配作品原件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遏止从内容上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同样务必指出的是,这里涉及的是作品而非作品载体 〔三〕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构成进犯著作权的条件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由于壁画的著作权和壁画原件的全体权的权利的客体并不一致,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作品,而全体权的客体是作品载体即有形的壁画原件,所以一般而言,损毁美术作品只是损毁了一件物权意义上价值较大的作品载体,但只要作品还存在其他的复制件,对著作权就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可见,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构成进犯著作权的主要条件,就是美术作品原件即为作品的唯一载体我国目前对于美术作品与其载体结合在一起又成为唯一的处境下没有特意的立法规定,但是对于文字作品与其载体结合在一起又成为唯一的处境下却已经存在司法解释可资参照,该解释认同了唯一载体在表征著作权方面的十足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假设出版公司在编辑出版一书的过程中失去了的手稿原件,而且又未留存底稿,那么手稿不仅是作品的物质载体,而且也是作品著作权的表达因此,出版公司就不仅应承受赔偿损失作品载体的责任,而且还理应承受赔偿损失作品著作权的责任,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 本案中,法庭调查的事实说明,?赤壁之战?壁画获得过屡屡比赛奖项,并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 全集?壁画卷,被评价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不难看出,该美术作品的复制件已经留存下来,壁画原件并非?赤壁之战?美术作品存在于世的唯一载体壁画原件的损毁,只关涉到物的灭失,是物权的正常行使,而著作权由于得到了其他载体的保障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影响,虽然著作权人通过作品原件行使著作权的质量要高于各种复制件〔例如,从原件复制得到的复制件质量一般要优于从复制件再复制得到的复制件〕,但这种优势依旧是一种物权意义上的优势,只要有作品载体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就没有受到根本影响。
倾注了作品巨大精力的作品原件在物权上并不归属于,归属的只有附着于原件之上的无形的作品,而这种作品在其他复制件上同样得到表达因此,在本案中,由于美术作品的载体并不唯一,所以事实上著作权与全体权构成的只是假性冲突参照前面的分析,著作权与全体权在作品原件上发生冲突的必要前提条件是:美术作品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载体 三、基于美术作品原件发生权利冲突时的法律协调 如前文所述,当美术作品原件并非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物权与著作权事实上并行不悖,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冲突;那么,当美术作品原件成为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理应如何协调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呢? 〔一〕通过合同事前商定的手段来消弭纠纷 合同是对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合同的目的是扶助人们缔结安好的私人利益关系,它使人们能确定承受损失的比例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在法律框架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签订合同,“法无遏止即自由〞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