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全文).docx
16页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 正文: 近几年来,大学生创业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种热点现象,对于其利弊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总体来说,大学生创业可以充分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缓解社会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相关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是应予支持与保护的社会事业从1998年5月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以来,各大高校学生创业团队以及各地的学生公司风起云涌那么,对于大学生创业这一仍处于实践与探究阶段的现象,我们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其合法的支持与保护,优化其创业环境,鼓舞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成为创业者,迫切成为法律研究的新课题以下,我将就这个问题浅论一二 一、什么是大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 1、创业的概念: 进入21世纪以来,创业已成为经济进展的源动力那么,什么是创业呢? 创业是跨越多学科的一个多面现象,涉及到变革、创新、技术与环境的变化、新产品开发、小企业治理、企业与创业家个体和产业进展等问题,研究学科主要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治理学和历史学等,如今的创业变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名词,对创业现象和创业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来自各个领域。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也曾就“创业”的定义提出过许多说法我们将它综述如下:创业是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操纵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 2、大学生创业的概念 如果按照创业主体的不同,从多个角度对创业概念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得到多个不同的创业概念例如,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政府创业、集体创业和个体创业;按照年龄段划分,可以分为青年创业、中年创业和老年创业;按照社会阶层划分,可以分为大学生创业和4050创业等可见,大学生创业是由于特定的创业主体——大学生,而产生的概念,既具有一般创业的特征,也有着特定主体创业的特别特征 由此我们可以定义:大学生创业是指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利用其现有操纵资源和自身能力,在经济环境中寻找并把握创业机会,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显然是其自身实现就业及其自我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同时,还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 1998年10月法国巴黎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巴黎宣言》强调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与创业能力是高等教育进展的重要目标。
自从20XX年教育部在我国8所高校推行创业教育试点工作以后,创业教育在全国高校范围内逐渐全面铺开,许多高校相继开设了创业学课程,以“创业论坛”、“科技创业园区”、“创业计划竞赛”等为代表的多种形式的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1、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定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GJ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创业的宏观环境具体来说,宏观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教育与科技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很显然,法律保障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创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环境中,法律规范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 2、从创业者自身的角度来讲,了解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知识大学生创业一般包括四种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的准备、非专业知识的准备、商业知识的准备和法律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直接联系的知识体系,它对确定创业目标至关重要,在形式上表现为某种类别的学科知识,如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计算机科学、航天技术等等。
非专业知识是指与创业目标有间接联系和辅助作用的知识体系如果专业知识是深度的话,非专业知识就是广度增加非专业知识能起到扩展知识面、培养敏锐的目光,把握事物进展全局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飞速进展的今天,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于渗透越来越频繁开阔视野,具备一定得非专业知识是创业成功的必要准备商业知识是指对商品流通的基本原理和环节的知识,商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营销策略、市场需求等专业知识是创业的必备常识法律知识是指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与企业开业和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经济法律等 可见,法律问题就是大学生创业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创业者必定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采取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经济手段方面可以设立创业基金、发放创业贷款等行政手段方面可以进行相关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等但是更关键的是应该从立法及法律实践上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一个有利环境 三、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创建的法律形式 我国的企业分类是按所有制的标准进行的,在《中华RM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但国际上对企业分类的通行标准是根据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而进行的,据此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华RM共和国公司法》、《中华RM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RM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大学生创业者选择企业形式时必须熟知的 1、个人独资企业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完善了自然人市场准入法规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ZG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条件包括对作为投资的自然人、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等五方面的规定设立时,到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递交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羽翼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ZG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申请设立要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设立时,到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将被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3、公司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施行,1999年底修订,是指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有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设立时要满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条件通过订立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后公司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方面要求非常高,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RM币 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形式它以本人或家庭的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成员为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经营范围包括:工业、手工业,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生产工具等修理;商业经营,可从事商品的收购、销售、运输、存储、保管等;交通运输业,可从事公路、水上的货运、装卸、搬运等;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其他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制造的成果和经营治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1、专利权 专利是指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展和应用,经GJ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制造《中华RM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于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受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应具备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三个条件申请人通过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2、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
一般由显著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中华RM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于1993年2月22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XX年10月2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商标的设计、注册、使用、转让和保护是大学生创业者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3、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三部法律均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按照现在的工商登记实践,企业章程必须通过列举方式穷尽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必须一一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超越自己事先设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违法而事实上,许多大学生企业并没有固定的经营范围,他们普遍规模较小、转型较快,用经营范围对其加以限制,显然不利于其捕捉到稍纵即逝的商机尤其对以XX站起步的学生企业,经营范围必将成为其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桎梏 此外,我国《互联XX信息服务治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XX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治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XX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XX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治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XX信息服务,或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保障大学生创业的角度出发,上述规定也必须废止或修改首先,其申请程序对处在非直辖市、省会或首府的学生造成很大障碍,令其企业的成立成本增加,这一权力完全可以下放给下级电信治理机构而且,这一办法的罚则对无经济收入的学生而言显然过重,恐怕只有与个人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运作起来 (2)对以知识成果出资的限制,应该更加符合大学生创业的实际需求 在当今的学生创业大潮中,有许多学生采纳以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的方式创业根据《公司法》第24条、80条的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GJ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GJ科委和GJ工商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