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司法制度论文.doc
4页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_司法制度论文 摘要: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便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限,就此产生了大量的行政立法问题,因此需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司法系统对其监督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从国际上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入手,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制度,讨论我国如何建立并完善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以保证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监督 现代社会中需要大量的立法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 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围绕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在不断的增加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行为便成了一个焦点的话题 一、建立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又包括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也涵盖了对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审查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已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所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依旧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无效性 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寄全部希望于全国人大上全国人大是一个会议机关,而非常设机关,无法履行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人员组成的实际状况而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样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立法机关因为精力和能力有限才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同因,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很好的监督行政立法我国尚无一个全国人大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实例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对与行政立法相关授权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也违反了监督的本意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作用很小而司法机关恰恰具备了专业性、经常性、超然性的优势,其严格的程序性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无法取代的在现行的监督体制无法有效监督行政立法的情况下,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就呼之欲出 (二)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是制约行政权的需要 我国虽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是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依然很重要,权力之间的平衡也是实现宪政、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而且理论上来讲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制约权力的能力有限,使用权力来平衡约束权力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权力普遍强大,国家由”议会国”走向了”行政国”,而我国的行政权力相对于其他国家显得尤其强大,因此更需控制我国的行政权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无所不到,现在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但行政权力控制的资源仍十分丰富,而与之相对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却相对弱小,现实中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往往向行政权妥协,而实际上越是强大的权力越是需要监督和控制建立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过度膨胀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保证了权力相互之间的平衡 (三)司法审查制度缺位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 我国目前法制建设是”有法不依”,宪法和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已成为当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法治的首要内容是保证宪法的高度权威,在缺乏宪法权威的形势下,违宪的行为必然大量出现就行政立法来说,如果违宪或者违法的行政立法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由于行政权自身具有扩张性、自利性,这就决定了行政立法对公民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很大而且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普遍的,在没有撤销、被宣布无效或者废止之前,会被反复使用,对公民权利的危害非常之大在我国,行政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依法行政变成了”以法行政”,甚至以法争权、以法争利、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等现象屡屡发生,其原因就是立法能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方便和利益。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这种现象必然对另一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二、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模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我国尚无相关的制度与实践,这种现实增加了对这方面问题讨论的难度由于实践基础的缺乏,只能借助国外经验进行讨论,并就此提出一些设想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均由普通法院进行美国法院审查授权立法时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合为一体,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授权立法,而且有权审查议会的法律包括授权法由于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英国的司法一般无权对议会的法律进行审查,但是不包括授权立法 英美法系对授权立法是具体的、附带性的审查,而不专门进行审查当事人诉的讼是确立法院管辖权的基础,英美法系中,澳大利亚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比较特别,除附带审查外还存在直接诉讼公民有权请求发布宣告令,宣告相应委任立法无效,或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终止对应委任立法的施行 美国法院对法规的司法审查只具有个案效力,不具备普遍的效力不过,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判决(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一旦形成先例,对法院就有约束力,将来的案件审理也受其约束。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般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由行政法院对行政立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德国,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每一个联邦法院都有权利在具体的诉讼中审查法规有无违法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授权立法的审查包括对授权法的合宪性审查,以及特定对象指定的授权立法规范的审查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不合基本法要求即违宪宪法法院审查结果有宣告有效和无效两种方式宪法法院的裁决对所有的政府机构均发生效力 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对议会的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行政法院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对条例的审查权集中在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既包括事前的审和事后的审查事前审查是履行咨询职务,用于政府提出法律草案和制定行政条例时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咨询事项外,政府其他事项也可以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事后审查是履行审判职务,审判职务是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对行政立法的事后审查体现在初审管辖权上 (三)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审查行政命令可以由普通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进行在台湾地区,大法官拥有专属的”宪法”解释权限其解释,对于台湾地区各机关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大法官解释作为再审和上诉的理由大法官解释自公布时起效。
违宪的行政命令,由大法官的审查之后,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应于违法宣告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去其效力 普通法院法官可对行政命令做司法审查,对抵触”宪法”或法律的行政命令可以在个案中排斥不适用法院也不受行政对法律解释的拘束,并且”得依据法律,表示适当的不同见解”由此可见,各级法院不得对法律自行做违宪审查,必须由”司法院”大法官进行审理 三、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 在我国,由于”实际国情”,我国的宪法对权力的设计不尽合理,司法权过于弱小,不能独立于行政权行政权越是强大,司法监督就越难进行;越是缺乏司法监督,行政权力就会变得更加强大,这就造成一个恶性的循环要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一定不能迁就现存的制度安排,否者就会变成一种没有实效的司法审查我国的法律传统上以及现在的行政诉讼制度上都接近于大陆法系,特别是在台湾地区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来完善我们现在的审查制度 首先,在违宪审查上,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保证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可以由全国人大选出,但是不对人大负责,这样就可以解决因对其负责而导致监督不力的弊端。
设置中央和地方机构,直属管辖,相对各层机构进行监督中央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具有终局裁决监督权 其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普通法院应该享有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各级法院可以对违宪或违法的行政法规不予适用,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宣布行政规章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宣布行政法规无效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监督审查相对应的行政立法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违宪或违法应逐级上报 最后,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可以对行政立法进行具体(附带性)审查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在经过各种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均无效时可以向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起诉或申诉,请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只有建立了合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保障其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助力的同时,防止行政立法行为的泛滥,侵犯公民和实际权益通过这种制度性的保证也有利于实现我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 参考文献: [1]饶常林. 行政立法的监督控制[J]. 行政论坛, 2001,(05) [2]王宝明等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刘兆兴著:《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曾祥华著:《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6]史浩林.我国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之考量[J].探求2010(02) [7]王宝明等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8]李湘刚.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J]. 行政与法, 2007,(02) [9] 金国坤. 行政权限争议的法制化解决途径探究[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8,(02) [10]王万华. 论我国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中国法学, 2005,(03) [11]王平祥. 我国行政授权立法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其完善[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05) [12] 吴卫军,张峰. 行政权限争议的司法解决--论我国机关诉讼的构建[J].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6) 作者简介:郭健飞(1988-),男,汉族山东青岛,上海大学经济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于建秀(1987-),女,汉族,山东临沂,上海大学经济学院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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