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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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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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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学 年 论 文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 101-1 学生姓名: 高逸婧 学 号: 201052501129 指导老师: 金福海(教授) 2012 年 11 月 20 日烟台大学法学院摘 要:关键词:目 录引言保险法是规范当事人保险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险法是规范当事人在保险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其核心在于保险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财产保险利益避免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等的功能,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性质,及保险主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决定了财产保险制度是整个保险制度中的核心机制各国已经建立起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制度,但针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许多方面上,各国学者、立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见解并且对于保险法起步晚的我国,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有较少的认识本文阐述了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在立法上和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及在其发展上所衍化出的成立要件。

      讨论了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及具体认定,明确它在合同中相牵连的重要性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制度,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险利益进行了研究,也就我国新的保险法中的个别的法律条文提出了改进的意见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述从历史方面上看,英国的保险利益学说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出来的学说它的出现不仅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而且震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英国传统保险法认为,保险利益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物权利益由此保险利益的概念应运而生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将保险利益的定义在立法上体现,在实务中只要与定义相符,就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或在立法上列举好各种保险利益的种类,只要有此规定,就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在学界上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界定1、立法上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界定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了解保险法的都清楚,在法律上首次提出保险利益的是英国的 174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了实现海上交易活动的有效安全的实现英国采用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加以定义,从而运用于实务中但在随后的两个多世纪里,英国的保险利益学说再飘摇动荡因为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1746 年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过于严格苛刻,限制了潜在的投保人,也有碍于保险人业务的扩展。

      1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英国在 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4 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经济利益肯定了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体现出财产保险利益的经济利益原则而对于美国,虽然其没有定义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各个州法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但从其有代表的法律上看,美国主要强调财产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第 280 条规定:“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发生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的,渭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2第二,大陆法系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则界定于它的定义上,即只要符合定义的法律规定,就认定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日本商法典》将保险利益定义为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此条文看,我国认为就保险合同中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之间的纽带就是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从而体现出保险利益的合法性、确定性我国台湾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则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在立法上列举好各种保险利益的种类,然后在实务中与规定相对比,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各学界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保险利益的定义在保险法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的准绳,堪称为保险的灵魂鉴于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特殊地位,各学术界对其颇为关注,相关论述层出不穷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问的联系,此种联系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可1 注:对此,英田最土要的判例术白 MacauravNonhemAssurance 案原告 Macaura 公·d 将白己所有的一批术材交给 Lucena 公 rd,并拥有 r 该公-d 的牟部股票成为唯一的股东术材转、止后,原告对该批小材以自己的而非 LucerIa 公叫的名义投保丁火灾险小久后发生火灾.大部分术村烧毁对此保险公·可扣付保险金法院最后判决 Macau『a 公·d 对该批木材没有保险利益这样判决的前提是在无抵押、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而此规定却以欠缺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权益为依据参见《保险合同法》第 106 页2 陈卫民, 《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 ,第 13 页以投保的法定权利。

      还有学者基于财产上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差异,将二者区别对待,认为财产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该第三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二)财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发挥作用,在保险业务中有影响力,首先应确定其成立要件各法系各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要求不同,认可的内容也不一以下论述将以各国普遍认可的要件来一一阐述保险利益是合法利益从讲述保险利益的概念上看,无论是在立法上定义其概念还是在立法上根据其种类从而确定保险利益的有无,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体现出保险利益需要合法的并且还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所衍生出来的现实中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需对全部利益囊括在内,而只需对合法的利益做出保护性的行动,并对那些不合法的利益所发生的行为予以禁止且有所惩罚,对那些保护性规定披上一层保障维护伞如对于走私货物、偷盗品等的利益均不得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的利益经济性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金钱估算的利益既然保险利益是可以估价的,那就既要想到现时的利益也要考虑将来可得的利益。

      从保险利益的性质上看,经济性利益既需积极地保险利益来维护,也需要消极的保险利益来保障如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虽无积极利益,然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则此时就需要通过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或将来可预期的确定的期待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将来利益,无论是积极利益还是消极利益,保险利益都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成立的二、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态及具体认定(一)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态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反映保险内容的指标,对确定保险合同方向有重要影响,而保险利益在表现形态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模式以保险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将保险利益分为积极保险利益和消极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的直观式看,可包括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以立法上重要划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合同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某标的物上现在享有的利益包括由所有权、抵押权、经营管理权、共有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等这些合法权利所产生的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如房屋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这主要指经营权人,他们同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与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对保险财产也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或保管之义务或留置之权利承揽人根据法定抵押权或留置权,对工作物有保险利益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之物,以所负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财产之现占有人,于其占有物有保险利益,虽非法占有者,于受占有保护之范围内,亦有相当之保险利益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虽无现有权利或利益,但依其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将因其灭失而丧失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提供债权担保抵押物,有保险利益,因其于主债务人清偿后,抵押权应转移之,若其物丧失,将失其就物清偿之权利但普通债权人对债务人之财产无保险利益,无担保之保证人亦同,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应供所有一切债务的清偿3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利益而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期待利益的产生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的,是以客观事实存在为必要,不可凌空于某期望之上若为法律上不容的或不确定的也不能说是具有保险利益关于期待利益,英美观点不一致,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无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允许基于现有利益及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为依据来判断是否为具有期待利益为避免徇私枉法,确定好期待利益也是我国保险法应需要改善的地方之一合同利益3 陈卫民, 《保险利益研究》 ,第 15 页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缔约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不是合同标的的所有人,也能因合同的成立而对对方产生相应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能产生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台湾《保险法》第 20 条有所规定=====这种能产生保险利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利益、海上船舶租赁保险利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利益等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利益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因合同而引起的行为概括而言之就是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有责任利益,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即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可产生保险利益法律责任主要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代理责任利益等。

      基于不同责任可产生不用的责任利益但不是所有的责任都可产生责任利益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关于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对如今市场上众多的财产保险,纵然分类出许多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对于法律意识不太强的大众来说,还是不够的所以说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是十分必要也是非常关键的在众多学者和法律解释上分析,投保人与标的的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的权利亦指一切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凡对于标的有法律上的权利的人,不管此权力属于现有的还是将来的,均可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不过基于法律上确认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如所有权的转移时应考虑标的的风险是否转移;留置权实施前应有催告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占有占有权利益是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权能而享有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承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对财产标的物进行投标时,并不考虑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安全是否负有责任即使有人就该责任拥有更优先的权益,如所有权,或者此占有行为是过失的,也不会妨碍占有这一事实的成立,但需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只有当该占有是无意的时候,才存在保险利益。

      寄托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人、保管人、仓储人在执行合同时,会实际占有财产,那此时就会发生权利义务,也就是在财产中享有保险利益在运输中、仓储保管中避免不了会发生财产损坏或丢失,可能就产生责任承担问题当然,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的货物以其所负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债权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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