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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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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5-14 【生效日期】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物权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全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立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局部,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其次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局部: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运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全部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立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局部的组成局部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局部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局部,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局部: 〔一〕建筑物的根底、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根本构造局部,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局部;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局部,也不属于市政公用局部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部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立用地运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特定运用功能的合理须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局部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局部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经管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1 / 5 第五条 建立单位遵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变更共有局部的用途、利用共有局部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局部,以及业主大会依法确定或者经管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确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经管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其次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局部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专有局部面积,遵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展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遵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业主子数和总人数,可以遵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业主子数,遵照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

      但建立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遵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未遵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恳求解除妨害、消退危急、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见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确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恳求公布、查阅以下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理资金的筹集、运用状况; 〔二〕经管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效劳合同、共有局部的运用和收益状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状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局部、变更其运用功能或者进展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恳求解除妨害、复原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恳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本钱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业主共同确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本钱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担当举证责任 2 / 5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经管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确定,实施以下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其次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构造,损害或者违章运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急、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平安或者阻碍建筑物正常运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变更建筑物外墙面的形态、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展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局部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涉及专有局部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运用人的,参照本说明处理。

      专有局部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运用人,依据法律、法规、经管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确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担当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说明所称建立单位,包括包销期满,遵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置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说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说明 本说明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说明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遵照审判监视程序确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说明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5-15 【生效日期】202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2]8号,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22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3 / 5 第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供应物业效劳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遵照本说明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效劳区域、移交物业效劳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效劳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修理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效劳关系为由,恳求业主支付物业效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说明涉及物业效劳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经管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运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效劳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经管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效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说明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说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说明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说明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遵照审判监视程序确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说明 5 / 5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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