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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外贸外语辅导:法律术语的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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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销员外贸外语:法律术语的翻译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状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由于我们中国人观察“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实行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时为何译成“学问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管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 “学问产权”。

      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学问”的意思,它与“学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学问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明显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学问分子”与“学问”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学问分子产权”而不能译“学问产权”固然,译“学问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制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当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日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仔细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任凭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任凭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当抵抗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留神由于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状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

      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很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5.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jurisprudence还有一个释义,即“判例”,裁决的总称lawyer不肯定总是指律师,它也可能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国际律师”,而是讨论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6.remedy,该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爱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详细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 (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一样,也可译为“ 补救方法”或“补救”经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拟旧,而且简单被误会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适宜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由于在remedy中,赔偿当然是常见的方法,但却不是的方法。

      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全部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爱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唯恐不好懂  7.injunction,常译为“制止令”或“禁制令”,这不大适宜,由于法院为injunction包括两种状况,它可以制止你做某件事 (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译“制止令、禁制令”就只适用于前一种状况,而不适用于后一种状况所以injunction该译“强制令”或“法院强制令 ”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译“制止令”或“法院制止令”  8.act or omission .译“作为或不作为”,表示两方面的行为,乐观和消极的行为,都是行为例如一个铁道扳道工由于醉酒没有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事故的缘由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为”。

      有时依据上下文,也可将act or omission译为“行为或不行为”  9.wrongful act.“不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此是要担当责任的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义上的概念有人将此词组译成“不当行为”或“错误行为”,都是“不当”或“错误”的   10.estoppel,个人认为译“制止翻供”不妥,由于estoppel不但指制止*自己的口供供词,也指制止*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我牵强译为“制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的留意”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适宜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

      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错误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状况”,不甚妥由于所减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罚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惩罚情节”较好一些  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共同遗产”,这样译很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共同遗产”?现在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比拟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一般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适宜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一般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译成“传票的送达”,不很适宜,由于process不仅指传票,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所以以译“诉讼文件的送达”为宜  17.cross-examination,好几个词典将其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讯问”,都译得不对根据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穿插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n,译“穿插讯问”为宜。

        英文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适宜,甚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讨论探讨首先应当重视,不要觉得无所谓、关系不大,任凭找个词就用上术语译得不精确,英文法律文件是不行能译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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