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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儿童权利公约》出发浅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有效性分析55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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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儿童权利公约》出发浅谈国际法视角下的有效性分析5500字   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均已对儿童权利进行特别保护达成共识,而生存权则是儿童权利体系的基础社会对儿童人格尊严施以何种程度的尊重体现着儿童生存的状况在此笔者选择以《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蓝本,尝试探究一下国际法视角下儿童生存权的法律问题生存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基础层面和高级层面前者是指生存应具备的基本权利,即基本的健康和福利生命权、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权、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权都是其中应有之义后者则是指现代文明下生存的较高需求,即生活的幸福与尊严其中包括受抚养权、姓名权、国籍权和隐私权本文将从上述两方面探讨儿童生存权的法律问题  一、基本的健康和福利权利问题  (一)生命权  生命权,顾名思义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具体是指人身不受伤害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权利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有关生命权的规定广泛见之于各类人权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把生命权的保护作为最高的法律信仰公约吸收其他文件的观点,将生命权的保护条款作为关于儿童实体权利的第一个条款该条规定:"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均享有固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缔约国初次报告制作准则中基本原则即包括生命、生存与发展权这说明生命权不仅仅是一项实体权利,它更统领着公约其他实体权利的行使  公约第19条列举了侵犯儿童生命权的主要形式,其中含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凌辱、忽视、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并要求缔约国采用适当的立法、行政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方案,向儿童和儿童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资助此外,还需引进其他预防方式,并查明、处理和追究上述的侵犯儿童事件,必要时进行司法干预以保护儿童免受上述侵犯  在公约实施时,儿童生命权超越其他权利成为公约首要的保护对象,即使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例如:割礼)也不可侵犯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废除会伤害儿童的传统习俗等,以避免儿童受到不人道待遇  (二)享有相当的生活水准权  对于"生存";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早已不仅仅停留在生命权不受侵害,还应当包括一些物质条件,即基本的社会保障、无法维持生存情况下的救济以及获得促使个人身心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理,儿童的生存更需要此种较高层次的生活水准因此公约第27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保每个儿童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相当的生活水准,首先应当满足食物衣着充足、住房条件适宜公约确认儿童有此权利,也就要求缔约国承担为儿童提供充足营养的义务饥饿与营养不良是导致幼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此类现象,为儿童提供充足的营养食物和清洁的饮用水、保障食物安全、防治传染病,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卫生环境  相当的生活水准必然包含适宜的住房条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将"适宜";解释为"安全、和谐、有尊严";即包括获得"充分空间、安全、光照、通风及基础生活设备";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充分的隐私保障";及"距离工作和基础设施的适当位置";  当儿童的家庭不能保证儿童健康成长所需的条件时,缔约国负有提供援助和基本福利的第二责任公约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3款分别规定:"缔约国需确保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依照本国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需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这些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特别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此外,公约创造性的对残疾儿童作出专门保护公约第23条第2款规定残疾儿童应当被缔约国特别照顾,并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照料人提供适当援助在该条第一款中明确了特殊照顾残疾儿童的目标是"确保其尊严、促[ 网专业提供代写论文和发表论文的服务 www. 欢迎光临]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这包括消除社会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康复服务以及使其接受同样的教育培训以期增强其自助能力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应尽措施使残疾儿童能够最大程度享有公约权利  (三)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权  世界卫生组织把健康定义为"生理、心理和社会福利的完美状况";公约的一项重大成就之一就是为儿童实体权利赋予了具体详细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  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利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与公约第6条(生命权的规定)、第23条(对残疾儿童的特别照顾)等规定有着密切联系这些规定都归属于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形成了完备的健康权保障体系  公约第24条第2款也提出要求,包括各缔约国需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婴幼儿死亡率降低的目的,并且保障儿童必要的医疗援助及保健。

      此外还包含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且此条最后一款还要求缔约国积极利用国家的资源,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以逐步充分实现该条所确认的权利 公约非常注重缔约国内相关的儿童卫生健康计划对国家来说,初级卫生保健属于政府职责的一部分,其中包含婴幼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的消除等此外,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对儿童的威胁越来越大缔约国也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一个更健康的环境给儿童  二、生活的幸福和尊严权利问题  (一)受抚养权  儿童的受抚养权是指儿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照料下成长为一个具有独立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完整个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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