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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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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89810906
  • 上传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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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出国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确保出国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因公受单位派出从事国外的商业洽谈、产品监造、售后 服务、设备安装、参观学习等工作的在职员工3 术语定义无4 引用文件无5 管理职责5.1 公司党政部负责因公出国员工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因公 出国员工的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国人员的保险购买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出国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出国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出国安装指导、监造等人员要持有护照,并将出国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上 报党政部5.3 安环部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党政部 月度安全考评6 管理原则和内容6.1 管理内容和方法6.1.1 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 各部门要依据员工健康体检档案确定公出人员,体检合格的方可公出对公出超过 3 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公出前要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 检合格者方可公出6.1.2 因公出国员工的体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1.3 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6.1.3.1 因公出国员工的安全教育内容:a) 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b) 目的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c) 目的地所在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d) 目的地国家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e) 应急救援预案;f)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1.3.2 在途和住宿的安全教育a) 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自身安全保障;b) 公出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c) 公出期间切勿疲劳过度,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自身需 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请联系当地使领馆6.1.4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填写《出国人员安全教育 卡》,教育卡一式两份,一份由教育单位存档,一份报管理单位6.1.5 出国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部位《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6.2 因公出国员工的上报程序6.2.1 从事国外的商业洽谈、参观学习等工作的出国人员由各部门进行管 理,每月通过安全月报将当月安全情况报安环部6.2.2 从事国外的产品监造、售后服务、设备安装等工作的出国人员由各 部门以报告的形式提前上报安环部上报的内容有:人数、体检情况、出 国的地点、教育情况、主要工作、时间期限、应急救援预案等6.3 因公出国员工进入现场的安全管理6.3.1 接受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了解现场重要(重大)危险源,掌握紧急情况的逃生路线6.3.2 对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要进行检查,各种设备设施、工具 等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非本工种的设备不得使用,工作后要对现场进行检 查,不得留有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3.3 遇有登高作业、使用临时线、动火等危险作业时,在遵守公司相关 规定的同时,还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6.3.4 遇有交叉作业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6.3.5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当地有特殊要求的,要遵守其规定6.3.6 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按照《公 司事故、工伤管理规定》予以控制6.3.7 在对出国人员管理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6.3.7.1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6.3.7.2 出国员工体检记录6.3.7.3 安全教育记录6.3.7.4 检查和危险作业审批记录7 考核与奖惩相关职能部门未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绩效考核 1-5 分,经济处罚 100-300 元8 附则8.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9 流程和风险无10 授权表无11 记录表单12 支持文件出国人员安 姓名: 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 3、出国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 4、出国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操作 5、出国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 6、依据出国任务和危险源辨识确 7、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 自身安全保障; 9、出差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 10、从事监造、安装等作业的出国11 记录表单11.1 XL00-MM-16.1.4.5-FR 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 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卡(存根)姓名: 地点: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教育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3、出国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4、出国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相关方告知书;5、出国单位的地理环境、厂区环境和作业环境;6、依据出国任务和危险源辨识确定的应急预案 ;7、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8、要将自身每天的行程提前告知上级领导或家人,加强 自身安全保障;9、出差期间请到正规场所吃饭、住宿,乘坐正规交通工具;10、从事监造、安装等作业的出国人员切勿疲劳过度,在一个陌生的环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意识;的环境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安全12、遇有紧急情况,自身需要帮助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国外请联系受教育者:教育者:受教育者:11、遇有紧急情况,自身需要帮助或别人求助时,国内请联系接待 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国外请联系接待单位或大使馆(领事馆)。

      12 支持文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 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 ”,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 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 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 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 “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 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 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 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 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 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 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 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 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 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 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 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 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 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 巡查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 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 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 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 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 开展境外安全巡查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 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 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 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1. 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2.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3. 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 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 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 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 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 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 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 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 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 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 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 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 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 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 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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