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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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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 作者:———————————————————————————————— 日期: 【法规名称】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  文】波兰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部分案件审理的程序     第三篇仲裁庭     引导性规定    第695条    本卷的规定适用于为解决一特定争议而建立的仲裁庭,以及常设仲裁法庭    第696条    在本卷中,“法院”指在当事人未将争议提交仲裁时有权处理该争议的法院,“地区法院”指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地区法院    第一节 仲裁协议    第697条    1.在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范围之内,当事人可以将有关自己固有权利的争议提交给仲裁庭,但有关赡养费的争议和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除外    2.只要当事人受这样的协议约束,就不能请求法院处理该项争议    3.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可以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的案件,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    4.除依前款规定的案件外,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可以住所在国外或位于国外的当事人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第698条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仲裁协议应详细确定争议标的或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该协议也可以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规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方法    第二节 仲裁员    第699条    1.具有完全的能力,并具有一个公民的完全的公民权利和荣誉权的自然人可以充当仲裁员    2.国家的法官不能充当仲裁员    第700条    1.如果仲裁员不是在仲裁协议或另外的协议中指定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指定,已经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之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他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他所作的选定通知应由公证员转递或以挂号信寄送    2.按照仲裁协议,如果由第三人指定仲裁员,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此人指定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在接到要求后一周内指定仲裁员第三人所作的指定也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递送    3.仲裁协议没有另外规定时,被指定的仲裁员应选出首席仲裁员    第701条    1.另一方当事人接到通知以后,未能及时指定其仲裁员,或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未取得一致意见,地区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但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时除外。

          2.前款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由第三人指定,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指定的情形    3.法院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决定可以用不公开方式作出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02条    1.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当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另外的协议中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愿履行其义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义务,并且不能按前条规定的方式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时,仲裁协议停止有效    2.如果不是按照前款所定的方式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没有履行其义务,并且有关的一方也未能应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新的仲裁员,或仲裁员们没有选择一位新的首席仲裁员,地区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应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03条    1.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与要求法官回避相同的原因要求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回避这种要求必须在得知对仲裁员的指定后一个星期内,并且不管怎样,应在仲裁庭审理案件之前提出,但当事人说明,回避的原因发生在后或他知悉在后时除外    2.法院可以以不公开方式就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决定讯问,应传唤被要求回避的有关人员。

          第704条    1.仲裁员有权就他们的职责要求报酬,并且有权要求偿还他们因履行这些职责而承担的费用如果与当事人就报酬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地区法院应以不公开方式就因适当的工作而给仲裁员的报酬和应偿还的费用的问题作出决定对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2.当事人应对仲裁员报酬的支付和费用的偿还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 仲裁庭的程序    第705条    1.在仲裁开始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审理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2.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做,仲裁庭将适用它认为合适的程序仲裁庭不受民事诉讼规定的约束但仲裁庭应对作出裁决所必要的各种情况进行彻底的审查    第706条    1.仲裁庭可以讯问双方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并使他们宣誓,但不得使用强制手段    2.为了仲裁庭本身不能承担的职责的履行,仲裁庭可以请求履行地的地区法院的帮助    第707条    1.除仲裁协议要求全体一致外,裁决应依绝对多数票作出如果得不到多数,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作出裁决时,如对争议标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得一致或多数,那么在此方面仲裁协议将停止执行    第708条    1.仲裁裁决书应包括:    (1)依据的仲裁协议    (2)提交仲裁的地点和时间    (3)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表示    (4)对当事人请求的判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6)全体仲裁员的签名    2.如仲裁员有拒绝或不能在裁决书上签名的,就在裁决上加以说明。

      经多数仲裁员签名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709条    仲裁庭应将与原件同样签名的裁决副本送给双方当事人,并应取得收据或邮件收据    第710条    1.将裁决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之后,仲裁庭应把裁决书原本、送交裁决书副本的证明及其他文件与案件记录一起送交法院    2.常设仲裁法庭可以保存案件记录,在受到要求时应将记录送交法院    第711条    1.不允许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2.经国家法院确定其具有执行力之后,仲裁裁决及在仲裁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国家法院的判决或在法院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有关仲裁裁决书及和解协议的执行力的决定以不公开方式作出如果仲裁庭提交的案件记录表明裁决书或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原则,法院应拒绝作出这样的决定    4.对有关强制执行的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四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    第712条    1.依据下列原因,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2)当事人被剥夺了在仲裁庭上为其权利进行辩护的可能性    (3)没有遵守当事人或法律规定确定的仲裁程序,尤其是有关仲裁庭的组成、表决、撤换及裁决书的规定。

          (4)对当事人请求作出的判决是难以理解的,自相矛盾的,或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波兰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原则    (5)根据本法的规定,存在程序重新开始的原因    2.如果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超出仲裁协议那部分的裁决如果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之外的请求的审理并未反对,就不能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部分的裁决请求撤销    第713条    1.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应在收到裁决书后一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    2.当提起诉讼是依据程序重新开始的原因,那么按照重新开始程序的规定计算仲裁的时限    3.法庭可以以不公开方式作出决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也可以提供保证金为条件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对法院作出的这种决定可以表示不服    第714条    法院受到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理由的约束,但法院应依职权审查裁决是否违法或违反了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生活原则    第715条    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程序依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波兰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    第1147条    1.(省略)    2.如果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的裁决,申请一方除应附具经过证明的裁决书副本之外,还应附具经过证明且译成波兰语的译本和裁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如果是缺席裁决,还要有将传唤及时送达给被诉人的证明。

          第1151条    1.(省略)    2.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允许对有关强制性的判决提出申诉,针对已有法律强制力的强制执行的判决提出重新开始程序的诉讼也是允许的    3.因关于裁决强制执行的判决而获得法律强制力之后,法院将给裁决书发放许可证    第1152条    如果在外国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在达成地所在国是有强制力而且不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秩序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该协议的强制性由国际协议所规定,那么该协议具有执行效力前条的规定准用之    第1153条    当请求给予外国的执行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的时候,债权人应附具第1147条第2款中特别指明的文件,而且还要附具声明该项文件在原所在国是有强制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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