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doc
49页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月目 录1 总 则 22 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64 计重收费系统功能要求 94.1 收费原则 94.2 收费系统增加的功能 95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125.1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 125.2 称重费额显示器 206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施工安装要求 226.1 称重平台 226.2 主车辆分离器 226.3 轮胎识别器 226.4 辅助车辆分离器 226.5 室外控制机柜 226.5 管线 236.6 车道路面 236.7 基坑 236.8 其他要求 237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测试技术要求 257.1 主要测试项目 257.2 测试条件 277.3 测试方法 27附录A 故障处理规程 30A.1 故障和误差 30A.2 故障处理原则 30A.3 故障判定 31A.4 故障处理及收费操作 31附录B 通讯规约及计重收费数据传输要求 38B.1 通讯规约 38B.2 数据传输要求 47 1 总 则1.1 为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规划建设工作,统一计重系统技术要求,指导计重收费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1.3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部署、规范建设、分块落实、各施其责”的原则进行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所辖路段相应设施建设改造的设计和施工、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等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改造开发和升级等工作1.4 浙江省高速公路网实行联网收费,原则上除规划设计的不停车收费车道外,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车道均应设置计重收费系统同时配合全省超限检查站的设置,可在省界主线收费站入口车道和邻近重要特大桥梁的收费站入口车道设置计重设施1.5 计重收费系统应保持与原有收费系统的兼容,具有良好的兼容性、标准性和可扩充性,计重设备应采用标准的接口和通讯规约1.6 在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中,应结合不停车收费车道建设的需要,进行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改造1.7 高速公路收费土建附属设施(包括收费岛、收费车道、收费广场线形和路面、收费广场标志、标线和照明设施等)改造应在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治超工作,以保持收费站的服务水平,保证安全行驶和称重的准确性为目标,由各高速公路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各个收费土建附属设施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估。
1.8 各收费站计重系统的称重平台安装完成后,需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首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9 投入使用后,称重平台应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按规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以保证称量的准确性1.10 各收费站计重收费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需通过并网测试和工程验收,方可投入联网收费运行2 引用文件GB/T14249.2 《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761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阻值和测量方法》GB4208 《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793 《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GB 242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A 173-1998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EIA-232-E 《RS232串行接口标准》 JJG907-2003 《动态汽车衡》JTG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D80-200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J074-199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E30-2005 《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YD5103-200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公路发【2005】492号《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浙政令第193号《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管理办法使用本技术要求时,应注意采用上述引用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和定义3.1 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轮与一个沿中心旋转横向共同轴构成的组合轴的两端至整个车辆宽度,并与车辆行驶方向垂直3.2 单轴一个悬挂系统上仅有的一个轴3.3 轴组由数个轴构成的组合,组合中的轴数和轴之间相互的间距(轴距)应有明确定义3.4 双联轴由两个轴组成的轴组3.5 三联轴由三个轴组成的轴组3.6轮荷载轴的一端所有车轮轮胎荷载的总和车轮可以由单轮胎组成或者由双轮胎组成3.7 轴荷载一个轴上所有轮荷载的总和,称辆时是重力作用到车辆总质量而产生的施加到静态轴上的分量3.8 总质量限车辆总的质量或包括所有连接部件的车辆组合的总质量3.9 轴型、轴型编号和轴限不同数量轮胎和车轴的组合类型称之为轴型、不同轴型的顺序编号称之为轴型编号、轴(轴组)的限载重量称为轴限3.10 总轴限各轴(联轴)的限载值之和称之为总轴限3.11 计重收费系统计重收费系统是由一组安装好的传感器和含软件的电子装置所组成的独立系统,用以测量动态车辆轮胎力和车辆通过时间,并提供计算轴数、轴重、整车重以及其它诸如速度、轴距、轮数等的数据,按照既定收费标准进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一种收费方式3.12 称重平台计重收费系统承载轮轴压力的部分,又称为承载器、秤台。
称重平台由称体、框架、限位装置、传感器装置、称重控制器、信号电缆等组成3.13 主车辆分离器由发射器和接收器组成,相向分置计重车道两旁负责判断车辆是否完整通过车道3.14 辅助车辆分离器判断是否有车辆通过的辅助车辆分离设备,当用于辅助收尾时,又称为收尾装置3.15 轮胎(轴)识别器由一组外置或内置的传感器组成,通过检测驶过传感器的轮胎宽度,判断驶过的轮胎是单胎还是双胎,以及单独或与其它设备共同判断轴型和车型3.16 称重费额显示器接受车道控制机的控制,显示计重车辆的车型、费额、总轴重、超限重和余额等3.17 室外机柜放置计重系统处理机、电源和接线板的室外机柜3.18 参考车辆为动态试验而选定,经过控制衡器称量已知车重的典型车辆3.19 检定为查明和确认衡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3.20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衡器所进行的一种检定3.21 后续检定衡器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后续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和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的请求,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3.22 使用中检验为检查衡器的检定标记或检定证书是否有效、保护标记是否损坏、检定后衡器是否遭到明显改动,以及其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所进行的一种检查。
4 计重收费系统功能要求4.1 收费原则4.1.1实行计重收费后,对货车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判定其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而进行分类(“正常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等两种)收取车辆通行费客车维持现有收费方式不变4.1.2 车货总重由动态轴重仪检测获得,计重收费标准及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4.1.3 由于称重设备故障造成无法获取货车称重数据时,可按车型收费或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4.2 收费系统增加的功能4.2.1 省收费结算中心系统增加的功能(1) 接收下级上传的计重收费数据,完成计重收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管理等2) 在联网收费系统参数表中需增加计重收费基本费额表、超限超载费额表、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并可以根据需要及时下发至下级系统中3)统计/查询/打印各类计重收费日/月/季/年等管理报表4)对计重收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处理,提供简单必要的辅助分析决策数据,包括货车分车型OD数据、路面动态荷载数据等 4.2.2 路段收费中心(分中心)系统增加的功能(1) 接收下级上传的计重收费数据,完成计重收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管理等。
2) 接受上级下发的计重收费系统参数表,并及时下发至下级系统中3) 统计/查询/打印本路段计重收费日/月/季/年等管理报表4) 必要时,可以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监视4.2.3 收费站系统增加的功能(1)接收下级上传的计重收费数据,完成计重收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管理等2)接受上级下发的计重收费系统参数表,并及时下发至车道计重收费系统3) 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站计重收费日/月/季/年等管理报表4)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监视4.2.4 收费车道系统增加的功能(1)按计重收费车道操作流程正确对车道外围设备进行控制,实现车道正常计重收费功能,将计重收费数据存入本地数据库的同时实时上传至上级系统2)接受收费站下发的计重收费系统参数表3)对货车依据实地测量的总质量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照正常费率标准、超限超载基本费率加收调节系数分别实施计重收费4)对计重收费车道产生的特殊事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向上级上传实时的报警信息5) 称重系统能够准确、及时、平滑传输完整的称重数据6)出口计重收费车道基本操作流程包括:正常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车(超重车)、超时车、“U”型车、无通行券(无卡)、不可读通行券(坏卡)、冲卡车、无支付或不足支付(未付或欠费车)、公务车、、计重收费故障(无重车)等。
(7)在通行费发票上打印货车的总重、超重数据等相关信息5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技术要求5.1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计重收费系统设备为室外露天独立设置,前置固定安装,可以测量机动车辆各轴的轴型、轴载荷和总载荷计重设备由称重平台、主车辆分离器、轮胎识别器、辅助车辆分离器、称重费额显示器、处理机、相应软件以及设备生产厂家认为必须配套的部件等部分组成的独立系统安置在(或者驶过)称重平台上的载荷,通过传感器输出信号,经处理机处理后在费额显示器上显示,显示内容通过通讯接口传输给车道控制机计重收费车道用轴重仪作为计重收费系统的关键设备,至少应该满足下列的要求:5.1.1 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5.1.2计重收费系统中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设备铭牌上明确标注设备型号、规格、称量精度以及制造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5.1.3 主要功能:(1) 能对低速通过的车辆进行称量:(2) 能检测车辆通过车道时的速度;(3) 能对车辆进行自动分离;(4) 能检测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