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pdf
2页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是否行政许可事项是受理范围全市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服务企业受理条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 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 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 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规模大于 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 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 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 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 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否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填写《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服务申请表》原件(2 份)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预登记证明)、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 份) ,注册资金证明 (原件)3、提交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和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船行驶证(复印件2 份) ;4、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2 份) 5、提供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2 份) ; 6、提供企业管理、财务、技术、作业人员的聘任、劳动合同职称和社保证明(2 份) ;7、提供公司简介、管理架构和规章制度(2 份) ; 8、提供企业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 (垃圾处理服务提供) (2 份) ; 9、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所有复印件都需查验原件,并加盖公章受理机构及地点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审批决定机关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审批流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发文类型批文或许可证是否有年审有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第 102 项;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令第157 号)第十 七、二十五条)受理咨询及投诉待定法律救济办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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