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事故调查报告.docx
34页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 年 8 月 10 日 14 时 01 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 C88858的大型 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 41 人(2 名驾驶人、1 名乘务员以及 38 名乘客)行 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2 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 4 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 上客 3 人20 时 28 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 1 人21 时 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 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 49 人 23 时 30 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 1 号隧 道南口 1164 公里 867 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 36 人死亡、13 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 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 7 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
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 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日凌晨 6 时 20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 时 40 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 C88858 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核载 51 人,事发时实载 49 人,车辆出厂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19 曰,初 次登记日期为 2012 年 1 月 5 日,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运集团,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洛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1月 31 曰, 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每个座位最高保额 50 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车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号为豫交运管洛字 410300010281 号,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核发机关为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经查,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 10 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 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2.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为 1100 余公里,途经路线是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 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大约需要 2 天时间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车辆有两辆,一辆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汽运成都公司)所属的川 AE06U 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 C91863 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崔乐民等人承包经营 经查,8 月 9 日,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停在洛阳不能继续出行,由豫 C88858 号大客车临时顶替发往成都并从成都返回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百明,男,51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官东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 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 1995 年 6 月 14 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2014 年 3 月 17 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和四川省汽车 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备案驾驶人。
2.冯公浩,男,53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十万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 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 1987 年 12 月 22 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22 日2002 年 9 月 27 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公 司备案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王百明、冯公浩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 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该路段于 2002 年 9 月开工,2007 年 9 月建成通车 本次事故现场在京昆高速公路 1164 公里 867 米处,位于秦岭1、 2 号特长隧道之间下行线(汉中至西安方向)一侧,道路右侧为秦岭 服务区,大车限速 60 公里/小时,小车限速 80 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 1 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 纵坡 2.54%,横坡 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 89. 9,优良 率 100%。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为 10.5 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 15.25 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 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隧道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 5.13 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 速车道以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 3. 75 米、3. 75 米、3. 75 米、2.85 米,加速车道全长 198. 8 米,在隧道入口前 11. 5 米处汇入行车道从秦岭服务区至隧道入口设置有 5 个间距为 30 米的单臂路灯 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0月, 事故路段的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无降水 (四)事故车辆冲撞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头北尾南停于秦岭 1 号隧道口外右侧长 11. 5 米、宽 5. 13 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之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
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警告标牌下方的黄色闪 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五)事故单位情况 1.洛阳交运集团为豫 C88858 号大客车的所属单位,2011 年 6月由原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洛阳一运)、 原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原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并组建成立,注册资本 1.5 亿元,现有员工 3000 佘名,各类营运车辆 4700余辆该公司采用三级架构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二级专业总公司和三级基层分公司其中,客运总公司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二级专业总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是洛阳交运集团为便于管 理三级基层分公司而成立的内部机构,其班子成员由洛阳交运集团任命,具体负责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客运分公司及客运车站的日常管理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六分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为具体负责豫 C88858 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 70 佘辆 3.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 未严格执行车辆顶班制度,为非本站发车的豫 C88858 号大客车录入 车辆信息并允许其顶替川 AE0611 号卧铺客车报班发车;没有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允许未购票乘客进入发车区;出站口 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查验驾驶人身份,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驾驶人出站签字存在代签等问题。
(2)富临运业成都公司违反规定,将城北客运中心安全管理机构与富临运业成都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导致城北客运中心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报班、安全例检、进站验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设置不合理 11.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超长班线客车包而不管,没有按规定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出车前安全告诫,对车辆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的问题失管,未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2)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超长班线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管 12.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对城北客运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违反规定,未按职责收集并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报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旅客进站验票不规范 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 13.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城北客运中心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未按规定责令城北客运中心限期改正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环节漏洞对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所属客运管理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 1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职责监督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成都交通执法总队移交城北客运中心站内需要给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 真履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15.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违反规定气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 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6.德阳市罗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7.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 ? 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 28 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 15 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 立案侦查 13 人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 14 个涉责单位的 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 13 人、陕西省 10 人、四川省 9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 32 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 人,记过 处分 4 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9 人;行政降级处分 6 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 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1 人,撤职 处分 1 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 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河南省、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