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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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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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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    王亮摘 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国家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参考依据,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还不完善,导致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对此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救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审查机制、救济机关、设立异议之诉的三种解决措施,以供参考Key: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引 言目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我国在不断完善法律的相关制度,但是问题产生的速度远远超过解决问题的速度民事执行救济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救济工作的正常开展,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合理考虑,也能够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性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救济,是指对当事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资,帮助贫困人脱离现状,摆脱经济困境在法律层面,就是矫正或改正业已发生或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1]换一种理解方式就是当当事人的权益收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求助相关的法律部门,避免受到再次侵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救济制度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而且民事权利的范围较广,属于当事人的私权。

      作为当事人,如果想获得民事救助,需要向民事救助的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这就对民事权利的使用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民事权利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完善民事救助制度也是法律工作者研究的重点内容民事在理解上很容易造成偏差,例如执行救济与法律层面中的“救济”是不同的,这也就导致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失误虽然我国目前的救济体系不够完善,但是法律相关人员从未停止努力二、民事执行救济的发展现状(一)异议审查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民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执行异议时,审查机制还不能提供有力的支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异议审查机制已经有过相关的介绍,但是不具体,针对较复杂的异议,不能给出合适的审查方式,且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也没有在法律规定中体现出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民事救助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异议审查机制,提高对制度的约束性,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二)执行救济的机关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机构赋予足够的权利,对执行机构在执行的过程、执行过程的变更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案外人如果想要进行异议诉讼,必须通过审判机关的仔细审查我国在审判机关的设立上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但是执行救济的机关单位内部还存在问题,例如人员的具体安排,资源的配置。

      所以整体来说,我国执行救济的机关制度还不够完善,还需要法律部门投入精力,逐渐完善三)被执行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有不可违抗性,原因在于法律的强制性实际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来最大化保证受害人的权益但是,也正因为法律的强制性,导致部分法律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現滥用权利的现象,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从我国法律救助的实际案例来看,在民事救助过程中,只有案外人员可以提出异议,发起异议诉讼,当事人并没有这项权利这就使得当事人必须被迫接受法律执行的结果,至于当事人真正的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无从得知将目光放到国外,申请人的权利就更大了一些,有权利提起异议诉讼因此,我国还需要在债务人的权利保障工作上不断完善三、民事执行救济的解决措施(一)完善审查机制针对我国在审查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法律部门有必要进行完善主要途径是通过不断调整异议审查机制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审核过程中,要注重工作效率,审查的材料尽量以书面形式表现,减少在法庭中完成审查的次数,提高审查的结果和效率同时,我国法律部门还有必要对审查机制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对审查的主题要有明确的认知,执法人员要充分了解审查过程,保证审查工作能够高效率完成。

      二)改善救济机关的救济制度对救济机关的完善,主要通过完善救济制度来完成在民事救济的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我国目前的案例来看,现行的制度无法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异议因此,我国民事法律部门应该借鉴外国成功的执法经验,将实体权利进行仔细划分,对债务人异议诉讼和第三人异议之诉进行准确区分,完善债务人的异议诉讼制度法律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债务人是直接接受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实体权利最容易收到侵害的群体,完善异议诉讼制度,能够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确定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材料相符当发现债务人的举证材料出现问题时,要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三)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性救助并不能作为执行救济的核心,也不是法律相关人员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真正需要法律相关人员进行完善的是实体性救济[2]建立债务人异议诉讼,主要是弥补我国目前的法律漏洞,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被执行人的侵害做出详细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债务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民事救济制度中,债务人会受到执法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在完善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同时,还要规范执法行为,公平公正的对债务人进行执法,平等的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 论我国民事救济要想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就要注重法律完善和实体救助同时发展,只有在法律完善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将实体救助列入考虑范围,才能将救助制度推至一个良性运作的环境中,才能进一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ference[1] 陈亮.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6):142+141.[2] 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J].中外法学,2012,24(04):835-853.都市生活2019年1期都市生活的其它文章小学数学即时性评价的理论内涵与教学运用论通信技术的发展对新闻监督的影响与变革浅谈高中生法律维权意识基于新媒体背景下企业党建工作的创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营销传播策略研究浅谈我国公众考古的现状及相关措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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