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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大学生医保有关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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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721644
  • 上传时间: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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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大学生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学院及参保学生:我校从 2010 年 9 月份启动了大学生、研究生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为此学校专门成立了校医保办公室,挂靠在校医院,:68862066截止目前我校 2007~ 2009 级已有 60%学生、2010 级新生全部参加了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大学生参保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医医院的选择(一)住院治疗1、大学生医保没有专门的医保卡,本人身份证等同于医保卡,大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时一定要出示本人身份证2、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在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医保定点医院)中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参加医保后只能选择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不允许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学生在住院时要先查一下要去的医院是不是医保定点医院3、武汉市公立医院绝大部分都是医保定点医院,但是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心内科、心外科、肿瘤科三个科是定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心内科、心外科、肿 瘤科、眼科是定点)三家大医院现在还不是医保定点医院 24、大学生患病先到校医院就诊,因为大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定点在校医院,则否门诊医疗费自付。

      如需住院,再到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5、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因因病情需要,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医保转诊医院)或者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在医保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转出医院核准;转到本市医保转诊医院或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青山社保处核准;转市外医疗机的,须经三级综合定点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学校医保办报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准6、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7、大学生在异地急 诊抢救住院,或者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学校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二)门诊治疗医保基金包括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三个部分1、普通门诊医疗费:市医保中心已将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各高校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因此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各高校医院管理,即3大学生门诊疾病定点医院是各高校校医院,因此大学生生病后首先要到校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可由校医院转其他医院治疗,否则门诊医疗费用不能报销2、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医疗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大学生,应办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重症)手续:(1)由学生本人将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交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社保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病情鉴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社保处根据本人意愿,就近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2)大学生治疗门诊重症,应持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身份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重(慢)疾病主要指:(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0 元;(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 (合并感染或有心、 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 元;(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1600 元;(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 变 4000 元;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1200 元;(6)系统性红斑狼疮 2800 元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0 元。

      二、费 用结算41、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凭本人身份证直接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本人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注:尽量不要用现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以免报销麻烦2、大学生 经批准在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休学期间、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期间在异地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本人在治疗结束 90 日内将出院小结、医嘱、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使用体内置换材料或置换人工器官的,需提交发票复印件)、住院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学校医保办,由学校医保办在每月 1 日至 10 日到社保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3、大学生因紧急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院住院和在转院定点医院住院的,学生应及时到校医保办备案,校医保办须在入院 7 日内向社保处登记备案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大学生 经批准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结算时先由个人自付 10%,余额 再按相关规定办理55、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后 90 日内将相关材料交学工处办理商业保险理赔6、大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 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7、如果学生已经缴纳参保费,定点医院查不到身份证注册信息,请立刻与学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联系,由医保办公室凭税务局收据和学校注册信息到武汉市社保中心为学生开通注册信息学生工作处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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