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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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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工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后续教育,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所进行的定期学习与研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集团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内审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包括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纪检审计部,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设立的专职审计机构及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后续教育规划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为: 1、配合内审协会按照规划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2、组织集团公司培训活动; 3、制定后续教育的内容; 4、组织各下属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定期参加内审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 5、检查后续教育执行情况,填报资料报送内审协会 第八条 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设立的专兼职审计机构及人员,在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领导下,执行后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专兼职审计机构的职责: 1、定期统计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变动情况; 2、定期核对审计人员持证及后续教育情况并形成资料; 3、组织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按照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4、将以上形成的资料按要求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第三章 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 后续教育的内容将围绕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以保证审计人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履行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基本内容如下: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2、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4、会计理论与方法; 5、信息技术理论与应用技术; 6、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 7、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 后续教育采用的方式 第十条 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 )协会举办及认可的各种培训 第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开展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包括: 1、主持或参与完成省(行业)级以上内部审计(师 )协会发布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3、个人专业学习和实务研究; 4、其他形式 第五章 后续教育学时认定 第十三条 后续教育学时的有效范围: 按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学习的时间计算,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不得少于80 学时,其中第一年不得少于30 学时 第十四条 后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 1、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 )协会举办及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的学时认定标准,参照内审协会要求执行 2、由集团公司开展的技术培训,由集团公司与内部审计协会协商认定学时 3、取得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按每千字2 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学时 4、 荣获省(行业)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10 学时计算已,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 学时 5、 取得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当年按20 学时计算,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 学时。

      第六章 后续教育的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每年年初对本单位的专兼职审计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统计,并编制后续教育计划,统一形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2、每年年初将本单位拟定的研究课题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并于成果完成时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3、应将本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职称、职业资格的变动情况,获得奖励,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情况等形成资料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4、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定期通知、督促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参加内审协会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根据各单位资料汇总上报情况,决定集团组织培训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及参股单位应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内审协会及集团公司举办的培训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请顺延: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的; 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 上报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并由其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行业)级内部审 计 (师 )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对参加集团培训的人员进行检查,与各单位上报人数进行核对,如有无故未到的人员,将给予督促,若无效,由此产生的下列后果由本人承担: 1、连续两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 (行业)级内部审计(师 )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年检 2、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 )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工集团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下属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保证独立履行审计职能为原则, 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按照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监察(纪检)、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指导与监控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集团纪检审计部是集团综合监审主责部门,按照企业“大监督”格局要求,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审计人员,履行集团公司总部内审工作职能,负责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工作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提供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同时可采取聘用兼职审计员的做法,配合本单位专 职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工作职能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应在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备案,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化应事先与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沟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集团内部分工组织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3、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对集团各单位的总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6、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各单位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7、开展工程效益审计,对集团公司承建及授权的重点工程加强全程审计监督; 8、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以及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9、检查和评价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开展工作交流研讨,加强业务指导;评估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风险,并提出反馈意见; 10、监督与评价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经营绩效及相关经济活动; 11、定期组织对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12、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凭证、报表、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调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索取证明材料; 3、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纠正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5、因被审计单位阻挠、刁难、拒绝等行为而影响审计监督工作进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6、 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单位和集团职能部门索取以下资料:各种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劳动工资资料等;各种会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经济合同与协议;经济管理方面的统计资料和报表;财务、会计和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 办法、规定;为配合计算机审计所需的财务帐务处理、会计报表等电子数据;以及支持审计证据的其他相关资料; 7、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召开的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查阅经济管理方面的文件, 参与研究制定被审计单位的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及办法,参与审定各种计划、合同、协议、概(预)算; 8、复制和拍摄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及实物; 9、向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审计委员会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10、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双向反馈,定期发布企业内部审计公告,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同监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督促相关业务系统和被审计单位制定改进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订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实施,搞好半年工作小结和年终工作总结,按时报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 2、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3、对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4、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5、开展工程效益审计,对本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加强全程审计监督; 6、组织对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7、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下属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8、定期组织对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9、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涉及重要事项的专题审计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0、监督和评价本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 11、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集团公司搞好专题审计调研工作; 12、 加强同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企业效能监察和有关案件查办工作; 13、对涉及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等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 14、 按照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向集团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1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1、 查看本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 3、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索取证明材料; 4、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5、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二)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报告; (三)变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所在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并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各项准备对于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即时下达审计通 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上报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审定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注重运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责任追究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集团公司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和责任奖惩管理制度对于认真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集团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企业应当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纪审( 2000)189 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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