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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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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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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全文   xx年7月12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xx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改善社区效劳和管理,实现社区和谐、标准、可持续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和治理,效劳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区域的人群所组成,并且由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效劳和管理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效劳和管理,应当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居政别离、因地制宜,公开高效、强化监督,维护居民权益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社区开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统筹整合公共效劳资源向社区集中   制定社区开展规划,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居民意愿,注重保护社区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民族宗教遗址和地方特色景观,促进社区以及社区居民的全面开展。

        第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社区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有权参加社区效劳管理,对社区建设、治理、效劳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监督社区工作的开展   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居民公约,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社区公共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七条 社区建设和治理,应当以效劳管理完善、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社区环境优美、公众广泛参与、社区文明和谐和居民满意为目标   第八条 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效劳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   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社区建设应当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那么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效劳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效劳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效劳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效劳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做好社区内的民生保障、社会治安、方案生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教育、卫生、体育、统计、民政、科普、老龄、残疾人、民族宗教、侨务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社会综合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做好社区内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信访、维稳、和禁毒等综合性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平安生产、劳动监察、市政建设、市容环境、物业管理、绿化、环保、水务、交通、质监、食品平安、文化市场监管、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应急和消防等社会专业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社区效劳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效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效劳;   (三)指导社区内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社区效劳管理指导目录,明确公共效劳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并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凡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和未列入社区效劳管理指导目录,需要新增进入社区开展的工作事项,应当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专业管理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对社区效劳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委托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完备委托手续,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催促,并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方式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开推荐、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方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社区应当成立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其成员由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其他组织的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通过公开报名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具体方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和公益性问题,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监督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工作。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应当制定议事规那么,建立灵活多样的协商议事制度,畅通社区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   第十九条 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召开意见收集会,走访社区居民,收集区域内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二)召开议题讨论会,对社区居民关注和需要办理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提出需要提交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事项;   (三)召开议事决策会,对提出办理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且交付实施;   (四)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组织扩大会议,对社区效劳管理机构、社区议事协商组织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   第二十条 在一个社区范围内,应当根据人口和地域等情况依法建立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社区效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群众自治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效劳管理机构,不得向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其自治职能之外的工作;除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创立达标的事项外,不得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应当有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   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居民制度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到社区接待、走访居民群众,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以及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多种形式促进社区建设、治理的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培育、支持和开展社区公益性、效劳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对暂未到达登记条件,但社区效劳管理又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听取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通过开办扶持、专项扶持、以奖代补、购置效劳和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培育社区效劳管理需要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社区效劳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社区效劳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建设,完善效劳方式,增强社区效劳功能,提高效劳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区效劳管理的需要,设立集中办事效劳窗口,办理以下事项:   (一)提供公共效劳和社会综合管理事务的效劳管理事项;   (二)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效劳管理事项;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四)社区居民需要、可以集中办理的其他效劳事项   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在社区开展的效劳事项,可以纳入效劳窗口办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中办事效劳窗口实行办事公开、一站办理和首问责任等制度,根据群众需要,可以采取错时、预约等灵活多样的效劳方式和手段,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置效劳   购置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效劳工程、效劳质量、效劳期限、效劳价格以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购置效劳的具体指导方法,明确购置效劳的原那么、内容、方式、程序、效果评价和工作要求,保障购置效劳的有序施行。

        第三十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效劳管理便捷、无缝衔接、全社区覆盖的要求,结合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科学划分社区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效劳管理网络,实行网格化效劳管理   网格工作人员由社区效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报酬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由社区效劳管理机构按照标准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网格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多责,做好网格内的以下工作:   (一)负责采集根底信息,收集社情民意,效劳居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根底工作;   (二)负责采集和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信息;   (三)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开展工作;   (四)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以及网格工作人员对采集的根底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城市公共效劳信息平台联网的社区网格化效劳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网格信息动态管理,开通效劳热线,反应社区居民意见,及时解决社区问题   建立社区门户网站,面向社区提供社会管理资讯和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网上受理社区居民反映或者申办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健康咨询、文体娱乐、托幼和维修等效劳,建设社区超市、家政效劳网点、居民楼(院)信报箱和居民说事点等效劳设施   第三十四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维稳、社会治安、平安事故防范的工作网络和机制,引导社区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开展社区治安联防联治,消除平安隐患,维护社区秩序   第三十五条 社区效劳管理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建各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广泛发动、鼓励和吸收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效劳,组织、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效劳活动   鼓励和支持驻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自助活动,对社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救助   第四章 社区工作保障第三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与社区效劳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将社区效劳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公益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且形成逐年正常增长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调研,听取社区效劳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区各项工作的经费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社区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社区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效劳管理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利于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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