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pdf
7页第 1 页 共 7 页2021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一)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业务管理的负责人与人员管理的负责人二)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案发层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管理的主责任人,在对案件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案件问责时,应当首先明确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案件管理责任及对其的处罚;对其余案件责任人员的处罚以此为基准进行调整第二章案件问责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总行问责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行案件问责工作,做出问责决定问责意见中涉及组织人事或纪律处分事项的,由问第 2 页 共 7 页责小组报有权决议机构决定分行、支行问责小组对于涉及本层级责任或超越本层级权限的问责事项,不能做出问责决定各分行、支行的案件问责工作应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案件问责的基本规定(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一)双线问责:是指发生案件后,要同时开展对经营管理和检查审计两条线的问责调查,进行问责二)双向问责:是指发生案件后,既要按照人事管理层级追究发案人领导者的人员管理责任,又要按照业务管理层级追究发案业务条线管理者的业务管理责任三)逐级追究:是指发生案件后,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对其上级机构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也应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第 3 页 共 7 页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级、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四章 问责基本标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对案发层级机构上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要对涉案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该条线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第 4 页 共 7 页(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第 5 页 共 7 页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 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案件责任人在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第五章 问责基本程序第 6 页 共 7 页分行、支行案件问责小组应组织专人对案件情况开展调查,确定案件责任人员范围案件责任人员范围未超出分支行处理权限的,由问责小组做出处理决定案件责任人员范围超出或可能超出分支行处理权限的,由分支行问责小组将责任调查情况报总行问责小组,经问责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再报总行问责小组研究决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将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收悉申辩意见后,问责小组应当审查并按程序做出问责的终局决定属于分支行权限内的问责,问责决定原则上应在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报上级行备案,上级行如无异议,分支行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第六章 问责监督第七章 附则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第 7 页 共 7 页2021 年 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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