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政治,制度.doc.docx
24页德国,政治,制度 篇一:德国政治制度 联邦德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 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9--1933年间的德国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 又称纳粹德国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基本法》体现了民主、法制和分权的原则,成为德国的根本大法,是德国有史以来最出色的一部宪法 二、德国现行政治制度 德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支柱;联邦、州、地区三个级别其中,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1)联邦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由16个州组成,各州的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相符。
1871年俾斯麦建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德国的地方政府是指州一下的县市和乡镇,二者并无上下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 (2)联邦行政制度 ?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经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这也是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没有副总统;联邦总统离任时,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职务联邦总统没有实权,但拥有很高的威信主要是在政府与议院之间、党派之间起协调作用 ?联邦总理是政府首脑,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任期4年由总统提名,经联邦议会选举产生;20XX年,第一位女总理默克尔提名各部部长和高级官员;制定政府的施政纲领;主持内阁会议;可以提请总统解散议会 如果总理下台,各部部长必须同时下台联邦外交部、内政部和司法部是政府中最主要的部门 (3)联邦议会制度 两院制,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下院)和联邦参议院(上院)组成 ?联邦议院任期4年,每届议员656名;议长、副议长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德国最高立法机构和对政府的监督机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制定和通过法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免权(内阁对联邦议院负责,但议院无权过问内阁成员任命);监督权主要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元老委员会(顾问性)、各种常设委员会组成。
?联邦参议院对联邦议院和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议员69名,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而非民选产生任期不定,各州可随时更换,代表各州的利益议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 (4)联邦司法制度 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两类,私法是处理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法是涉及国家或拥有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州法院与地方法院从属于联邦法院,使用同样的法典 ?联邦宪法法院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由16名法官组成,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总统任命,任期12年由两个审判委员会组成主要裁决议院、政府与总统之间,联邦与州之间的争执;有权弹劾联邦总统和联邦法官 ?联邦普通法院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分为地方法院(初级普通法院)、地区法院(州中级普通法院)、州上诉法院(州高级普通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和陪审制 ?联邦专门法院如行政法院(非宪法性质的行政法律纠纷)、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 (5)联邦公务员制度 德国公务员以素质、效率、协作精神和优良传统为世界各国所称赞1737年,建立了司法官吏的考试录用制度1879年颁布了职业文官的考试录用标准。
二战后重建公务员制度 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中工作的事务性的行政官员(非政务性的),经国家考试录用,不与政党共进退分为普通事务员、初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高级公务员四级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用公开竞争和机会均等原则,择优录用待遇比较优厚,退休后有养老金养老金一般不超过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三、德国的选举制度 1850年,普鲁士实行三级选举制;1871年实行单选区二次投票制;魏玛共和国时期实行比例选举制现行选举制度主要有: ?混合选举制采用多数选举制和比例选举制相结合的双重选举制度每四年一次的联邦议员选举,实行普遍、直接和自由选举,不记名投票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一般由政党提名议员的半数按照多数选举制原则产生,称为第一轮选举;另一半按照比例选举制产生,成为第二轮选举选民投票给候选人所在的政党】一般来讲,第一轮选举着眼于候选人的人品和素质;但第二轮选举着眼于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因为是投票给政党) ?百分之五限制条款有利于较大的政党未得到5%选票的政党,不得进入联邦议院 ?选举和竞选活动选举活动主要是联邦议院和州议会议员的选举选举前,会进行大量的民意测验竞选活动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无固定投票的选民。
执政党必须在联邦议院中占据绝对多数,才能组织政府一般都是联合政府州议会的选举结果往往是联邦议院和联邦政府组成的晴雨表 四、德国的多党制度 (1)多党政治的形成与发展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政党开始真正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一直是多党联合执政,政党制度处于稳定发展的状态主要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1953年:法西斯制度崩溃,多党政治制度形成; 第二阶段,1953--1966年:联盟党占据绝对统治地位;(与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 第三阶段,1966--1982年:社会民主党与联盟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 第四阶段,1982--1998年:联盟党与自由民主党重新联合执政; 第五阶段,1998--20XX年: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组成联盟联合执政; 第六阶段,20XX--现在:社会民主党与联盟党组成联合政府,联盟党主席默克尔任总理 从1961年开始,进入联邦议院的政党就只有3个了;20世纪80年代绿党迅速崛起其他政党则无法进入议院 (2)主要政党 德国社会民主党实力最雄厚、组织最严密的党1966年首次成为执政党主要成员是城市工人、职员、知识分子、官员、自由职业者、家庭妇女。
1959年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阶级斗争学说,主张用改良手段实现社会主义 联盟党全称: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又称姐妹党思想基础是基督教教义主张实行生态社会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对外主张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党员主要是大企业家、大农场主、银行家等基督教社会联盟是唯一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地区性政党 自由民主党战后初期成立的是德国执政时间最长的政党,但从未成为主要执政党主要成员是中小企业主、财团代理人、中产阶层等组织松散,党内斗争不断标榜推行中间路线,是联邦德国第三势力 联盟90——绿党简称绿党1980年成立,把恢复生态平衡、建立公正社会、实行基层民主、反对暴力政策作为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让共和国变绿”“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口号引起强烈反响打破了原先的三党制格局,成为四党制 民主社会主义党简称民社党主张民主社会主义的新型左翼路线反对德国政府现行政策 极右翼政党组织包括德国国家民主党(被称为新纳粹党)、共和党、德国人民联盟等三个主要政党鼓吹“德国是德国人自己的德国”,种族主义思想严重;近年来的选票越来越少 篇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的政治体制 世界上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共和制共和制一般又分为总统制和议会制。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政府首脑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和政党联盟组成,政府首脑由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政府各部门的首长也由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成员担任,而且,他们同时也是议会议员而他们的国家元首则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任命公务员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 而实行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总统制共和制和议会制共和制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 第二,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第三,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第五,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性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