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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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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青海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流程 青海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概括缴费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青海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处境,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据了解,此次调整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调整划分为八类,全省八类行业统一实行八种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概括的分类及缴纳费率处境请接洽当地的社保机构 青海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加入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打定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全体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实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加入工伤保险的概括步骤和实施手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举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概括手段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手段,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青海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22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假设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那么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假设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那么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概括的细致内容请接洽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片面,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理应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全体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全体职工 延迟阅读: 青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留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成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留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置适当工作难以安置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概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概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抚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确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给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才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基上增加10%核定的各抚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抚养亲属的概括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概括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抚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处境适时调整。

      调整手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抚养亲属按月支付抚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青海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理由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理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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