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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职工请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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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 文档编号:35402653
  • 上传时间:2018-03-15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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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教职工请假规定一、婚假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婚假为 3 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的,增加晚婚假 12 天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加路程假2、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分院、部门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师需办好调、停课手续,报人事部备案3、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照发二、产假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达到晚育年龄,正常分娩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 90 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以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 15 天,男方可享受 7 天护理假2、凡达到晚育年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 15天;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 42天;7 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已生育过的女教职工流产作为病假处理3、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此条只限于女教师) 4、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部备案5、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住房补贴照发,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停发,业绩奖扣发。

      三、妊娠假、哺乳假1、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教师无法坚持教学岗位工作,行政人员无法坚持管理工作,经本人申请,分院、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可请假休息如不履行请假手续,随意不上班,视为旷工处理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请哺乳假须本人申请,分院、部门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人事部备案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 6 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 个月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 30 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3、哺乳假、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发给,住房补贴、节日费、教师课时津贴、行政人员岗位津贴停发,业绩奖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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