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慈善总会章程 - 重庆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民政局.doc
11页重庆市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重庆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号:CQCF)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安老扶幼、助残济困、赈灾救援、助学兴教、公益援助活动,积极参与国内外慈善交流合作,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充分发挥本会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建立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拾遗补缺作用;在救助临时困难群体中的辅助性作用;在为构建和谐幸福重庆中的助推作用第四条 本会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规范运作、阳光救助”的工作方针第五条 为保障本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增强社会救助能力,本着传统募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将原重庆市慈善总会内部设立的基金按规定程序适时变更设立为重庆市慈善基金会。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本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本会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继续动员、鼓励支持实业界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保本冠名专项 (定向)基金;接受境内外各界的慈善(含物资)捐赠;接受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合法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调拨国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三) 慈善救助紧紧围绕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临时困难群体力所能及地开展安老、扶孤、济贫、助残、助医、助学、抚慰英雄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四) 公益援助围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目标与重点,积极助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五) 兴办机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符合的公益性实体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力争实现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 交流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机制;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与社区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实现慈善组织网络化格局;为全市慈善事业爱心人士及为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类机构倾情服务、提供帮助七) 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径八)表彰奖励探索并建立对为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或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的运作机制;原则上围绕每两年一届的“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牵头与相关单位进行奖项设置及组织评选等一系列的相关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九) 反映诉求多方听取和反映捐赠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一) 承认拥护本会章程;(二) 热心慈善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六)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团体(代表)或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 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等称号;(四)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副秘书长的任用,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等;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荣誉理事等称号;(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副秘书长的任用;(六)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九) 表彰先进会员;(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争取通讯形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 讨论和决定提请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项;(三)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 讨论决定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五) 研究提出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 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责:(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对会长办公会所涉及的重大事务、重大项目、重要活动、重大人事安排享有知情权、决策权与签字权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由会长代表本会签署的有关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议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五) 组织拟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 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理事、顾问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根据贡献大小可聘请为荣誉理事、本会荣誉副会长、荣誉会长甚至为本会永久理事。
第二十七条 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本会设立监事会,人数不超过9人且为单数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 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每年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收入;(三) 政府资助;(四) 投资收入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来源为会费、政府资助、利息、社会自愿捐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工作经费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健全审计监察制度,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捐赠人公布,提高本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专职出纳,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1年3月30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