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式文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docx
4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活动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谨慎地选择劳动人事仲裁手段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现将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告知各方当事人:(一)当事人的权利: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提起反诉请求2、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不得收取费用,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事仲裁活动的,受委托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5、不服仲裁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当事人的义务: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要编写完善的证据目录,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页码,相应证据要按目录顺序排列一致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4、代理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三)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风险:1、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不完全或不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受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3、拒绝补正或五日内不能补正的风险申请人或反申请人,经通知拒绝补正或五日内不能补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4、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符合仲裁申请受理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仲裁活动中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所举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证据的,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的,将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6、不预缴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风险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或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不出庭及不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申请人的申诉将视为撤诉被申请人将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8、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仲裁庭无法及时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致使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9、当事人不正确使用诉权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应实事求是,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补偿金、加班费、赔偿金等,夸大事实,过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将会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