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docx
15页目录引言一、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价值理念和功能二、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三、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主要方式四、豁免财产范围的一般构成五、慷慨、保守抑或中立: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选择六、结论引言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不同于商事破产制度,商事破产更侧重于“增强对债权人清偿”的目标,而个人破产制度则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fresh start)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豁免财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一起,共同成为实现该救济目标和“全新开始”政策最重要的两项制度机制其中,“免责制度使得债务人未来的劳动收入得免予成为之前债权人的追偿对象;而债务人得以保留的豁免财产则好比最低限度的‘启动资本’可确保债务人能更有效率地进行工作允许债务人保有一定财产可能会更好地帮助其重新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一员因此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使其脱离破产财产而免予被债权人追索,并成为债务人得以全新开始的最初的物质基础,就成为核心和关键历史上,大多数国家将豁免财产范围设置在很低的水平,只给予债务人最低限度的豁免财产,通常留给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水平只略高于贫困线。
这种做法被认为体现了一种严格的规范路径,其运作的文化环境是债权人怀疑破产债务人的诚意但在现代国家的个人破产法中,为了促使债务人有一个真正的全新开始,放宽豁免财产范围已经成为不断增强的趋势但究竟如何确定豁免财产,选择哪些财产可以豁免,以及对债务人的保护和救济达到何种程度,各国仍须结合本国的经济、文化、社会等独特因素和现实基础作出符合本国实际的特殊立法决策;同时应注意吸收已经被各国普遍适用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主要方法,研究基于这些原则和方法而确定的主要财产类型,以此为本国的个人破产立法在何种程度上进行特殊处理提供借鉴和指引一、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价值理念和功能豁免财产,又称自由财产,是指在个人破产中为债务人保留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尽管豁免财产制度在不同国家破产法上确立之初始目的可能不同,但在现代个人破产法上,豁免财产制度的目的被普遍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破产人及其所供养亲属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能够维持破产人继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手段和条件前者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要求,后者则是基于人的发展权的要求简言之,自由财产制度要解决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时,为债务人及由其抚(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为其继续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自由财产的理念是,当债务人获得免责、退出破产并获得全新的开始时,他们首先应该有足够的财产以满足自己和家人在破产后的最低生活需求,必要时包括最低的业务需求因此即便身负债务,债务人保留做人起码的尊严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即不仅“维护和保障破产自然人的生存权,并且是有尊严的最低生活水准”所以,豁免财产制度在破产法上的确立,表明了蕴含于破产程序中文明价值的提高豁免财产制度为债务人提供了留存特定的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的特权,而这项特权实质上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从破产财团中抽离(因此也从债权人手中抽离)的权益”故对债务人而言,豁免财产制度的功能不仅豁免财产无须用于对债权人的分配,而且通常豁免财产也不得用于对任何管理费用的清偿,并可以永久性免予多数破产申请前债权的追偿,除非法律允许例外二、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规定,豁免财产的范围不仅必须明确,而且其种类和价值“必须局限在为保护债务人的个人权利和允许债务人仍然能够积极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内”,其中“可能需要考虑到适用的人权义务,这些义务意在保护债务人和相关家庭成员”根据这一规定,确定豁免财产范围应坚持如下三项基本原则:第一,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生存和发展;第二,适当保障;第三,保障对债务人具有专属性的财产。
这些基本原则不仅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豁免财产提供了基本指引,而且也为一些特定财产是否归属于豁免财产范围提供了判断基准一)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法律为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所保留的豁免财产,首先应当能够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基本生存,这是豁免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的生存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且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其所倡导的首先是有尊严的生存,即有人作为人之尊严的前提下满足其基本的生活要求当然此种基本的生活需求仍然以衣食住用为基本此外,生存权还意味着能够“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即生存权所要求的生活水准应维持在贫困线以上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破产法应当首先保证它为债务人提供的豁免财产至少能满足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对生存权的要求,即起码能够确保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不因破产而使得生活水准降至贫困线之下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贫困的具体标准不相一致,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困线的基准还会持续提高发展权是在生存权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如果没有发展权,生存权也会将难以持守。
在当代,发展权已经和生存权一样,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发展权不仅使得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更为重要的是,它能让人“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在个人破产制度之中,发展权就是要求考虑债务人在破产后的更生问题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发展权具体内涵的理解和实现程度也必然有异在经济落后的国家要求其为债务人的发展权提供保护就会显得不切实际因此,对于这些国家的债务人来说,首要的是满足其生存权的需求二)适度保障原则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生存和发展置于主要地位,本质是对人权和债权的利益重要性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结果,显然人权优于作为经济性权利的债权但是对于人权,豁免财产制度所应做的也只是尽量保护,同时对于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不能完全不顾此外,社会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在对人权进行优先保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对于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损害以及减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损害甚至有益于社会价值,即应当以适度为原则对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生存的适度保障,是指豁免财产的范围应当限于能够满足债务人于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其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准的要求如果豁免财产为债务人及其家人提供的是一生衣食无忧的庇护,这将为债权人所不能容忍。
债务人的财产本应在破产时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但是基于人权之考量,其中部分财产被法律保留下来以供债务人自行支配,因此,豁免财产是破产法律允许的债权人权益损失如果该损失过大,破产程序也就名存实亡除了债权人利益之外,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依靠放宽豁免财产范围保障债务人之人权完满实现也不可取豁免财产制度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体系之内设置的一张“安全网”(safety net),它的作用就是为深陷破产清算泥潭的债务人提供一种财务上的缓冲,因此这种缓冲机制必然只是一定时期内的暂行性保障,而非长期的保障,更不是终生的保障对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发展的适度保障,则是因为:第一,若豁免财产制度能够完全满足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对于发展权的要求,势必就会导致豁免财产的范围扩大此时,债务人所获得的可能已经不是全新开始,而是优位开始,这将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政策所无法忍受第二,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是由于奢侈的生活消费所造成,那么过分顾及其发展权而保留大量豁免财产,显然不利于债务人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念,而且极有可能导致“二次破产”,更有可能诱发破产滥用行为第三,个人破产制度中能够保障债务人全新开始的制度并非只有豁免财产制度,免责制度以及能够最小化申请后债务人所遭受各种歧视的规定都包含在实现债务人的全新开始制度功能之中。
豁免财产并不足以使债务人获得一个全新开始的“真正”机会,债务人的更生更需要依靠免责制度实现但是豁免财产能为债务人开始全新的生活提供一种必要的物质基础,债务人可以以豁免财产作为原始资本,进而通过努力摆脱破产阴影三)保障债务人人身专属性财产原则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实则是对于人的精神生活之关注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首先是对于债务人及其家人具有重大精神价值或特殊使用价值的财产,这种财产上的精神价值和使用价值比其经济价值更值得保护例如债务人先祖的墓碑因为雕刻精细、用料讲究颇具经济价值,但是如果因此就将墓碑拿去偿债,这不仅为债务人所无法忍受,也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容此外,债务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享有的诉权以及因此取得的赔偿也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如果将其用作清算分配,则惩罚不法行为的动机可能会被减弱,因此同样应当作为豁免财产予以保护三、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主要方式划定豁免财产范围,一般是从财产种类和财产价值两个角度进行纵观各国破产立法,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仅为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保留维持较低生活标准的生活必需品,并且对于前述所有财产设定价值总额上限二是,为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设定可以寻求获得豁免的特定财产的类别(和价值)。
这种拓宽可被豁免财产种类、设定特定财产价值上限的方式,是对第一种方法的改良,也为近年来很多国家改进豁免财产制度时所采用三是,对特定财产种类进行规定,在价值或数量上采用“必要”“适当”等笼统规定这是一种更普遍的基于标准的方法该方法从破产财产中免除大部分财产,由破产管理人对有价值的家庭或日用财产的豁免提出异议,从而使这些财产可能重新回到破产财团方法不同,对破产程序和进程将会有显著影响一)为生活必需品设定总的价值上限即仅为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保留维持较低生活标准的生活必需品,并且对于这些生活必需品设定价值总额上限对所有豁免财产设定一个总的价值上限,即“达到一定总值、狭窄范围内债务人财产的豁免”该方法使得豁免的财产范围极其有限,通常仅包括生活必需品和职业工具其中职业工具是指债务人从事能够获得报酬的相关工作所必不可少的设备,比如牧师的《圣经》、铁匠的打铁炉该做法曾经一度盛行,英国及其英属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都有类似规定该方法的长处在于能够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保障责任降至最低,但是同时如果债务人没有较强自力更生能力的话,其和家人多半会因破产一蹶不振,从而将对债务人保障的责任部分转嫁给社会除非拥有完善的社保体系,否则破产债务人对社会而言更多是一种负担。
2002年后,英国破产法修改了部分规定,对程序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管理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时应当为债务人保留能够满足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合理需求的部分,而不再是全部归于破产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生活窘境二)为特定种类财产设定不同价值上限此方法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豁免在该方法下,提起破产申请之时债务人的全部既存财产严格来说都能用于分配,然后债务人被赋予从破产财团中豁免特定种类财产的权利,这些特定种类的财产具有一个确定的价值上限这种方法相较于第一种而言要慷慨得多,所以对债务人比较有利,但是也很可能由于财产种类不同导致对于债务人的差别待遇此外,债权人的负担相对加大,尤其是在债务免责相对足够慷慨又相对及时的情况下这种方法考虑了债务人、债务人的家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却没有很好地衡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引发债权人尤其是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抵触情绪在债务人无产可破或者只有象征性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可想而知此外,由于设定的价值上限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变化,因此缺乏灵活性美国是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典型国家1978年后美国允许债务人在州和联邦豁免财产法之间进行选择,但各州有权排除联邦豁免财产法的适用。
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首次于破产法中规定了可供债务人选择适用的豁免财产标准《联邦破产法典》为选择豁免财产的债务人设定了宽泛的财产类别,包括家宅、交通工具、家用设施以及职业工具等,还对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