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对新版建规水消规部分条文理解.ppt
220页我对新出版《建规》、《水消规》 部分条文的理解 中元 罗定元 二○一五年八月 《建规》与《水消规》全称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016-2014 ★ 2015年5月1日实施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GB 50974-2014 ★ 2014年10月1日实施 部分条文的含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部分新增或有修改内容的条文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 规范中需要深刻领会和其中存 在的不尽合理、不够严谨、不便执行 、容易引起歧义及自身或与左邻右舍 规范相互矛盾的条文 总的感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整合修订工作做得较好,内容全面、相互协调、 尺度掌握还算恰当、便于执行问题条文相对较少)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规范、标准的制订历来有一条准则,那就是条文 不应该产生歧义;如果条文的表述会产生歧义, 责任肯定在主编,这是责无旁贷的《水消规》 有相当一部分条文不尽合理、措词不够严密、相 互矛盾、存在歧义,且有故弄玄虚之嫌 关于《水消规》 ★《水消规》是第一本不是由消防研究所和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主编、而是由设计院承 担主编团队的建筑消防类技术规范; ★按说,由设计院承担主编的消防规范应该 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实用、条理与层次更 加清晰,更有特点,也更具可操作性,但 《水消规》经过半年多的实际使用,这个 愿望应该说没有实现,我们感到比较遗憾。
《水消规》实施后各地反映 ★《水消规》颁布实施后,由于其涉及的有争议的 条文较多,西安、南京、福州、厦门、上海等地 纷纷由学会牵头讨论起草关于《水消规》在当地 便于实施的补充统一技术措施或会议纪要; ★武汉市给排水学会组织编制了一册关于如何执行 《水消规》部分有争议条文的“实施指南”; ★ 4月17日,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专业委员 会与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给排水 专业组联合召开了专门会议,对《水消规》执行 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形成纪要 ■ 本讲稿学习参考了相关培训资料及各地指导实施意见 后续措施 • 2015年8月8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 分会在盐城召开专门会议,北京、上海、南京、 西安、武汉、福建和深圳共有16位代表参加主 要研究:①考虑给住建部、公安部写一个专题报 告,反映《水消规》实施半年多来条文中存在的 问题,建议立项启动全面修订;②联合各地编写 一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 南》,对规范中存在的有歧义、不合理条文指出 问题所在,提出修订意见,给出执行办法11月8 日前写出初稿,分配给上海的是8、9、14三章 规范修订新动向 ★ 从明年起,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将陆 续有大的变化:着手清理、修订现有规范、标准 • 分为强制性规范和推荐性标准二大类 • 强制性规范叫规范,全文强制 • 推荐性标准叫标准,无强制性条文 • 其中已有四本消防规范列入了明年的修订 计划,分别由沈消所、天消所、建科院等 单位承担,主编部门为公安部 规范修订新动向(续) • 2015年0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 建标标函 〔2015〕114号文发布《2016年工程建 设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GB 50116-2013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B 50151-201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354-2005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 50016-2014 (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简称《建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 版)的整合修订版。
《建规》、《高规》 为什么要整合修订 ? • 原二本规范之间存在有不协调、不一致的 条文内容(如跃层计算、地下商业、井道分隔) • 存在遗缺或不够明确的内容(下沉广场) • 安全度过大难以执行(防火分区、疏散距离) • 安全度不足存在隐患(防火卷帘、避难层) • 与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 物流中心、大型商业街、地下空间的开发快速发展等) • 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总结(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如何执行新版《建规》 ? 公安部消防局2015.4.27发文《关 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 通知》(公消〔2015〕98号) • 2015.5.1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执 行新规范; 如何执行新版规范(续1) • 2015.5.1前,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已通 过消防审核或备案的,可按老规范执 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 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如何执行新版规范(续2) • 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 范》尚未批准发布,防排烟系统设置场所 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原《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整合修订版主要修改内容 1、多层与高层建筑统一以建筑高度 划分(原规范住宅以层数划分): ★ 高层住宅:>27m ; ★ 高层公共建筑:>24m ; ★ 一类高层住宅:>54m ;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50m或24m以上 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 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 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 ★ 坡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 脊的平均高度; ★ 平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 的高度; ★ 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 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1/4时 ,不计入建筑高度; ★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 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等可不计入 主要修改内容(续1) 2、重要的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 党政机关办公楼; ★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商业中心、购物广场、集 会场所; ★ 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通讯调度指挥 楼、广播电视建筑、医院、供水供电调度指挥中心等; ★ 以上建筑,如高度>24m,则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主要修改内容(续2) 3、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与二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储蓄、理发、洗衣、药 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 分隔单元:相互之间完全分隔; ★ 300m2:该网点一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主要修改内容(续3) 4、商业步行街 特点:商铺众多,大小不一(每间不 大于300m2),商铺门直通步行街;步行街 长度不大于300m,宽度不小于9m;步行街 有高度不小于6m的顶棚;步行街两端有开 放的出入口;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 封闭,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排烟条件 商业步行街消防设施做法要求 ★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 DN65的室内消火栓,并配备软管卷盘; ★ 商铺内和每层商铺外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统 ★ 商铺内配置建筑灭火器 主要修改内容(续4) 5、多功能建筑(不再使用综合楼这一名称) 同一建筑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不同使 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 如商住楼、商办楼、酒店办公楼、影城商业楼等。
★ 同一建筑内存在互有关联的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 则不属于多功能建筑如宾馆内设置有客房、会议室、餐厅 、 多功能厅、商店、锅炉房、地下停车库等 ★ 多功能建筑内各功能场所的消防设计(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喷淋、灭火器等)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 多层多功能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水 消规》表3.5.2不同功能计算,取其中最大者 (高层多功能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一律按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定) 主要修改内容(续5) 6、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 制的货架仓库(区别于堆垛仓库和普通货架仓库) 7、物流建筑 ★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 按厂房设计其中仓储部分按中间仓库设计; ★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时,应按仓库设计, 并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 主要修改内容(续6) 8、增加了应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 高层乙类厂房(原《建规》只在高层丙类厂房设 置)(8.3.1条5款); ★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8.3.2条5款) ; ★ 占地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 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2条7款); ★ 全方位布置喷头由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超 高层)扩大至所有一类高层建筑及超过100m的住宅; ★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 年人建筑(8.3.4条5款)。
主要修改内容(续7) 9、明确了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 ★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 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原为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 国家、省级或大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微波机房 、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UPS室; ★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电力 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 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已出 版发行,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 推迟一年半出版的原因:编制组大多数成员对其中 3.4.3条和 3.4.5条持有异议 ★ 3.4.3条:闭式系统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 超过100只闭式系统限制不超过100只喷头数量,每套泵 组不足1000m2,实际上等于限制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 ★ 3.4.5条:采用全淹没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 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严于气体灭火系统) 2013年8月16日,上海同泰、河南海力特、科大 立安、德国雾特等参编企业及部分编制组成员聚集 北京,对此进行讨论,形成如下修改意见: ★ 3.4.3条:闭式系统每个分区控制阀所带喷头 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 3.4.5条:采用全淹没方式的开式系统,瓶组 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4个,泵组式系统可不 受防护区数量的限制 2014.4.25日在天消所召开的全体参编人员会议 达成上述共识除天消所参会人员以外的编制组成 员均在纪要上签了字 但天消所参会人员对纪要内容是同意的 ▲ 2015年第二期《给水排水》P76~79上刊登 有刘激扬(公安部消防局)和天消所郝爱玲、倪照 鹏共同署名的论文《浅析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 的数量限制要求》,文章摘要中提到:“研究建议 ,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一个分区控制阀控制的喷头 数量宜为100只,每根配水干管(竖管)所保护的总 面积不宜超过5000m2(或500只喷头),一套泵组保护 范围不宜大于10000m2或喷头数量不超过1000只” ▲ 很遗憾,今年6月20日见到的正式版本没有 修改 ▲ 7月2日,姜老前辈又联合细水雾规范和标准 图集参编企业代表在上海开会,并由姜老执笔将会 议意见汇总向住建部、公安部写专题报告,希望尽 早启动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续8) 10、消防控制室应采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