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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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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刑法在时效制度方面,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尚未规定行刑时效制度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定罪后却未执行刑罚的情况,一个完整的刑法体系应当既规定追诉时效制度又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本文通过对行刑时效制度的研究,分析了关于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关键词】行刑时效制度;刑罚目的;行刑权 行刑时效制度,是指对于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判决确定后,国家行刑机关超过法定期间不曾执行,则行刑权归于消灭,相应的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制度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都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但尚未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目的都是从法律的制度上保证刑罚的公正与效率,二者缺一不可所以我们应该重视行刑时效制度一、行刑时效制度的理论根据1.行刑权应受时间限制说该学说认为行刑权是由国家赋予行刑机关对被判决的人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应当受时间的限制行刑时效的由来是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因各种情况及原因导致刑罚不能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终结的情形而设立的一种时效制度正所谓:尽所犯之罪,既经判之以刑,其应执行,自无疑义,且非此无以达刑罚之目的,惟久不确定,任令延宕,亦非所宜, 故亦以时效规定之。

      也就是说行刑权的执行应规定一定期限,超过此期限,行刑权归于消灭,不可再执行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所以,行刑权受时间限制是有一定理论意义的2.刑罚目的实现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对犯罪人的有罪判决做出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对该犯罪人行使刑罚权,如若再执行的话,难免有些不妥当的地方因为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被判处刑罚的人在这段时间里未犯新罪,表明其人身的社会危害性已大大降低,一般便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此再适用刑罚便是不妥当的当没有收监执行刑罚的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后,在事实上,其已经和社会形成了一种稳定且良好的关系,若此时再对犯罪人执行刑罚,也将会打破这种稳定且良好的社会关系,反而会有损于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同时也失去了刑罚目的综合以上两种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理论根据,笔者推出时效与目的同时存在说所谓时效与目的同时存在说是指行刑时效制度不仅要受到时间的限制而且也要实现刑罚的目的,二者共同存在,相辅相成本文是关于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就应当依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构建出适合我国的行刑时效制度。

      根据上文分析,行刑时效制度应受时间限制是行刑时效制度的一大重要理论根据如果一个国家的行刑时效制度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就会导致行刑机关到何时都有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公权力,这显然没有对犯罪人的人权给予保障,所以行刑时效制度受时间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行刑时效制度的建立也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它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一种武器,应当实现其目的,不可乱用、滥用其武器,即应当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犯罪人被判决刑罚,若长时间没有被司法机关执行的话,那么犯罪人与社会自然而然的会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如果此时将犯罪人收监执行刑罚的话,就会造成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破裂,更会使犯罪人的心理遭受摧残并且经过一定时间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逐渐淡化,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也大大降低此时,再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就有违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更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就没有了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意义故笔者根据以上分析,将时效与目的同时存在说作为本文的理论根据二.行刑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1.立法价值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刑法的打击不能只注重国家的利益,切记不能忽略个体的利益。

      这样会有违现代刑法的法治精神,违反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行刑时效制度正是刑罚在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下逐渐轻缓化的一种体现因此,立法上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是有价值体现的2.司法价值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集中司法机关的精力以保证刑罚的及时,有效地执行,提高司法效率我国目前对于司法资源如警力,财力,物力等都比较紧张,而规定行刑时效制度的话,会一定程度上地缓解这种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如果我们将用在行刑时效已过的犯罪人身上的司法资源用在现时已经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犯罪人身上,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未及时行使行刑权的几率,也会达到刑罚的目的这样的效果会很好,有利于体现司法价值,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3.社会价值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更好的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如前所述,如果司法机关长时间未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权,那么在这段时间里,犯罪人便会和社会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关系若此时再对犯罪人执行刑罚权的话,便会破坏这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反而会有损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三、国外行刑时效制度的借鉴参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规定,在这里笔者借鉴并总结了一些关于此制度的内容:1. 德国刑法典第79条将自由刑和罚金刑分开,根据各自的法定刑来规定行刑时效制度的期限,对此,值得我国借鉴的是,将我国的主刑和附加刑分开,根据主刑的刑期长短来确定时效期限。

      由于附加刑种类少,为方便规定,将附加刑的行刑时效统一规定;2. 日本刑法典第32条根据刑期长短和刑种明确规定了各部分的行刑时效,对此,值得我国借鉴的是,将我国的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参照日本的刑法典的有关期限设置,将我国的行刑时效划分为数个档次,这对于我国的行刑时效的设计有很大参考价值;3. 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行刑时效因刑罚的执行而中断的规定,对我国设置行刑时效的中断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且台湾地区规定的行刑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起算提供了直接帮助,因为判决未确定的话,只是单纯的下达判决,那么犯罪人是可以进行上诉的,所以对犯罪人的判决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待确定后,行刑时效制度便开始起算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行刑时效制度对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四、关于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构想及设计(一)适用对象根据上述国外行刑时效制度的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我国宜主张严重犯罪排除说,因此在严重犯罪中根据罪之种类、刑之大小来决定是否适用行刑时效制度对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法益侵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因为其极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关系,影响性很大,所以对其不适用行刑时效是有意义的,这些严重犯罪应当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所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归纳总结。

      故在适用对象上排除这些严重犯罪,其余的罪就应当适用行刑时效制度二)行刑时效的期间制度设置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参考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行刑时效制度的规定,以此来制定属于我国的,适合我国的行刑时效制度其一,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起算时间结合国外各国规定,笔者认为行刑时效应从刑罚最终判决确定之日起,因为在判决下达后,没有确定前,被告人是可以进行上诉的,所以此时的刑罚判决有可能会变更或撤销,故应当从刑罚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行刑时效其二,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期间档的设置根据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档次以及结合国外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规定建议我国的附加刑为一个档次3年,其余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每五年为一个档次细致划分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不能再行使行刑权其三,关于行刑时效制度的中断所谓行刑时效制度的中断是指行刑时效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导致时效期间中断进行,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世界各国对行刑时效制度的中断存在不同看法,综合借鉴各国的中断制度,笔者认为,符合我国的行刑时效中断事由有:(1)刑之执行;(2)又犯新罪就刑之执行而言,其本质上是基于刑罚的执行而导致的行刑时效的中断,因为行刑时效自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若不规定刑之执行会导致行刑时效中断的话,将会使刑罚执行期间也算到行刑时效内,这违背了行刑时效制度的意义;就又犯新罪而言,在行刑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说明犯罪人本身社会危害性仍较大,不符合行刑时效的适用条件。

      就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而言,其都具有对社会和对人身的危险性,所以这里的又犯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又犯新罪导致行刑时效中断是有根据的,且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也是又犯新罪笔者建议我国的行刑时效制度应当规定中断制度 (三)法条设计综合以上的构建分析,参照各国的行刑时效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将行刑时效制度加进我国的刑法典中,应当规定在追诉时效制度之后,这样的位置设计比较合理具体的法条设计如下:第…条 行刑时效期限 刑罚经过下列期间不再实行:(一)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二十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二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五)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经过五年;(六)法定最高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经过三年刑罚的执行时效从最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条 行刑时效的中断与计算在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下达确定后,犯罪人依法接受刑罚之日起,行刑时效中断,并从中断原因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犯罪人在行刑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行刑时效的期限从后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结语建立和应用行刑时效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当今已经是一件立法上的大事,行刑时效制度的出现同样也会解决很多问题刑法的目的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虽然说刑事立法总会落后于司法实践,因为其本身很难做到十全十美,既然有缺陷,我们就要填补它,使这种缺陷成为立法之美行刑时效制度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放纵一些犯罪人,但为了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构建和完善行刑时效制度,对于目前的中国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的正所谓“法律的阳光不仅要照耀好人也要照耀坏人”,有光的地方就一定会有黑暗,所以,我们应当正视行刑时效制度,让它的存在使得我国刑法体系更加巩固完善参考文献[1]张燕.对行刑时效制度法典化的思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58-60.[2]毛舒逸.论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及具体构想[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5):12-15.[3]贾学胜.行刑时效制度的立法建言[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30-35.[4]贝卡里亚, 黄风. 论犯罪与刑罚[J].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5]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6]马启华.建立我国行刑时效制度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1):75-78.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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