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穗借记卡联名卡管理实施细则.doc
11页1中国ⅩⅩ银行金穗借记卡联名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借记卡产品体系,规范我行借记卡联名卡发卡标准,提升金穗借记卡品牌形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联名卡是指发卡行与一家或多家联名单位合作发行,依附我行现有的银行卡卡种,在保持原卡种基本金融功能服务基础上向持卡人提供优惠或增值服务,并在卡面上加载联名单位标识的金穗借记卡第三条 联名卡可分为全国性联名卡和区域性联名卡全国性联名卡指总行发起的,与全国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面向全国或多个地区发行的联名卡;区域性联名卡指由分行发起的,与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仅面向辖内地区发行的联名卡第四条 联名卡依附于总行发行的全国性借记卡,可在全国任意地区受理第五条 联名卡应遵循所依附卡种的章程及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卡条件第六条 发卡行条件借记联名卡应由二级(含)以上分行发行第七条 联名单位条件根据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联名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联名单位2联名单位需在联名卡发卡行辖内市场占有率处于领先地位,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行政事业联名单位应为地市级(含)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联名单位社会团体应为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省级(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注册会员达到 10000 人(含)以上四)其他联名单位其他联名单位应为不符以上联名单位条件,但经省级分行同意,并报请总行批准的联名单位第八条 效益保证(一)总行全国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 5 万张(含)以上,各承发一级分行协议期内发卡量以项目分解任务为准,最低不得少于 5000 张(含)一)一级分行(不含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及各直属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 3 万张(含)以上;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各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 1 万张(含)以上联名卡预期卡均收益应高于发卡行普通借记卡的卡均收益二)联名卡依附于贵宾卡的,协议期内预计联名金卡发卡量达到 1000 张(含)以上的,可以发行联名金卡;预计联名白金卡发卡量达到 500 张(含)以上的,可以发行联名白金卡一种联名卡原则上只允许同时发行一种联名贵宾卡。
三)发行联名卡原则上应在协议期内能够收回投入并实现盈利3第三章 卡面及名称第九条 名称联名卡名称由发卡行和联名单位共同确定名称规范为“金穗XX 卡”第十条 卡面联名卡卡面原则以所依附借记卡卡面为准对于合作方提出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卡行可与合作方共同设计联名卡卡面联名卡依附于贵宾卡或总行有规定的其他卡种时,为了避免受理问题,不准更改卡面第十一条 卡片信息联名卡卡片正面左上方印制我行标识,右上方印制联名方标识双方标识需级别对等,标识大小比例协调联名卡卡片其他信息印制需严格执行我行下发的《中国ⅩⅩ银行银联标准借记卡卡面信息印制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卡片规范》(银发『2009』161 号),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修改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卡种需要对联名卡命名规范、卡面信息规范进行调整,不符合以上标准的,需单独报总行审批第四章 系统配置第十三条 BIN 号使用总行目前已启用借记卡 BIN 号八种 为了加强管理,防止 BIN号资源浪费,分行在发行借记卡联名卡时,需根据联名卡性质,使用相应 BIN 号4622821:教育类,校园联名卡、培训机构联名卡;622822:基于星座卡的时尚类联名卡;622823:社会保障类,金穗社保卡、金穗医保卡;622825:汽车消费类;622827: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类,其他类联名卡(单独凭证种类);622848:其他类联名卡(非单独凭证种类);622845:面向金卡客户发行联名卡;622846:面向白金卡客户发行联名卡。
第十四条 卡号段划分BIN 号 622827 卡号段前 6000 万(622827XXX00000001XX- 622827XXX59999999XX)由总行统一分配,用来发行全国性借记卡联名卡,后 4000 万(622827XXX60000000XX-622827 XXX99999999XX)可由分行用来发行区域性借记卡联名卡其他 BIN 号卡号段由分行根据自身使用情况划分第十五条 凭证种类区域性联名卡使用 BIN 号 622827,可 单独设置凭证种类分行如需为联名卡申请新的凭证种类,须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统一向运营管理部申请凭证种类名称以“金穗 XX 联名卡” 格式命名其他 BIN 号联名卡使用所依附卡种凭 证种类第十六条 卡产品标识发行联名卡需设置单独的卡产品标识,总行将根据卡产品标识对联名卡发行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卡产品标识由三位字符组成,含有字母的卡产品标识由总行统一分配,供全国性联名卡使用,分行区域性联名卡有权使用数值型5卡产品标识“001-999”,同一城市号下卡产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第五章 审批机制第十七条 项目报批区域性联名卡项目审核采取逐级上报、总行审批机制。
联名卡发卡行须在项目启动初期汇总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并依次逐级上报,最 终由一级分行提交请示文件上报总行上级行对下级行报送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我行合作标准、上报材料不全或包含虚假信息的项目,各级行有权退回总行对联名卡项目予以最终批复,发卡行收到总行同意发卡的批复之后方可与联名方签订合约第十八条 上报材料分行向总行进行联名卡项目报批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主文请示主文统一以《XX 分行关于发行金穗 XX 卡的请示》命名,内容需包括联名单位名称、联名卡承载功能及服务、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二)附件1 联名单位简介简单介绍联名单位性质,所属行业及发卡地区行业地位,主要经营情况等2 合作方案详细介绍联名双方合作目的,主要合作方式,联名卡功能及增值服务、合作双方业务/ 系 统改造情况、以及联名卡营销推广方案等3 可行性分析报告重点分析项目成本、发卡量、借记卡业务收益及我行综合业务收益、社会效益等,对联名卡可行性予以充分论证4 附则如因联名卡产品功能或服务改进及优惠措施而需对6《中国ⅩⅩ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内容予以补充的,可以以附则形式进行规定附则仅对特定联名卡有约束效力,需由发卡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5 《区域性联名卡系统配置表》包括 BIN 号,卡号段、凭证种类名称、卡产品标示号 (具体内容见 附件一)6 样卡设计包括卡片正反面设计彩稿及样卡设计规格书7 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已发行联名卡进行改造时需重新上报总行后方可进行对 于未经总行批准便擅自发卡或联名卡相关内容与上报材料不符的,总行将予以全行通报批评第六章 联名卡评价办法第二十条 总行建立 联名卡独立评价机制,每年年末对各行发行联名卡进行考核,各一级行同样需对辖内分行进行联名卡考核第二十一条 考核数据以 总行个人金融部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总行考核结果向全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考核原 则总行按照创新得分与经营得分两项指标考核各行区域性联名卡产品发行情况二级分行联名卡产品计入一级分行进行考核一 )创新得分以各分行当年发行的全国性及区域性联名卡产品数量为考核单位,考核期至发卡当年年底,主要考核发卡当年的推广情况考核期间合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等其他严重有损企业形象情况的不得分该项指标得分=∑当年新 发行联名产品发 行情况考核得分/当年新发行联名卡种类数量当年新发行区域性联名产品发行情况考核得分= 发卡量指标得7分+卡均存款指标得分+卡均收入指标得分1.发卡量 (40 分) (1)该项指标得分=40 分*实际发卡量* 12/(产品上线月起至考核年年底实际发卡月数*达标值)。
2)卡量达标值为:全国性联名卡各承发一级分行发卡量以总行任务分解为准,普卡最低为 2000 张区域性联名卡一级分行(不含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及各直属分行)普卡发卡量达到 1 万张;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各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普卡联名卡发卡量达到 5000 张仅依附于贵宾卡的联名卡,金卡发卡量需达到 500 张,白金卡发卡量需达到 200 张;联名卡同时发行普卡和贵宾卡的,金卡、白金卡分别按照 5 倍,10 倍数量计入普卡发卡量中2.卡均存款 (30 分)(1)该项指标得分=30 分*考核年年底的卡均存款 /达标值 (2)达标值=发卡行考核年年底借记卡卡均存款 *1.5 倍3.卡均收入(30 分)(1)该项指标得分=30 分*卡均收入/达标值(2)达标值=发卡行考核年借记卡卡均收入 *1.5 倍(3)卡均收入=年费收入+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借记卡其他收入(二 )经营 得分为激励各行区域性联名卡产品的持续经营,总行将根据产品发行之日至次年年底的经营情况计入次年的考核,考核期至发卡次年年底8该项指标得分=∑上年 发行区域性联名产 品发行情况考核得分/被考核联名卡种类数量上年发行区域性联名产品发行情况考核得分= 发卡量指标得分+卡均存款指标得分+卡均收入指标得分1.发卡量 (40 分) (1)该项指标得分=40 分*实际发卡量/达 标值(实际发卡量为产品发行日起至考核年年底发卡量)。
2)达标值为:全国性联名卡各承发一级分行发卡量以总行任务分解为准,普卡最低为 5000 张区域性联名卡一级分行(不含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及各直属分行)普卡发卡量达到 3 万张;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各直属分行及各二级分行普卡联名卡发卡量达到 1 万张仅依附于贵宾卡的联名卡,金卡发卡量达到 1000 张,白金卡发卡量达到 500 张;联名卡同时发行普卡和贵宾卡的,金卡,白金卡分别按照 5 倍,10 倍数量计入总发卡量中2.卡均存款 (30 分)(1)该项指标得分=30 分*考核年年底的卡均存款 /达标值(2)达标值=发卡行考核年年底借记卡卡均存款 *1.5 倍3.卡均收入(30 分)(1)该项指标得分=30 分*卡均收入/达标值 (2)达标值=发卡行考核年借记卡卡均收入 *1.5 倍(3)卡均收入=年费收入+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借记卡其他收入第二十三条 分行内部考核机制可依照总行考核机制自行制定9第二十四条 总行将依据考核结果,对于年度内联名卡工作表现突出的分行,在年终总结工作中予以表扬,在零售业务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分行次年借记卡工作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总行建立优秀联名卡项目推介机制,对于分行在产品功能创新、市场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联名卡项目,以简报形式在系统内予以重点推介第二十六条 对于分行连续两年创新型得分和经营得分均未达到 60 分的,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联名卡发行权第七章 退出机制第二十七条 联名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各级行应停止发行该卡:1、联名卡上报材料中存在重大欺瞒内容的; 2、联名双方协议期满,或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分歧,明确表示不继续合作的;3、联名单位破产、倒闭,或因负面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不符合我行联名标准的;4、联名卡考核期两年得分均未超过 60 分的;5、连续两年未有新增有效发卡量的;6、其他重大情况影响该联名卡正常发行的第二十八条 联名卡停止 发行,发卡行需在网点向持卡人公示第二十九条 联名卡停止 发行后,发卡行需保证已发行联名卡的金融业务能够正常受理10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改、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