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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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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nǎxiē)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 细致探究我国的法律法规我们会发觉关于海商纠纷的条文篇幅并不小,但是在法官真正应用(yìngyòng)这些规定对海商纠纷案件进展审判的时候,总是会出现难以解决的各种程序上的受理审判问题下面我就为大家细致讲解哪些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  一、哪些属于案件海事(hǎishì)和海商案件?  (一)广义的海事案件是指遵照法律规定归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全部(quánbù)案件依据《受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tí qǐ)的民事纠纷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展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恳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一些总体上不易简洁地分别归类于海事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责任竞合现象,依据当事人的诉由恳求,可以分别归类于海事或者海商纠纷案件  4.海事执行案件。

      主要就是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恳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其他还有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惩罚确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案件  (二)狭义的海事案件一般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最简洁明白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这种概念仅在海事法院内部中运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须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海事诉讼管辖范围时,海事案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围》中规定的各类案件但该规定中所列举的海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案件管辖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记《受案范围》的全部内容是勉为其难的,但怎样才能辨别清晰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讲,区分海事案件与平凡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否与船与海与港口相关联有关联的,根本上都属于海事案件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  (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表达在海事案件的特地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殊程序法》?以下称《海诉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展了细化。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展特地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也表达出海事法院特地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爱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展特地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平凡民事案件不尽一样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那么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那么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相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

      这明显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干脆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三、业务不熟、相识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缘由  一些状况说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数同志对海事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不熟识,对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狭义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缘由之一虽然他们的狭义理解与海事法院内部运用的狭义概念不尽一样,但是缩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围,是带有误会成分的狭义理解他们一般认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才属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谙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而对于《海诉法》那么较为生疏,因后者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统中适用;同时,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对《受案范围》所确立的案件类型也比拟生疏,在受理案件时执行了《民诉法》的规定,而忽视了《海诉法》及《受案范围》的特殊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缘由,通过变换案由的形式,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紧要干扰了海事审判程序,这也是最高院严令制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审结的一件案件,案件标的为1500多万元,该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审结该案实际是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类别,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即该案为海事案件这种通过变换案由而变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船舶物料?承包?供给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别作为平凡民事的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等案件予以受理  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尽一样,在详细处理个案时,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必须混乱近几年来,我国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体法上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诉法》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虑到海事诉讼的独特性,在详细规定中参照了一些国际惯例,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称《民法通那么》?和《民诉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如《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免责”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这与《民法通那么》所确立的按实际责任实际损失进展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必须差异又如《海诉法》中规定“海事强制令”制度,这属于一种行为保全制度,是《海诉法》独有的,平凡民事诉讼仅有财产保全制度,没有行为保全制度另外,海事法院在处理海事案件时,有时会涉及到有关航运方面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这也是地方法院较少涉及的审判领域基于审理平凡民事案件和审理海事案件之间存在的差异,地方法院在详细审理海事案件的个案时,在适用法律上会出现冲突表此时此刻:如适用海事法律,那么与地方法院的性质不符;如不适用海事法律,而适用平凡的民事法律处理案件,又唯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照海事法律的一些特别规定得到爱护另外,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海事法院适用海事法律进展裁判,而地方法院那么适用平凡的民事法律进展裁决这些情形的客观存在,无疑会在适用法律方面造成必须的混乱同样,假如由海事法院来审理应由地方法院审理的平凡民事案件,也会出现类似的混乱情形,因此在不允许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同时,也不允许海事法院超越《受案范围》受理案件。

        (二)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在执行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过程中,如不依照有关的海事法律进展操作,就会产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得到有效爱护  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如不正确适用海事法律,极简单使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爱护如当事人对某船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处理问题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并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的而在平凡民事法律中是没有船舶优先权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由地方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如对海事法律不熟识,或是不以海事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有可能会使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得不到充分、合法的爱护  据悉,此时此刻个别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船舶进展了扣押,有些甚至对船舶进展了拍卖这种做法违反了最高院有关船舶扣押、拍卖方面的法律精神,也简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偏差此时此刻最高院、省高院都在强调海事法院对船舶的专属处理权,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现实意义的因为无论扣押船舶还是拍卖船舶,都有其独特性,与地方法院扣押、拍卖某种物品在法律处理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如扣押船舶的监管问题,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海事特色在扣押国内船舶时,一般应给海事局发出帮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然后视状况来确定是否派法警登船监管;在扣押外轮时,除给海事局送达帮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外,还应给边防、海关等部门发出同样的法律文件,并由边防帮助派员或海事法院干脆派法警登船监管。

      对于这些扣押船舶时涉及的监管事项,坚信大多地方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生疏的,而在扣押船舶时的监管措施又是很重要的,监管措施不得当那么极易致使被扣船舶逃匿或发生一些令被扣船舶致损的事务法院保全的标的物即扣押的船舶得不到良好地监控,一旦发生事故,势必会影响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爱护  关于拍卖船舶的程序,也很具有海事特色《海诉法》规定,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那么由海事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五人组成拍卖船舶的活动由这个拍卖船舶委员会详细组织进展如拍卖船舶不遵照《海诉法》的规定进展操作,首先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次是在拍卖的船舶价格上会有偏差这些对有效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  还要指出的是,在拍卖船舶的债权登记过程所涉及确实权诉讼制度,也是《海诉法》所规定的、在海事诉讼上较为特别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实行一审终审制,与其他一些民事制度有较大的区分  从以上所列举的一些法律制度,我们不难看出扣押、拍卖船舶具有较强的海事特性,而且其中的详细操作程序也是由《海诉法》来标准的,因此由地方法院对船舶进展扣押送、拍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爱护,其应由海事法院进展专属处理。

        (三)会给当事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讼累  海事法院有时会接到类似这样的移送案件:该案件由地方基层法院进展一审,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属海事案件,应移送海事法院进展审理当事人在地方法院的一审、二审兜了一圈,最终又回到了由海事法院进展审理这个起点关键问题是,我们在审查这些案件时,发觉大多案件与海与船与港口有关联性,即海事案件的特征是较为明显的假如案件一起先由海事法院受理,会削减当事人一些不必要的讼累另外,还有一种状况,是关系到地方法院在审结海事案件后的执行问题海事案件的执行,有很多是与船舶的扣押、拍卖相关的地方法院在执行海事案件时,如涉及到对船舶的处理,都应移送海事法院进展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进展,无形中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当然除了时常会有受理对象不明确导致海事案件在数个法院之间周转而公民却得不到明确结果的现象以外,还存在着法官审判时有关海事的法律依据过于抽象而不能轻易适用在现实案件中的问题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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