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docx
6页安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训练考风考纪治理,标准考试违纪处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训练学员考试公正性、严厉性,依据我校成人高等学历训练学籍治理规定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根据学籍治理规定,学员必需参与教学打算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员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违纪行为依据学校全日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员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二、违纪认定 第五条 学员必需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参与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六条 学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头时,未将书本、笔记、书包和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若放在自己的座位内,按第七条(一)认定;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员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觉后未马上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四)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连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考场四周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对他人抢夺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立刻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十)拒绝或阻碍监考教师履行治理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章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员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二)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与考试的或替人考试的; (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九)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试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完毕后发觉以下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明或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二)阅卷过程中被发觉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消失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参与考试的学员有第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赐予批判训练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属于其次次考试违规,赐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参与考试的学员有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与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及留校观察等处分在校属于其次次考试作弊,赐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与考试、由他人代*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峻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员在留校观察期间或解除留校观察后再作弊,赐予开除学籍处分;学员违反本方法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待解除留校观察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三条 凡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学员,取消申报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 如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在以后的学习中能够表现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院批准后可在毕业前赐予一次补考时机 四、监考教师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利用监考之便,为学员作弊供应条件的; (二)不仔细履行监考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消失雷同答卷的; (三)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对作弊行为不加制止的; (四)偷换、涂改学员答卷的;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有第十六条所列事故行为之一的,应按我校全日制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赐予处理。
五、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觉学员实施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作弊行为时,应当准时予以订正,停顿其考试,并照实填写考场记录;对学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员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员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察员签字确认考试完毕时,由监考或巡察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员所在学院成教办公室 第十八条 如发觉本方法第九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展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学员的违纪行为进展认定并报连续训练学院 第十九条 对学员考试违规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在对学员做出处分打算之前,应当听取学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员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打算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打算书报省训练厅备案 其次十条 学员考试违规或作弊,由学员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连续训练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行文学员考试违纪处分文件存入学员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受处分者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