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通用培训某市萧山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讲义.docx
20页目 录第一部分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职责分工…………………………………………………(2)第三章 通行证的种类和发放范围………………………………(4)第四章 通行证的区域和标注……………………………………(5)第五章 申办单位的备案登记……………………………………(5)第六章 教育培训…………………………………………………(6)第七章 通行证的申办……………………………………………(7)第八章 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10)第九章 通行证的作用……………………………………………(11)第十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2)第十一章 附则………………………………………………………(13)第二部分 通行证管理20问第一部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列》、《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控制区是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为“通行证”)是核发给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保障或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是人员、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的专用有效证件第三条 机场公安局由机场管理机构授权的通行证主管单位,负责通行证的审核、制发和监督管理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国货航安检等是通行证查验部门,负责进入控制区通行证的现场查验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办、使用、制发、管理通行证的单位和持有通行证的人员、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机场公安局的职责: (一) 负责制定通行证管理制度;(二) 负责制作、发放、回收和销毁通行证;(三) 负责通行证的审核、审批;(四) 负责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五) 组织通行证申办人员的考试;(六) 审核背景调查材料的完整性;(七) 负责遗失通行证的查控;(八) 开展对通行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九) 建立完整的持证人员、车辆信息和证件使用情况的档案第六条 申办单位是指因航空运输和生产保障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并经过备案登记取得申请办理通行证资格的单位。
具体职责为:(一) 制定本单位的通行证管理制度,并报机场公安局备案;(二) 确定本单位通行证申办审核领导、管理部门、专办员;(三) 建立处罚制度;(四) 组织本单位通行证申办、持有人员空防安全教育培训;(五) 负责本单位申办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背景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六) 建立健全本单位持证人员和车辆的台帐;(七) 按规定回收通行证的第七条 查验部门职责:(一) 掌握通行证的式样、标识符号,具备查验的相关知识二) 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三) 认真检查通行证姓名、车号、照片、区域、时效等要素,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四) 查验中发现持有伪造、变造、涂改、失效通行证或冒用嫌疑的,应及时扣留,并向机场公安局报警第三章 通行证的种类和发放范围第八条 按照发放对象不同,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两种;按照使用时限不同,人员、车辆通行证各分为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具体为:(一) 人员长期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二) 人员临时证,有限期不超过1个月三) 车辆长期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四) 车辆临时证,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第八条 发放范围:(一)人员、车辆长期证长期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商业经营、勤务保障等日常工作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的驻场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
二)人员、车辆临时证 短期或临时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开展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查验、施工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第四章 通行证的区域和标注第十条 机场控制区划分为候机隔离区、任务航班航空器、航空器活动及维修区、货物存放及行李分拣区、专控区五大通行区域,分别用英文字母“A”、“B”、“C”、“D”、“E”表示每个大区根据实际功能划分为若干小区,用“大区符号+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为:(一) 候机隔离区(A)A1:国内;A2:国际二) 任务航班航空器(B)B1:客舱;B2:货舱三) 航空器活动区及维修区(C)C1:飞行区;C2:停机坪;C3国航维修基地四) 货物存放及行李分拣区(D)D1:航空货站库区;D2:行李分拣区;D3:联邦快递;D4:国货航库区五) 专控区(E)E1:陆地加油站第十一条 人员长期通行证上“Y”标注,表明持证人有引领权持有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控制区,须由持有引领权通行证的人员全程引领并监管1名引领人最多引领5名持有临时通行证的人员(因施工进入控制区的,被引领人数酌定)临时通行证上“”标注,表明属施工人员和车辆人员长期通行证上“J”标注,表明持证人有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资格。
第五章 申办单位的备案登记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首次申办通行证前应当向机场公安局空防警保科备案登记与申办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和经营等合同的单位,如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由申办单位办理备案登记和申办通行证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通行证申办单位备案登记表》(见表一)(单位情况、本单位通行证管理部门及专办员、单位印模、负责人签名字模等);(二)地面服务协议(或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租协议)等;(三)机场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四)本单位通行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申办单位应及时向机场公安局书面申报变更第六章 教育培训第十五条 申办单位通行证专办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机场公安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第十六条 申办人员须参加申办单位或机场公安局组织的教育培训,接受不少于1学时的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相关知识培训第十七条 经过培训的下列人员须参加机场公安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90分以上),方可申办通行证一) 初次申办长期通行证的人员;(二) 一年内违章达到三次以上的人员;(三) 因违规被收回通行证并重新申办的人员第十八条 申办单位应当对通行证持有人员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复训,确保持证人员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持临时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引领人负责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对被引领人进行安全教育第七章 通行证的申办第二十条 申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申请通行区域、时限和通行证种类禁止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第二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备齐相关材料,向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申办人员通行证应提供的材料一) 办理长期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场公司、国内航空公司、空管浙江分局、中航油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 (2)《背景调查表》及“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仅限非杭州户籍人员提供)2、驻场单位的军人、公务员(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2)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隶属关系证明;(3)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3、外国(地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2)《背景调查表》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籍人员:护照(含《居留证》) 港澳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暂住签注) 大陆居民:居民身份证。
4)对外服务公司归口管理证明仅限大陆籍人员提供)二)办理人员临时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籍人员:护照(含《居留证》) 港澳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暂住签注) 大陆人员:居民身份证第二十三条 申办车辆通行证应提供的材料一)《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具有年度审验记录的行驶证副证)第二十四条 申办人员长期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背景调查规定》对申办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确保背景调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真填写《背景调查表》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安全质量部办理登记备案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运行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签署拟办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第二十七条 机场公安局应按照规定对申请理由、区域、工作关系和背景调查等内容逐一审核,按照安全、便捷、规范的原则,分级流转,逐级审批。
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的车辆及联检等单位人员的长期通行证,由机场公安局审核后报机场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八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严格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发放通行证,并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安局应根据通行证申请人被批准的区域,开通相应的通行证识别权限(即非控制区通往控制区的通道,又称“大门禁”)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对通行证进行门禁通行授权(即控制区范围内带有门禁功能的通道,又称“小门禁”)申办单位可以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通行区域,向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申请开通门禁通行权限第三十条 办理通行证收取工本费第八章 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第三十一条 由于持证人工作岗位变动或车证车辆调配等原因,导致通行区域、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机场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第三十二条 通行证到期或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必须在3日内将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局注销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公安局注销。
未按规定收回的,机场公安局直接予以注销第三十三条 机场公安局对收回的通行证应及时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第三十四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统一销毁收回的通行证,销毁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有记录第三十五条 在机场控制区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申办单位和安检护卫部门报告,由申办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控制区;在机场控制区外丢失通行证的,应立即向申办单位报告申办单位应立即向机场公安局口头报失,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失持证人员和申办单位承担因通行证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第三十六条 申请补办通行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遗失情况(附申办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二)申办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第九章 通行证的使用第三十七条 使用通行证应严格遵守: (一)人员通行证须悬。
